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定时工作制适合哪些企业职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1 22:41:50 467 人看过

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内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劳动者能否要求加班费?

被苏州某乳品公司辞退的奶站站长高师傅,要求乳品公司给付2年的加班工资,获得劳动仲裁委的支持。但乳品公司认为对高师傅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认可高师傅的加班,故诉至法院。近日,该案经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人民法院调解结案,乳品公司一次性支付高师傅加班工资8000元。

2003年,高师傅经人介绍进入苏州某乳品公司从事送奶工作。同年年底,双方签订了奶站站长聘用合同,约定由高师傅负责的奶站工作时间为上午6点至下午6点。不久前,乳品公司以欠缴奶款为由对高师傅作出除名决定。但高师傅认为在长达数年的工作时间内,每天工作12小时,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高师傅的要求获得了苏州市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可乳品公司提出异议,认为高师傅从事的是奶站工作,每天不用到乳品公司上班,乳品公司无法为其考勤,基于工作特殊性对他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所谓的加班工资。

审理过程中,高师傅坚持仲裁时的观点,认为乳品公司从未告诉过自己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自己每天工作12个小时,乳品公司应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由乳品公司支付8000元加班工资的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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