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征税范围
1.出租土地使用权按什么项目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2.汽车抛锚后,拖车服务属于本次营改增的什么服务?
答:生活服务--其他生活服务。
二、应纳税额计算
1.金融商品转让销售额,“按照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这里的卖出价和买入价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答:卖出价指卖出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买入价为买入时支付的含税价款。
2.一般纳税人企业营改增前购进机器设备待售,相应的进项税金已按规定抵扣,5.1之后,因滞销转为固定资产做出租业务,该机器设备的已抵扣进项是否需要做转出处理?
答:不需转出。
三、税收优惠
1.适用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判断是否适用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第三条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四、征收管理
1.建筑的总包方在营改增前取得的建筑的分包发票,营改增后能否作为差额扣除的凭证?
答: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时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北京市纳税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我市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在本市范围内跨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的,统一采取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在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的方法。
3.5月征期内,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进入申报系统没有找到申报表,是什么原因?
答: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5号)的规定,自税款所属期2016年4月1日起,北京市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
因此,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简并申报,由按月申报改为按季申报情形的,应于7月征期申报4-6月增值税,本月征期不需申报增值税。
4.一般纳税人跨区提供建筑服务应在什么期限内预缴税款?
答: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预缴税款时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期限执行。
5.营改增后,个人二手房交易是否要到国税交税和开票?
答: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五条规定,(一)个体工商户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应向住房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五、发票管理
1.发生金融商品转让业务,受让方为法人企业,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的规定,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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