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行政赔偿数目不服要怎么做
法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或对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所以,按照行政赔偿的程序规定,公民与行政机关就赔偿数额产生争议的,接下来公民可以积极提起行政诉讼解决。这里注意的是行政争议中,行政诉讼纠纷由行政机关举证,不过在行政赔偿争议中有例外规定,即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并且被告有权提供不予赔偿或者减少赔偿额方面的证据。所以,现在就赔偿数额跟行政机关产生纠纷的,那么就要提供具体损害数额的相关证据,否则的话,赔偿义务机关那边不肯提供的,会承担败诉的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行政赔偿的范围
(1)单个的行政机关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不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政行为所致损害,赔偿义务机关均为该行政机关。
这里的行政机关是指工作人员实施侵害时其职权所属的行政机关,而不是工作人员所隶属的行政机关。
(2)共同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这种情况下,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连带责任。
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其中的一个机关提出赔偿请求。
如果由此引起行政赔偿诉讼,同他们应作为共同被告,由人民法院按照他们的实施行政行为中所起的作用确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3)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致害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4)致害机关撤销时的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行政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5)经行政复议的赔偿义务机关。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但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与行政复议机关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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