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的产权归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17 10:22:50 196 人看过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开发商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

住宅区配套公共建筑(简称“配套公建”),指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在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与商品住宅配套修建的各种公用建筑,一般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公用建筑,但各住宅区具体配建项目因住宅区情况的不同会有所区别。配套公建的修建,为业主居住提供了各项便利条件,提升了楼盘的吸引力,是业主与开发商关注的一个焦点。随着配套公建的修建,其产权归属问题也随之产生。由于此问题关系到开发商与全体业主双方的重大利益,现行有关规定又非常零散、模糊,导致适用法律疑难,开发商与业主往往各执一词,争议由此产生。

判断配套公建产权归属的基本方法

(一)基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及地方规定开发商应配套修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如配套中小学校,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其产权归政府;配套物业管理办、社区居委会用房,按武汉市有关规定,其产权归全体业主;配套防空地下室,由于国家尚未对其产权归属作出明确规定,故其产权归属不明确,但配套防空地下室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同有具体约定的,按约定执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于开发商及业主均具备法律约束力。如果出让合同约定受让人应配套修建某些配套公建并明确其产权归属的,或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了某些配套公建的产权归属的,则按约定执行。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某些配套公建被列入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范围,则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三)上述情形外,属于商品住宅从属物的,其产权随商品住宅产权一并转移于全体业主。

配套公建的产权原则上归开发商

对于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除国家及地方禁止开发商出售、出租以外,开发商可以出售、出租。但无论配套公建产权归谁所有,根据《》第50条规定,任何人都不得擅自改变配套公建的用途。开发商也可自由处分其权利,将产权归其的配套公建无偿转让给全体业主。

住宅区内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地上附着物

住宅区内具有经济价值的其他地上附着物,指住宅区土地范围内,不属于房屋范畴,但又具有使用价值,可产生经营收益的其他地上附着物,如居民停车场、游泳池、网球场等。此类地上附着物的产权归属,关系到业主是否可以无偿使用及经营收益的归属,而现行立法不具体,适用法律同样疑难。

我们认为,根据我国法律关于主物与从物产权应一并转移的规定,此类地上附着物由于附属于土地及/或房屋,无独立的产权可言,属于土地及/或房屋的从物,其产权属于房地产权利人。

具体而言,居民停车场属于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从物,而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权利人是全体业主(住宅区如有未售出之商品住宅及产权归开发商的配套公建,则开发商也是业主之一),故居民停车场产权归全体业主。游泳池、网球场如在会所范围内,则其属于会所的从物,其产权归会所产权人;如在会所之外,则其属于住宅区土地及房屋的从物,其产权归全体业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18: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业主相关文章
  • 拆迁后住宅产权归属问题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一般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两种方式,如果拆迁的房子是国有土地上建房,根据规定: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租用凭证、房屋租赁合同计户,由拆迁人按户进行补偿安置(即该处房屋户口里在册人口。现在在册户口为6人,应当按照6人分配,并适当照顾孤老、孤残、孤幼人员)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得到的补偿款,是对被拆私房所有人财产损失的一种赔偿,应归私房所有人所有。私房所有人为二人以上的,按其对被拆私房所拥有的权利进行分割。在私房内生活的其他共同居住人,无权主张分割补偿款。私有房屋被拆除后,其他共同居住人(私房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私房内有本市常住户口、居住一年以上、他处无住房的人)的安置,一般应由私房所有人与共同居住人通过协商妥善安置。70年的房子产权到期后属于谁的70年房产权到期后房子归所有权人。因为70年指的并不是房屋产权,而是房屋
    2023-07-07
    154人看过
  •  公共租赁住房的归属权属于谁?
    公租房的所有权归购买者所有,但通常不由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政府以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业主、大学毕业生和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提供公租房。如果买房人想卖掉这套房子,需在5年后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如果公租房被房主购买,那么该房屋的所有权将归购买者所有。而一般来说,公租房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所有,政府用低于市场价或承租者承受起的价格,向业主、大学毕业生,还有一些从外地迁移到城市工作的群体。如果买房人想把这套房子卖掉,需在5年后向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请。 公租房的产权年限是多久?公租房是指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给低收入家庭、单身人士等群体的一种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的产权年限是由政府规定和管理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公租房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然而,公租房的产权年限并不是固定不变的。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公
    2023-08-31
    267人看过
  • 住宅区停车位的归属管理
    停车位的归属问题,应该结合法律相关规定和购房合同或停车租售合同来确定车位的归属。1.地面停车位归属地面停车位包含两种类型的停车位,一种是建筑区划内的,另一种是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属于专有权的客体,所有权属于开发商所有,业主和开发商可以通过约定的方式确定业主是有偿或无偿使用车位。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在物业管理中可以约定使用公共车位是否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当然也可以无偿使用,同时关于费用的支付可以约定自行收取还可委托物业进行收费。2.地下停车位专门规划停车的地下停车位归属于开发商,该类停车位可以取得产权。开发商有权对该类停车位进行销售和出租。3.首层架空停车位首层架空停车位是指建筑物地面上啊会给你的第一层以墙、柱等架空而依附于楼房而形成的停车位,该类车位不能取得房地产权,属于业主共有。4.独立车库这里的车
    2023-07-07
    288人看过
  • 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
    一、如何确定小区配套设施的归属公共配套设施的建设属于商品房价格成本的一部分。公共配套设施是住宅总体的一部分。没有住宅,也就谈不上公共配套设施,它与楼道等一样属不同所有人共有。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业主委员会来行使。因此,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是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不得私自侵占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目前物业部分在公用设施、公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比如,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目前还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户主和物业协商着来。二、小区配套设施有什么?1、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居民们基本的满足需求;2、和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三
    2023-06-15
    52人看过
  • 住宅电梯的归属权问题
    住宅电梯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无产权。物业公司只是电梯的使用者,对业主乘坐电梯的安全和电梯的安全负责,管理电梯,保证电梯的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商品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由业主共同决定,可用于电梯、屋顶、外墙、无障碍设施等共同部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业主可以查电梯监控吗视情况而定。虽然监控录像资料属于全体业主,但是共有的监控录像资料牵涉到其他业主的利益,基于考虑对所有业主隐私保护的要求,个别业主没有权利提取监控录像资料进行查看,但可通过公安部门来提取调看,也可在公安部门在场监管下,调取涉及相关事物的监控截屏部分录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023-07-07
    490人看过
  • 住宅小区属于大产权吗
    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按这种解释普通商品房就是大产权房,经济适用房就是小产权房,对这个区别购房人可从合同第一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形式中加以确认。一、大产权房使用年限是多久大产权房土地使用年限根据出让时间来确定,有的70年,有的50年。小产权土地使用年限没有确定的时间,可能随时终止。二、大产权房与小产权房的区别是什么大产权即完全产权,包括房产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大产权的房屋在进入二级市场时,无需缴纳土地出让金和收成。小产权即不完全产权,只包括房屋的使用权,它与大产权的本质区别在于土地使用权。通俗的解释,买的房再转让时不用再交土地出让金的叫大产权,再转让时要补缴土地出让金的叫小产权。目前关于大产权与小产权的说法并不一样,大致有三种解释:第一,是把开发商取得的房屋权称为大产权,把买房人取得的房屋权称之为小产权,或者说大产权是指整栋楼的
    2023-03-15
    314人看过
  • 建筑物的法律归属
    初始登记、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登记。所谓“转移登记”,是指房屋所有权因买卖、赠与、交换、转让等法律行为变更时进行的登记。购房者的名字只有登记在房管局的不动产登记簿上才算真正获得了房屋所有权。汽车安全知识大全汽车安全知识有:汽车安全分为主动安全和被动安全。简单地说,主动安全性就是你去和别人碰撞时你的安全系数;被动安全性就是别人来撞你的时候你的承受系数。(一)车的主动安全车的主动安全性除了ABS、EBD、BA等装置,还包括大灯、操控性等。ABS刹车防抱死系统最重要的作用是可以在急刹车时保住汽车的转向能力。没有ABS的车当四轮抱死后,车子就只能在地上滑行,跟一个大铁块在地上蹭着走没有区别。有ABS的车就能在一定程度上在急刹时改变车行进的方向。EBD电子制动力分配系统是ABS的辅助功能。由于四个轮子与地面的摩擦力不同,急刹车时如果四个轮子刹车力相同时就容易打滑、倾斜和侧翻。EBD可以
    2023-07-16
    475人看过
  • 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等法规、标准和国家、省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城乡规划、建设、房管、教育、国土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第四条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教育、发改、国土、建设等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
    2023-05-29
    243人看过
  •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怎样界定
    住宅区内的公建设施的产权由业主共有。住宅区内的最高权力机构应是由房屋产权所有人代表组成的业主管理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委员会。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应该由广大产权所有人的代表机构———业主管理委员会来具体处置。当业主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了委托管理协议后,也就随之将公建配套设施委托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来管理,物业管理公司除了直接从业主处收取管理费用外,还可以从经营管理公建配套设施、提供综合服务获取其他收益。公建设施的营业收益由业主支配因为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归广大产权人所有,所以物业管理公司应将使用公建综合设施开展经营性服务收入的大部分用来弥补物业管理费用不足的部分,因为在此时,广大产权所有人已经将公建的部分收益(例如可以出租的部分)让渡给了物业管理公司。所以,购买商品房的广大业主应该明白,住宅区内的公建配套设施的产权既不属于发展商,也不属于物业管理公司,更不属于其他机关和个人,它们只能属于住宅区内
    2023-06-18
    213人看过
  • 住宅小区停车场的产权是归谁的
    住宅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法律分析住宅小区停车场产权归属法律分析目前住宅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和收费问题,一直是物业管理中矛盾的焦点,围绕着上述问题的争议和纠纷一直不断,因此,如何正确的解决小区内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从而对停车场是否应该收费、如何收费、费用如何分配给出法律的解答,是目前法学理论和立法实践中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物权立法,因此,我们需要从现有的规定出发,借助物权理论研究的成果,进一步的推理,来分析小区内停车场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的产权归属开发建设单位通过划拨、出让、转让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以后,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建设,形成房屋以及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在内的附属设施。在开发建设单位对小区内的任何财产进行转让以前,小区内除土地以外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土地使用权都是归开发建设单位的。在开发建设单位开始出售住房以后,其他人要获得小区内财产的所有权
    2023-05-04
    434人看过
  • 小区公共区域使用权的归属问题
    占用小区公共区域城管可以管,物业也可以管。小区业主占用公共区域的,属于违法建设行为,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作出决定,并由城建或者城市管理局等机关实施强制拆除。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无权强制拆除,此时城管就发挥了作用。小区业主之间纠纷谁来管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物业、业委会、居委会插手管(调解)那是人情化操作,一旦有一方有不同意见的,就不会形成协议,就是调解不成功。而名正言顺的“业主与业主之间的纠纷”就是法律意义上的邻里纠纷,属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调解、判决的案件。《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业主依法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2023-07-18
    155人看过
  • 非成套住宅和成套住宅的区别是怎样
    一、非成套住宅和成套住宅的区别是怎样1、成套住宅是指由若干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室内走道或客厅等组成的。成套住宅只是是住宅的一种,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一套完整的,现在的商品房均为成套住宅。2、非成套住宅是指供人们生活居住的但不成套的房屋。一般是指厨卫不在房屋内,在过道另一面,通常是几户人家共用一个厨卫。一般老式住宅或公有住房是非成套住宅,现在基本上不再建此类房屋了。3、非成套住宅的购买者往往是用来,许多这样的楼盘变成了写字楼和快捷酒店,就是有个别用于居住的也是权宜之计,因为它不具备家限度之条件,所以,这些人时刻准备着购买"二套房"。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中对于成套住宅房屋在拆迁时的补偿办法作了明确规定。其规定在成套住宅房屋拆迁时,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除的房屋的原建筑面积按照被拆除房屋所在地届时普通住宅商品价格。5、与非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办法不同的是对成套住宅房屋的补偿上不再增加25平
    2023-06-04
    140人看过
  • 研究建筑物所有权共有部分的归属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部分收益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小区公共区域属于业主的公共财产,物业仅对公共区域内公共配套设施的正常运行管理负责,不具备私有产权。业主对公共区域的共有部分享有收益的权利,扣除广告合理成本后其收入应归属业主。区分建筑物所有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具有整体性;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具有多样性;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本身具有统一性;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专有权具有主导性。《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
    2023-07-06
    272人看过
  • 论城市住宅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共有性质
    规模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出现了以住宅小区为主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现状。但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擅自减少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或将非营业性配套设施产权办理于其名下的情况屡屡发生,这极大地损害了小区内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使房地产产权人或使用人无法行使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或导致物业管理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因此,对小区非营业性配套设施的产权性质进行探讨是有益的,也是必要的。一、配套建设是国家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4条规定,“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一致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第26条第1款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拔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
    2023-06-10
    442人看过
换一批
#小区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业主
    词条

    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人,按其拥有的物业所有权状况,又可分为独立所有权人和区分所有权人。区分所有权人是指数人区分一幅土地上同一建筑物而各有其专有部分,并就其共用部分按其应有部分有所有权者;独立所有权人是指某土地上的建筑物仅属于某一业主。... 更多>

    #业主
    相关咨询
    • 住宅小区配套设施的所有权归谁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23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附属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归全体业主所有:(一)物业管理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物业管理用房;(二)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时承诺归全体业主所有的其他设施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配建的公共绿地、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使用权属全体业主。前两款规定之外的地下室、底层架空层等配套设施设备和共用部位的权属在购房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归全体业主所有。
    • 住宅内公共配套设施的产权到底是谁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14
      小区的公共用房所有权归全体居民所有。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公用设施包括:建筑区划内已经登记为全体业主共有或者虽未登记但系为保障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行使而修建或者埋设的配套设施,包括围墙、大门、车棚、公共健身设施等以及公共照明、安保、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有线电视设施。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
    • 住宅小区配套设置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3-16
      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和住宅建筑工程,应当将信报箱工程纳入建筑工程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验收,并与建筑工程同时投入使用。住宅信报箱应当按照住宅套数设置,每套住宅设置一个信报箱格口。住宅小区、住宅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进行信报箱工程专项验收。专项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以及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参加验收。已建成使用的住宅小区、住宅楼房未设置信报箱的,由产权人按照标准设置。
    • 住宅小区配套物业设施完成建造后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7-14
      答:住宅配套设施,指为城镇居民创造卫生、安全、宁静、舒适的居住环境而必需的住宅附属设施。住宅配套设施是由多系统组成的,按其服务层次,应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区的配套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储蓄所、邮电所、运动场、粮店、煤店、百货店、副食品店、菜店、饮食店、理发店、小修理门市部、综合商店、自行车棚、废物回收站、居委会、变电所、公共厕所、垃圾站等; 2、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城市公用事业和城市
    • 商用住宅属于违法建筑吗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1-29
      住宅商用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不违法,否则违法。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将住宅用房改为商用用房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