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共同偿还,个人债务的用个人财产偿还。《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婚时债务该怎样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共同债务是指在婚姻存续期间为家庭共同生活,包括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所负的职务及其家庭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具体包括:为夫妻、家庭共同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为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为一方或者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履行共同义务所负的职务;家庭在生产经营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负连带责任。
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偿还、下列债务为个人债务: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个人债务由本人用个人财产进行清偿,离婚时不得要求用共同财产清偿,对方也无须负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法律解决家庭暴力、离婚与债务问题
79人看过
-
婚姻家庭知识之前应注意的问题
370人看过
-
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指南
54人看过
-
婚姻家庭法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应该如何进行
147人看过
-
婚姻家庭法知识离婚时对困难一方的帮助是指什么
473人看过
-
离婚时的债务清偿问题有哪些
185人看过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离婚诉讼的完整流程: 1、有二审:起诉→受理→审理→调解→判决→上诉→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2、... 更多>
-
婚姻家庭法知识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应如何进行?澳门在线咨询 2022-10-20离婚时的债务清偿应如何进行答:离婚时个人债务由个人清偿。 (1)个人债务的情形。①婚前所负债务。②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以供养没有抚养义务之人。③约定分别财产制并且债权人知道的情形下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④婚后所负,但与债权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所负债务。个人债务由个人的财产予以清偿。 (2)夫妻共同债务的情形。①婚后所负债务,且不属于上述作为个人债务的情形。②婚前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原为夫妻共
-
婚姻家庭知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问题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20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问题(一)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两种情况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二)哪级人民法院办理此类申请由申请人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申请人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三)需要办
-
-
婚姻家庭知识夫死妻再嫁的问题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夫死妻再嫁的遗产继承问题丈夫去世再嫁或妻子去世,丈夫再娶,都有权处置自己所继承的去世人生前个人的合法财产。我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继承法》第十条把配偶间互相继承遗产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夫妻一方去世,生存的一方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的一半,剩下的一半由配偶、子女、父母按份继承。《继承法》第三十条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嫁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
-
婚姻家庭知识办XX涉外离婚应注意的问题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0办理涉外离婚应注意的问题涉外离婚是指外国人(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籍华人)之间,外国人与中国公民之间,在中国办理的离婚。《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3条规定,对于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