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4 18:03:17 479 人看过

一、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

股东资格解除的条件如下:

1.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

2.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的;

3.公司表决通过解除该股东资格的股东会决议

二、股东资格限制条件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我国《公司法》对董事的任职资格作了一定的限制。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担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三、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

股东资格确认的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26条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第22条,其中规定可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公司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并需提交能够证明自己已出资的等证据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

(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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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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