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收容教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5 19:51:13 262 人看过

一、解放初期,收容教养是一种社会救济措施

1956年2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内务部、司法部、公安部《对少年犯收押界限、捕押手续和清理等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于十三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少年犯,“如其犯罪程度尚不够负刑事责任的,对无家可归的,则应由民政部门负责收容教养。”“刑期已满的少年犯,应当按时履行释放手续,无家无业又未满十八周岁的应介绍到社会救济机关予以收容教养。”

二、现在的收容教养兼有救济、教育和管理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因不满16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有政府收容教养。

我国《刑法》规定对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除犯杀人、重伤、强奸、抢劫、贩毒、放火、投毒、爆炸罪的,不负刑事责任。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由法院判刑,送少年犯监狱关押。不负刑事责任的,首选由家长加以管教。家长不尽管教义务或者没有管教能力,放在社会上对社会造成危害的,才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收容教养的对象必须是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能包括成年人。必须是有犯罪行为因为不满16岁不能判刑的未成年人,不能包括品行不好但没有犯罪行为的人。

收容教养由当地地市以上级别的公安机关审批,由少年管教所执行。收容教养期限一般为1--3年。

三、收容教养与劳动教养的区别

劳动教养是解放初期从苏联引进的一项不经法律审判由政府决定对公民进行不定期关押并强制他们劳动的制度。不同时期关押的对象不同。这种制度违背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也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以来,中国各界对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宪法与人权委员会2012年12月8日发表广东宣言——《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强烈呼吁》。2013底已经废止。

收容教养有法律依据。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四、收容教养与收容教育的区别

收容教育是公安机关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的行政强制教育措施。收容教育的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9月4日国务院令第127号发布《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2005年《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已经实际废止,有的地方还存在。

收容教养只收留未成年人。

五、收容教养与收容审查的区别

收容审查的对象是有犯罪嫌疑或者犯罪可能性,不够逮捕条件由政府决定予以关押的强制措施。1997年7月1日,随着《刑事诉讼法》的生效被废止。

收容教养的对象是确定有犯罪行为,因不到法定年龄无法判刑的人。

六、收容教养与收容遣送的区别

收容遣送制度起于上个世纪50年代。开始收容对象是盲目进城的流浪乞讨人员,后来被政府滥用。2003年武汉大学生孙志刚在收容站被打死事件震动中央。2003年8月1日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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