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7)路刑初字第502号
公诉机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安定,绰号“胖子”,男,1975年8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安岳县,身份证号:(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本案于2007年7月8日被金温铁路公安分处乘警大队抓获并羁押于温州市看守所,同月9日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执行逮捕。现押台州市路桥区看守所。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台路检诉(2007)56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安定犯抢劫罪,于2007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沈丹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安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9月3日晚,被告人彭安定和付光绿、刘衍正、李宏奎(均已判)经事先预谋,携带裤袜、透明胶带,窜至台州市路桥区峰江街道,由被告人彭安定和李宏奎在峰江街道安溶村南边葡萄园村道设伏,刘衍正和付光绿在峰江104国道南公路边骗乘上申修海驾驶的残疾三轮车,将其骗至安溶桥南边葡萄园村道,被告人彭安定等采用捆绑、封嘴、殴打等手段,劫得申修海的三鑫牌残疾三轮车1辆(价值人民币4655元)、天时达牌手机1部(价值954元)及现金160余元。现赃款、赃物已追回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安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申修海的陈述;同伙付光绿、刘衍正、李宏奎的供述;证人陈礼道、詹天云的证言;辨认笔录;图片;扣押、调取及发还物品清单;现场勘查笔录;赃物价格鉴定结论书;同伙刑事判决书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安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彭安定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彭安定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8日起至2012年7月7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任雷文
审判员黎利荣
人民陪审员朱秀君
二○○七年十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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