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案件被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17:42:19 296 人看过

当事人应该积极到省高院应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生效的法院法律文书,经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进行抗诉,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再审条件的,或由法院主动按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的,再审法院可依法按审判程序来对生效的法律文书进行再审。而法院再审的结果,有可以会撤销原生效法律文书,进行重新判决或裁定,可能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后果。所以,作为当事人,如果法院已经决定再审的,应该积极应诉,以尽量使再审法院难支持自己的主张。如有必要的,当事人应该及时委托律师代理参与再审诉讼。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明确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发布文号:闽价[2001]鉴字47号

各地、市、县物委(物价局)、法院、检察院: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省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管理,规范涉案物的估价鉴定行为,保证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公正执法,维护国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的通知》(国清(2000)3号),《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省物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工商局《关于委托物价部门对案件赃物、事故损坏、抵债物品进行核价的通知》(闽价(1993)事字180号),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物委《转发(关于统一赃物估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闽高法发(1994)18号)及省物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7)事字497号)等文件有关规定,现就涉案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涉案物价格鉴定,是指各级办案机关办理、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涉案物委托价格鉴证机构进行的价格鉴定和认证。

涉案物价格鉴定是司法、执法程序在价格领域的延伸,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中介价格评估,对保密性、公正性有更高的特殊要求。根据国清(2000)3号文件精神,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中涉及的各类物品、财产和无形资产等标的,需要价格鉴证的,均应指定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价格鉴定。非价格鉴证机构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或估价、评估业务的,其价格鉴定或估价、评估结论无效。

二、价格鉴证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并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格证书》的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证机构应进行事业法人登记,并具有2名以上取得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核发的《价格鉴证师注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涉案物品价格鉴证人员资格证书》,专门从事涉案物价格鉴定的专业人员。各级价格鉴证机构应按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的要求尽快将名称统一变更为“价格认证中心”,未更名前,凡符合以上条件的可继续从事涉案物价格鉴证。

三、价格鉴证机构承办涉案国有资产、房地产、土地价格鉴证等业务时,可不要求机构具备相应中介机构的评估资质,只要具有或聘请符合相应评估行业规定数量的评估专业人员,并在鉴证报告上签字,其鉴证结果可作为各有关部门和办理产权变更单位的证据使用并办理有关手续。

四、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的《福建省涉案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经办案机关确认后,可作为其处理、审理、裁决、执行案件中确定涉案物价格的依据或委托拍卖行拍卖的保留价。

五、拍卖行拍卖涉案物,如涉案物未经价格鉴定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行应委托价格鉴证机构依法作出价格鉴定,确定拍卖保留价。拍卖行拍卖未经价格鉴证机构鉴定拍卖保留价的涉案物,造成的损失由拍卖行承担,所收取的费用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六、价格鉴证机构和价格鉴证人员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涉案物进行估价鉴定,对涉案物价格鉴定业务中涉及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保密的责任。

七、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指定的价格鉴证机构作出的价格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于结论书送达起7日内向原价格鉴证机构提出重新鉴定、补充鉴定,对重新鉴定、补充鉴定仍有异议的,可委托省级以上(含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复核裁定。

八、价格鉴证机构对刑事案件的涉案物的价格鉴定费用按国清(2000)3号文件规定在财政部门拨款后免于收费,对涉民、行案件的涉案物的价格鉴定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由涉案有关当事人支付。非价格鉴证机构不得对涉案物价格鉴定收取费用。对违反本通知规定所收取的费用按乱收费行为查处。

九、涉案物估价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其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应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真做好这项工作,保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侦办、审理和裁决的顺利进行。

十、本通知自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9日 09:3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鉴定结论相关文章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多久立案
    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多久立案对于法院受理后多久立案,正常情况下,一审法院受理起诉之后七天之内决定是否立案。如果法院决定立案,会有《立案通知书》给你,同时也将你的《起诉状》副本及你提交的相关证据的复印件送达给被告,然后或者同时送达给原被告双方《开庭传票》(告知你们开庭时间及答辩、举证时限)。如果决定不予立案,也会有《不予立案裁定书》给你,但不会再通知被告。通常到院本部,立案庭会当场审查,当场就决定是否立案,也有当场就开具《开庭传票》给你的。有的基层法院是将案件分到下面法庭审理的,由于业务水平的关系,法庭分管立案的人员可能让你先将案件材料留下,待他们审查之后决定是否立案(通常最长也是七天之内)。二、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多久,程序是怎样的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程序:
    2023-04-05
    316人看过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地方法院
    鲁劳发[1998]147号各市、地劳动局,中级人民法院:为及时、妥善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1、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应当按规定严格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立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向当事人发出《仲裁决定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立案后发现超过申诉时效或其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作出决定,驳回申诉。当事人自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2、外国人和港、澳、台人员未经批准来我省就业,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的,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均不予受理。3、劳动争议双方不服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先起诉的一方为原告,并案处理;双方起诉后一方又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
    2023-04-22
    227人看过
  • 哪些案件高级人民法院会一审
    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范围是什么?评析: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法院中最高级别的法院,除了审判第一审案件以外,主要担负着二审案件、死刑复核案件、死刑缓期两年案的核准、再审案件的审理工作,以监督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为此,法律规定中只将影响大、涉及面广,但数量不多的全省性重大案件划归高级法院管辖。陈希同身为北京的父母官,贪污、玩忽职守,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社会影响极其恶劣,且案情复杂,审理难度很大,为保证公正处理案件,由北京高级法院管辖本案是完全正确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条的规定,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由于基层法院分布广数量多,最便于群众就地参加诉讼,也最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所以,基层法院是普通刑案第一审的基本审级。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条的规定,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是: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案;外国人犯罪的刑案。这三
    2023-04-27
    353人看过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发文单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文号:苏高法审委[2004]3号发布日期:2004-2-3执行日期:2004-2-3各中级人民法院: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已于2004年1月15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二00四年二月三日附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为了规范全省法院商业秘密案件的审判工作,统一执法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结合我省审判实践,现就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第一条商业秘密案件的诉讼主体不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限。第二条对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的技
    2023-04-24
    352人看过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下称《劳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第一条政府有关部门主导的国有企业改制,因企业职工下岗、整体拖欠职工工资引发的纠纷,应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企业改制的政策规定统筹解决,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但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第三条当事人已签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的调解书,事后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但裁定书应说明调解书已生效。第四条当事人为减少劳动争议的处理环节,将具有给付内容的劳动争议案件改变案由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如劳动报酬纠纷改成债务纠纷,工伤事故纠纷改成损害赔偿纠纷,人
    2023-04-22
    405人看过
  • 再审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吗
    一、再审是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吗审查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原则上是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相应地,经审查裁定再审后审理再审案件的法院也应当是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法院的上一级法院,至少是中级法院。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法院以上的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法院再审。“原审法院”,即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其他法院”,应当是和原审法院同级的法院。之所以允许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把自己裁定再审的案件交下一级法院进行审理,除了考虑其工作性质外,主要是因为上级法院经过审查,认定原审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应当再审的,也就基本认定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存在错误。即使将案件的再审审理任务交给下一级其他法院完成,或者交给原审法院完成,一般也都会纠正的原判决、裁定的错误,可以维护当事
    2023-03-23
    342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证据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 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 更多>

    #鉴定结论
    相关咨询
    • XX高法院再审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8-31
      1、当事人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二审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应当通过原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2、申请再审的当事人为再审申请人,其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3、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4、申请
    • 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案件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4-23
      1、法院会注意防范、制裁虚假诉讼。 2、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要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进行综合审查判断。 3、法院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
    • 各省高级人民法院负责哪些一审案件?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6-12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 公民代理涉外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9-07
      1、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外籍当事人需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2、涉外民事诉讼中,在作为当事人的外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授权其本馆官员,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
    • 高级人民法院都受理哪些商事案件
      湖北在线咨询 2022-10-17
      截止201410月底全共203级院、204基层院具审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覆盖放水平较高沿海省份、自治区、直辖市部、基层院西部区涉外商事案件管辖权适度拓展般说级院具审涉外管辖权基层院经批准涉外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