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16 08:05:44 456 人看过

对账单可以作为债权债务的凭证。一般来说,债权凭证应由双方达成还债协议,当然也有单方面的承诺。无争议的,明确具体的还债协议和承诺为债权凭证。在实践中,也有债权债务关系都是以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出来的。从交易习惯来看,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但是,也应该实事求是地看到,对账单不是简单的借据,有时双方各持一份;有时债务人会发出对账邀请。双方对账后,很难立即从形式上看出谁是债权人,谁是债务人。问题中甲乙基本类似这种情况,甲持有对账单,乙没有。如果乙方认为甲方是债务人,乙方应提交以前的交易记录和合同,以证明谁是供应商、需求方和债务人。乙方不能证明的,法院应当认定甲方为债权人,对账单为有效债权凭证。

双方的债权债务可以直接抵消吗

对于双方的债权是否可以直接抵消还需要看是否具备相关的条件,如果不具备的话是抵消不了的。

(一)抵消人与被抵消人之间互负债务、互相债权

双方互享债权、互负债务为双方行使抵消的前提条件。另外,当事人双方存在的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须均为合法存在。其中任何一个债为不法,均不得主张抵消。

(二)抵消的债务必须是同种类的给付

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如允许抵消,则不免使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目的难以实现。用以抵销的通常是同种类的货币或者十五。如果种类相同而品质不同,用品质较高者与品质较差者抵消时,对于被抵消人并无不利,应当允许。如果一方或者双方的债权标的物为特定物,原则上不允许抵消,尤其是以种类物债权抵销特定物债权时,更不允许。

(三)必须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抵消具有相互清偿的作用,应自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始得为抵消,债务未到清偿期,债权人尚不能请求履行,因而不能以自己的债权用作抵消,否则等于强令债务人期前清偿。

如果清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而设时,原则上债务人得提前清偿,此时债务人主张以自己的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与对方当事人已届清偿期的债务抵消,可认为其放弃期限利益,应允许抵消。

(四)双方适用抵消的债务是能抵消的债务

不得用于抵消的债务,大致有如下几种:

性质上不得抵消。例如不作为债务、提供劳务的债务以及抚恤金、退休金、抚养费等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

法律规定不得抵消。如:禁止强制执行的债务保留被执行人的生活必需品;因故意侵权行为所发生的债务,此种债务如允许抵消,有违公序良俗;约定应向第三人为给付的债务。

当事人特别约定不得抵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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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26日 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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