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项税额
1、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将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劳务和服务与实际不符的发票用于抵扣。
2、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含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是否真实合法:(taxshts)是否将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与购进、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将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是否擅自扩大运费抵扣基数,将不属于抵扣范围的发票金额如保险费等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取得运输发票的运输业务与购进货物的名称、数量是否匹配;有无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
3、是否按规定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扩大农产品范围,把采购的方木、枕木、道木、锯材等作为初级农产品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是否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作为进项税额抵扣。
4、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真实合法;进口货物品种、数量等与实际生产是否相匹配。
5、是否按规定做进项税额转出:发生退货或取得销售折让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红字专用发票并作进项税额转出;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所抵扣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是否存在将返利挂入其他应付款、其他应收款等往来账或冲减营业费用,而不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况。
6、是否存在“营改增”之前应取未取不得抵扣的营业税发票,而滞后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形。
(二)销项税额
1、销售收入是否完整及时确认:是否存在以货易货、以货抵债未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取得的应税收入不确认的情况;是否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账不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存在收取外单位或个人水、电、汽等费用,不计少计收入的情况;是否将应收取的销售款项,先支付费用(如购货方的回扣、推销奖、营业费用、委托代销商品的手续费等),只将余款确认收入的情况;是否向购货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例如手续费、补贴、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运输装卸费等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对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押金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是否存在出售固定资产、副产品等不计、少计收入等情况。
2、是否存在视同销售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是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是否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用于投资、分配、无偿捐助、赠送及将外购的材料改变用途对外销售等而不计或少计应税收入。
3、是否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账务处理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4、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按规定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是否存在人为调整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销售额的情况;(taxshts)是否将高税率业务适用低税率;是否有应缴纳增值税项目的业务按营业税缴纳情况;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业务是否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5、免税项目是否依法核算: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货物、劳务和服务,是否符合税法的有关规定;有无擅自扩大免税范围的问题;兼营免税项目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免税额、不予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是否准确;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是否申报纳税;按照税法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代购货物、代理进口货物的行为,是否缴纳了增值税。
6、设有两个以上的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到其他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用于销售,是否作销售处理;如未作销售,是否符合国税发〔1998〕137号文件有关规定。
以旧换新业务(金银首饰除外),是否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还本销售业务是否存在以扣除还本支出确定销售额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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