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关于中止审理的规定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9 18:32:25 173 人看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1条的规定,遇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自诉人、被告人患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二)起诉后被告人逃脱,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三)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裁定中止审理。

(四)在审理期间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应当决定中止审理,并按照公诉案件或自诉案件的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理。

1、公诉案件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公诉案件被告人应当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3、公诉案件被告人当庭翻供,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4、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充分的

5、其他依法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五)由于其他不能抗拒的原因,使案件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一、什么是中止审理

中止审理就是在法官在受理案件到做出最后决定的过程中,有一些事情突然发生影响了审判的正规进行,所以要提出暂停审理,等到事情结束,再次进行审理。

《解释》中的规定,在进行庭审的时候、原告或者是被告的生理、心理、或者精神问题出现眼中反应的或者是被告畏罪潜逃,导致案件无法在短时间内进行审理的,法院应当作出中止审理的决定。如果是另外的一些特殊的不能违背的原因引起的,也可以进行中止审理决定,等事情结束在开始审理。中止审理持续的时间是不能算到审理期限里的。

二、刑事诉讼中止审理的情形有哪些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目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终止,仅限于审判阶段,表现为终止审理。在审判阶段,除上述第1项规定的情形外,对于其他5种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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