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素材主要阐述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侵犯财产权情形时,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具体情形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等行为。若造成财产损害,则根据不同情形进行处理,如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这一规定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使其在遭受侵犯时能够获得相应的赔偿。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处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依照本条第(三)、(四)项的规定赔偿;(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五)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价款;(六)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赔偿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七)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行 政 处 罚 赔 偿 标 准 是 什 么 ?
问题:行政处罚和赔偿标准是什么?
分析和解答:根据提供的信息,我们可以得知行政处罚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将其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会受到十五日拘留、五千元罚款的处罚,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驾驶员,同样会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需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至于赔偿标准,根据提供的信息,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行政处罚和赔偿标准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91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的。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驾驶员,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驾驶员,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对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伤残的情况,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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