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来沪的任先生在本市一家模型公司从事模型制作,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没为任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任先生发生车祸后,公司便否认与任先生的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根据公司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认定任先生与模
外地来沪的任先生在本市一家模型公司从事模型制作,由于双方没有劳动合同,公司也一直没为任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在任先生发生车祸后,公司便否认与任先生的劳动关系。为此,双方闹上了法庭。近日,杨浦区法院根据公司其他员工的证人证言,认定任先生与模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并判令公司为任先生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
发生车祸认定劳动关系
任先生老家安徽,在上海市杨浦区一家模型制作设计公司的场地上从事模型制作。任先生与公司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公司也没有为任先生缴纳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的记录。2007年12月16日晚7时许,任先生发生交通事故致脑部受伤,入院治疗。嗣后,公司为任先生支付了医疗费人民币28000元,任先生的家属谢某等作为收款人出具了收条。2008年1月,任先生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确认与公司自2006年9月4日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因工受伤医疗费人民币56717.88元、补缴综合保险费。3月10日,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劳动关系成立;并要求公司为任先生补缴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费;因未经工伤认定,不支持任先生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的请求。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
公司不服,于3月27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与任先生之间是工程承包关系,任先生是包工头,承接公司的工程再分配给其手下工作,不受公司管理和支配。因任先生在公司提供的场地工作,公司出于安全考虑要求任先生进门按指纹,但公司从未对任先生使用指纹考勤。双方是不固定的承包关系,合作断断续续的,也不记得何时开始合作。公司也不向任先生发工资,而是在工程结束后发放工程项目款。故双方没有劳动关系,不应补缴综合保险费。
证人出庭说明工作实况
审理中,公司还提供了两名员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一名员工表示他在公司工作,平时借支生活费,项目完工后计件拿提成工资,而任先生的情况与他一致。而另一名员工也证明他与任先生一起为公司工作,属公司员工,计件拿提成工资,公司采取纸张记录或指纹考勤。
此外,任先生2006年12月31日的《临时居住证副证》上也载明,他的工作单位为该模型公司
证人证言认定劳动关系成立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是判断双方有无劳动关系的重要标准之一,而判断劳动者是否受用人单位支配、管理,首要参考就是考勤。模型公司称进门按指纹仅是出于安全考虑,而非考勤。对此,模型公司提供的证人证明了该公司确实运用了指纹考勤,该证人是公司提供的证人,证明力度较大,对其证言法院予以采信。而公司提供的另一证人亦证明任先生在公司工作,以计件方式领取提成工资,对该证人证词,法院亦予以采信。公司和任先生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任先生在公司提供的场地上劳动,以计件方式领取工资,公司对任先生进行考勤及管理,任先生进行的模型制作是模型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故法院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对于任先生在公司的起始工作时间,公司称不清楚任先生何时开始为其工作,但任先生的《临时居住证副证》载明他工作单位是模型公司,首次查验时间为2006年12月31日,故2006年12月31日前,任先生即已在模型公司工作。任先生在模型公司工作,公司应做好登记备案,现公司对任先生何时开始工作表示不清楚,责任在于公司,故对于任先生所主张2006年9月4日起开始工作,法院予以确认,双方劳动关系自该日起建立。任先生是外地劳动力,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公司应为他缴纳综合保险费。任先生称因他未作工伤认定,故目前不主张要求公司支付因工受伤医疗费,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遂判决:模型公司与任先生自2006年9月4日至判决之日劳动关系成立;模型公司为任先生补缴自2006年9月4日至判决之日的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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