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存在的不同
一、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比较
民事法律行为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引起民事法律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的行为。传统民法持这种观点。我国民法典规定法律行为是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合法行为;将合法性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素受到很多学者的反对,多数学者赞同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的定义。民事诉讼行为,学者们普遍认为是能引起民事诉讼法效果的行为。
一切法律效力的发生,为法律所赋予。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诉讼行为亦是如此。然而,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确认,本质上是确认其中的意思表示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思设定民法上的权利义务。民事诉讼行为则不同,尽管一些诉讼行为具有依主体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双方诉讼权利义务的性质,如诉讼管辖协议,但就其整体而论,意思表示设立诉讼权利义务并不是一般特征。那么,抽象出具有共同属性的民事诉讼行为含义,就不再具有表意性了。因此,是否建立在意思表示基础上,成为民事诉讼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之本质区别。因而有必要对意思表示做些介绍。
二、意思表示理论概述
一般认为,意思表示是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④由目的意思、效果(法效)意思和表示行为三要素构成。目的意思与效果意思合称意思要素,表示行为是行为要素。目的意思为指明法律行为具体内容的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据以成立的基础。不同法律行为之间的差别主要在于目的意思内容,而非效果意思或表示行为;因此,对法律行为的控制首先应着眼于对目的意思内容的规整。目的意思内容依其法律性质可分为要素、常素和偶素。
(一)要素是构成法律行为(意思表示)必须具备的目的意思内容。法律行为由哪些要素构成必须由法律规定,但要素的具体内容可由行为人自由确定。如合同的必备条款内容就是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中目的意思的要素,必备条款由民法典规定,具体内容则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可见要素的理论是法律行为必要条款制度与意思自治原则确立的基础。
(二)常素是构成某类法律行为(意思表示)通常应含有的、内容完全等同的目的意思内容。常素具有内容上的完全等同性,因而可由法律予以明确,方便行为人直接引用,这就为法律行为制度中推定性条款的建立成为必要和可能。如合同中约定到岸价格,其内容不用在合同中表达,引用法律中到岸价格条款即能确定,行为享有是否引用常素的自由。同时,基于民法原则和立法政策,需要对这种自由可以限制,便形成了某些常素的强行性引用。如买卖合同中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内容,无须行为人约定,甚至排除行为人协议免除适用。
(三)偶素指依法律行为性质并非心须具有,仅依行为人特殊意志而确定的意思原素。偶素仅依行为人自由意志而产生,法律对其内容不加限制,偶素欠缺也不影响法律行为成立,体现了法律行为制度中意思自治原则的精神。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完全不受法律控制;恰恰相反,实践中的法律行为内容违法问题往往与偶素相联系,因而有心要通过强行性规范或禁止性规范划定偶素内容不能逾越的界限。
效果意思指行为人欲使其意思表示内容发生法律效力的意思要素,意味着行为人在从事意思表示时意识到并追求设立、变更或终止具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后果,反映了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区别于其他表示行为或民事约定的基本特征。例如,一般协议虽然具有目的意思之内容,并以行为将之表示出来,但没有行为人欲使之发生法律上效力的意思的话,尚不成立意思表示或法律行为;这也是其与合同的主要区别。表示行为指行为人将其内在意思以一定方式表现于外部并足以为外界所理解的行为要素。具有两个特点:第一,表示行为为有意志的自主行为,故无意识或精神错乱的行为不是表示行为。第二,表示行为须足以为外界所识别即行为能正确表达意志。
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共同法律行为
(1)单方法律行为。指仅由一方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其特点是不需要相对人的同意,即告成立。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动产所有权)和有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单方法律行为主要有:①产生民法典效果的:抛弃(动产或不动产)所有权、抛弃他物权、请求分割共有物。②产生债权法效果的:债务免除、债务的法定抵销、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③产生代理权变动效果的:委托代理权的授予、委托代理权的撤销。④产生身份法效果的:订立遗嘱、撤销与变更遗嘱、继承权的抛弃、受遗赠权的抛弃、婚姻的撤销。⑤产生其他法律效果的:(设立财团法人)捐助行为。
(2)双方法律行为。指双方当事人相对应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异向的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强调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要求当事人之间“交互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双方法律行为即合同。
(3)共同法律行为。指两个以上当事人相同方向的意思表示达成一致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同向的一致)
2.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①财产行为。指发生财产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订立买卖合同、抛弃动产所有权、订立遗嘱。
②身份行为。指发生身份关系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如结婚、协议离婚、撤销婚姻、收养、解除收养。
3.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①负担行为。指使某人负担给付义务并为他人创设一项或多项请求权的法律行为。包括单独行为(如捐助)和契约(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②处分行为。指直接使某种权利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例如抛弃所有权导致所有权的消灭,为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导致债务消灭,债权转让导致债权移主,均属准物权行为。
4.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①有因行为。指以原因之存在为有效要件的法律行为。多数法律行为均属有因行为。
②无因行为。指不以原因行为的存在为有效要件的行为。例如票据中的出票行为,不受买卖等基础关系效力的影响,即使基础关系被宣告无效,票据行为的效力不受影响。此外,代理权授予行为、债务免除行为均为无因行为。法律教育网
5.主法律行为与从法律行为
①主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不需要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即可独立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于保证合同来说,主债权债务合同即为主法律行为。
②从法律行为。指两个法律行为中,以其他法律行为的存在为自身存在前提的法律行为。例如,前述保证合同,相对于主债权债务合同而言,就是从法律行为。从法律行为具有附属性,不能独立存在,其在发生、效力、移转和消灭上均具有从属性。
6.独立法律行为与辅助法律行为
①独立法律行为。指具有独立、实质内容的法律行为。
②辅助法律行为。指意思表示本身无独立、实质内容,只是作为他人法律行为效力完成的条件而存在的法律行为。例如,对效力待定合同的追认就是辅助法律行为。
7.诺成行为与实践行为
①实践行为,指除意思表示外,尚须完成一定行为方可成立的法律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②诺成行为,指仅须意思表示,无须完成一定行为即可成立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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