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遗嘱怎么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15 14:02:55 250 人看过

一、个人遗嘱怎么立

有效的遗嘱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遗嘱是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3、遗嘱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遗嘱,是人对自己财产在死后的处分安排。遗嘱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当要执行遗嘱完成死者遗愿时,立遗嘱的人已经死亡。那么,在这种死无对证的情况下,遗嘱是否有效呢?如何确保遗嘱的效力呢?

这个特点导致遗嘱的真与假、合法与有效成为遗嘱继承案件中的焦点。现实中很多案例,包括笔者经历的案例,主要都是针对遗嘱是否有效而产生的争议。遗嘱无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遗嘱的形式无效,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因此导致整个遗嘱内容无效;二是遗嘱的内容无效,这是因为遗嘱表述不清或者记载有误或者内容有违反法律的地方,导致遗嘱内容无效。这种无效可能是整个遗嘱内容无效,也可能是部分遗嘱内容无效。

以上这两点,都因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遗嘱的形式和内容都无法再变更,而变得至关重要。

因此,如何确保遗嘱的形式具有效力,如何确保遗嘱的内容准确合法具有执行力,就成为了立遗嘱人,以及与遗嘱有切身利益关系的人最关心也是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遗嘱的订立,存在一个复杂的情况,那就是遗嘱人的身体状况存在很大差异,这个差异决定了遗嘱的订立必须采取不同的方式,以确保遗嘱的效力。有的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晰,书写自如;有的遗嘱人立遗嘱时神志清晰,但无法书写,或者本身就不会写字;有的遗嘱人神志时而清晰时而不清晰,立遗嘱意愿飘忽不定,今天这个意思、明天那个意思;而有的遗嘱人想推翻前期订立的遗嘱再立一份遗嘱。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您是立遗嘱人,或者与遗嘱有切身利害关系的人,那么您如何确保遗嘱既有效又具有执行力呢?

首先,您要确保遗嘱的内容清晰、明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遗嘱是一锤子买卖,执行遗嘱时遗嘱人已经死亡。所以,遗嘱有任何语意不清、错误表述、违反法律的情况,均能导致遗嘱无法执行。因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在出现以上情况时,无法再做修改。鉴于此,在立遗嘱时,您必须聘请一名律师用规范、明晰、准确的法律语言写就一份能够清晰表达死者意愿,没有任何歧义,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遗嘱。

其次,就涉及采取什么样的形式订立遗嘱了。遗嘱有自书遗嘱、公证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您应该用哪种方式呢?

采用自书遗嘱,他的一个最大问题是其效力很容易被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所否定,认为是伪造的。而如果要鉴定真假,则又必须具备能够鉴定的条件,因为立遗嘱人已经死亡,这使得做鉴定困难重重。

采用代书遗嘱,首先你必须要找两名具有一定社会公信力的见证人,也就是两个社会信誉良好的人;其次,虽然见证人一般信誉良好,但是尽管这样,在实践中见证人们的表现也是飘忽不定的,您想象不到他们会有什么变化。很多见证人,在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施加一些压力后,甚至能否定见证过程;见证人的记忆也会有偏差,现实中存在两个见证人对当时的关键事实甚至记忆不清的情况;也存在见证人根本不愿意出庭的,甚至在关键时刻向利害关系人提出附加条件。

还有一个问题是,代书人、见证人一般都是立遗嘱人的朋友,与立遗嘱人年龄相差不多。而代书遗嘱在日后的诉讼中,为了证明其效力,是需要代书人、见证人出庭作证的。这就又有一个新问题,就是如果需要出庭时代书人或者见证人死亡了怎么办?显然这样遗嘱效力是无法保障的。

采用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的问题是,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与决定遗嘱效力的法院的要求相脱节。他们在公证过程中往往会因为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的错误处理,而导致遗嘱内容的合法性被法院否定;也存在公证人员因为思维僵化,而无法依法公证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公证遗嘱的形式效力无疑是最高的,但是公证人员的法律素养与法院相脱节,无法去全面、合法、妥善地处理每个遗嘱人所面临的复杂情况。无法将公证的效力发挥到最有利于当事人。而且公证人员,并不是律师,如前所述他们不具有出庭经验,无法知道决定遗嘱效力的法院对遗嘱一些细节是如何认定的。因此,公证遗嘱存在的最大问题,是公证的内容和过程虽然具有很高的程序、形式效力,但很容易导致遗嘱内容不合法,或者遗嘱内容没有真实、完全地反应遗嘱人的意愿,因而不具有执行力,无法实现利害关系人的切实要求。

现实中很多人有去公证处办事难的经历,他们要那么多的证明,比如一个丈夫已经去世二十年的九十岁的老太太,他们会要独身证明;比如一个已经死去二十多年的老人,他们会要死亡证明;如果您的房子没有房产证,那对不起您在遗嘱中不能提这个房子,等等等等。这些令人又气愤、又无奈,又令人啼笑皆非的要求,其实根本都没必要,但僵化的公证处却就是这么死板。基于这个原因,绝大多数人是无法完成公证遗嘱的。

那么最佳的处理方式是什么呢?

遗嘱有那么多形式,遗嘱人又存在着那么多错综复杂的情况,遗嘱人和遗嘱利害关系人之间的关系也错综复杂、纠缠不清。这个时候,您需要一个有经验的律师,他能够依据每个遗嘱案例的具体情况,结合各方的实际要求,采用最恰当的方式,制定出一份既能准确表示遗嘱人的意愿,又确保医嘱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最后,他能够采取符合客观情况的最有效的遗嘱形式,确保最大限度地、用最捷径的方式实现各方的要求。

律师见证遗嘱,就是这样一种符合以上条件的最佳遗嘱方式。前面已经讲到,自书遗嘱、普通人代书见证遗嘱、公证遗嘱都有很大的缺陷,无法确保您立的遗嘱合法有效。而律师见证遗嘱则是能规避以上所有问题的一种立遗嘱方式。您不用担心律师会出尔反尔,等需要出庭作证时却不敢出庭;您不用担心律师会象公证处一样提出许多不可能实现的要求;您也不用担心给您代书、见证的年轻律师还未等到立遗嘱人死亡就已经先行死亡了。您只需要找一个能赢得您信任的经验丰富的律师,提前预约后,花半个上午的时间,就能全部搞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遗嘱可采用如下几种方式是有效的:

(一)公证遗嘱。公证遗嘱即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的遗嘱。公证遗嘱的方式是最严格的遗嘱方式,能确实保障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公证遗嘱也是处理遗嘱继承纠

最可靠的证据。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称为自书遗

嘱。自书遗嘱是遗嘱人亲笔将自己的意思用文字表达出来。

(三)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笔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通常是在遗嘱人不会写字或因病不能写字的情况下不得已而为之的。但为了保证代笔人书写的遗嘱确实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减少纠纷,应由二人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它在场见证人和遗嘱人在代书遗嘱上签名。

(四)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由录音机录制下来的遗嘱人口授的遗嘱。用录音遗嘱容易被伪造和剪辑,因此,法律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以证明遗嘱的真实性。

(五)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由遗嘱人口头表达并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口头遗嘱完全靠见证人表述证明,极其容易发生纠纷。因此法律规定遗嘱人只能在危急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口头遗嘱,并且必须有二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应当用书面形式或录音形式立遗嘱,所立口头遗嘱无效。

一般来说,遗嘱必须写清楚以下内容:

(1)指明接受主体。明确指明谁是遗嘱继承人,如果是遗赠必须写清楚谁是遗赠的接受者。

(2)指明分配方法及数额。遗嘱中必须写清楚遗产的分配方式或者写清楚继承人继承遗产的具体项目或数额。

(3)指明要求。对某些遗产遗嘱人可以指明其特殊要求,如遗产作什么用,接受遗产的同时应履行什么条件等。

(4)遗嘱还必须由遗嘱人签名、盖章,注明立遗嘱时的年、月、日。

二、父母在生前立遗嘱怎么立才会有效?

父母生前在书写遗嘱时只要是按照自己的意愿书写的并且也遵循了既定的格式此时该遗嘱就会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一人或数人继承。”规定了遗嘱继承可以是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谁继承,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决定。

如果被继承人生前其法定继承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却尽了赡养义务,使被继承人在生活上得以照顾,在精神上得以慰藉,被继承人生前立下遗嘱,指定尽了赡养义务人(法定继承以外的)继承其遗产,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法定继承是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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