法律规定镇里有权征收土地吗?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6 00:50:16 393 人看过

一、法律规定镇里有权征收土地吗?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是没有权力对土地进行征收的,征收土地的应该由国家进行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二、国家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征地就是永久的,补偿共分青苗、劳动力、土地补偿三项,其中青苗支付给农民,劳动力补偿支付给农民,土地补偿款政策规定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但乡、村是由农民组成的,所以,有的地区也开始拿一部分支付给农民。

三、强制征地是否违法

对于这个问题,要看征地是否经过审批,如果已经经过审批,则就是合法的,应按照《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如果没有经过审批,就是不合法的,有权拒绝搬迁。

针对集体土地的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法律规定镇里有权征收土地吗,上述文章当中也已经给出了非常明确的解答,目前如果要征收土地的划定,需要经过法定的流程,层层的审批完成之后才能够合法的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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