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怎样的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1:43:40 447 人看过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自己与债务人之间的事由作为抗辩理由对抗债权人。

4、并存的债务承担成立后,债务因原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偿而消灭,债务的消灭因第三人的清偿发生时,在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可能发生求偿关系。

“债务加入”还是“代为履行”

[案情]王某和某建筑公司签订了一份《建筑机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为将搅拌机、配料机各两台租赁给建筑公司,每台设备每日租金150元,租赁期限6个月,合同履行后,建筑公司拖欠王某租金76000元。2004年4月12日,王某与建筑公司及建设方某开发公司达成了租赁费支付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建筑公司欠王某搅拌机租赁费76000元整,在完工后由开发公司代付。之后,三方代表分别在该协议上签名。工程完工后,开发公司未履行承诺,王某起诉请求某建筑公司向其支付租金76000元,开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诉讼中,被告开发公司辩称:我们承担的是租赁费的代付义务,即第三人代为履行,原告应直接向债务人主张债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与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三方签定的租赁费支付协议,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其效力应予确认。被告建筑公司欠原告王某某的76000元租赁费应予支付。被告开发公司承诺代付租赁费,但并未摆脱被告王某的还款责任,应属债务加入,而不应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遂判决被告某建筑公司偿还原告王某租赁费76000元。被告开发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评析]本案主要涉及的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租赁费支付协议》中是债务加入还是第三人代为履行。如果本案认定为第三人代为履行,由于第三人不是合同的主体,结果将会是驳回起诉。本案中,《租赁费支付协议》中约定:欠王某搅拌机租赁费76000无,由开发公司代付。该约定明确了开发公司是合同的主体,,开发公司并非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开发公司的行为属于一种债务承担。债务承担按照承担后原债务人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也称债务转移,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转移给第三人独立负担。免责的债务承担中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则成为新的债务人,债务全部由第三人独自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并存的债务承担中,由于债务人没有脱离债的关系,对债权人的利益不会发生损害,原则上无须债权人的同意,第三人作为意思表示即可。债务加入与债务转移的区别是:债务转移时债务人从债务中解放出来,债务人不再是合同的主体。而债务加入时由债务人和第三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第三人均为合同的主体。本案中,被告建筑公司欠原告的。76000元租赁费由开发公司代付,说明建筑公司和开发公司的履行义务是共存的,并行的,本案中当事人的行为符合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故被告建筑公司和开发公司对欠原告76000元的租赁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1日 04:1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债权人相关文章
  •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承担债务,未明确债务人是否退出原债务关系的,如何认定约定的性质究竟是债务转移还是债务加入,对债务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包括:(1)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2)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加入该债的关系来承担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且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3)原债务人债务并不减免。(4)新加入之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为不相依存之独立债务人。律师补充:债务加入与保证不论是在外观表现,还是内在功能上均存在相似之处,这也是实践中二者容易混淆的原因。债务加入与保证的联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第三人加入他人债务与第三人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都增加了责任财产的范围,提高了债权受偿的几率,二者发挥的功能相似。第二,债务加入与保证均体现为在一定条件下,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就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三人履行后,原债权
    2023-05-06
    113人看过
  •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是怎样的
    债务加入的法律依据有:1、债务加入关系中存在两个相互依存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法律效果是使债权人的债权进一步得到保障,故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如果原债务被认定存在无效或可变更、撤销的事由,则第三人可以据此向债权人提出抗辩,但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抗辩除外。一、再债务人如何行使抗辩权次债务人的抗辩权的行使,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转让行为就生效,权利的受让人成为新的债权人,享有和原债权人同样的权利,债务人向新的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接到权利转让通知后,可以行使
    2023-04-11
    101人看过
  •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是怎样的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果如下: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同时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第三人承诺履行仅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其仍对债权人负履行合同的义务,同时依然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系向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的关系。一、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哪些不同点债权转让与第三人代为清偿有以下不同点:1、债务履行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原合同债务人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代为债务人清偿;2、债权享有主体不同,在债权转让的情况下,第三人或者原债权人享有债权;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由第三人向原合同关系的债权人履行;3、第三人的主体地位不同,在债权转让中,第三人成为合同关系的当事人。债权全部转让的,第三人将完全取代原债权人的地位,原债权人将退出合同关系。即
    2023-06-19
    336人看过
  • 债务加入的法律意义何在?
    债务加入的法律效力如下:1、债权人可以向原债务人主张权利,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张清偿;2、第三人承诺只为第三人履行原债务,原债务人不脱离原债权债务关系,仍对债权人履行合同义务,仍享有对债权人的合理抗辩权;3、第三人加入后,成为债务人,与原债务人一起向债权人承担义务;4、第三人与原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与债权人并列承担清偿责任。债务是指债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依法对债权人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对未来发生的债务可以债务加入吗第三人可以对将来发生的债务进行债务加入,原债务是否已经实际发生,并不影响债务加入人加入债务意思表示的效力。若此后实际发生了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请求债务加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应予支持。加入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原债务到期日开始起算。债务加入,是指以他人之债务有效的成立为前提,对于同一债权人新负担与该债务于其承担时有同一内容之债务之契约。实务中一般认为,债务加入的债
    2023-07-08
    199人看过
  • 债务人的义务是怎样的
    债务人的义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按照借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等,如果债务人没有按时履行其债务,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一、货款欠条是如何规定货款欠条的规定:《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六百六十八条规定,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第六百六十九条规定,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二、欠钱被起诉能坐牢吗?欠钱不还不需要坐牢的,欠债不还属于民事纠纷,是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欠钱不还的,对方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借款人偿还债务;若是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胜诉之后,如果债务人在履行期未履行法院判决,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借
    2023-03-21
    179人看过
  • 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怎样
    一、第三人债务加入是怎样债务加入,又称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到债务人的债务关系中,与债务人承担共同债务责任的行为。通常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形: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形成三方协议;第三人与债务人形成双方协议;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偿还债务人所负债务,但是不改变合同的内容、不免除原债务人的偿还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构成债务加入应当以相应证据材料内容所要表达的真实意图为基础,并结合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进行综合认定。二、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责任是否免除在司法实践中,第三人加入债务,通常会对第三人的履行责任进行约定,而对债务人的履行责任多不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对于原债务人的债务是否免除,争议很大。但民事权利的放弃必须采取明示的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默示的意思表示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及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不宜在无明确约定或者法律无特别规定的情况
    2023-06-04
    264人看过
换一批
#债权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债权人
    词条

    债权人是债的主体之一,债的主体包括双方当事人,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人是指有权请求对方当事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必须是特定的。债权人既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更多>

    #债权人
    相关咨询
    •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1-10
      1、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
    •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05
      1、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
    • 债务加入的含义是什么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2-14
      债务加入是指债务人并不脱离合同关系,而由第三人加入到合同关系当中,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债务加入的基本特征如下: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债务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担的债务仅限于原债务范围内,不会因债务的转移而增加或减少。 2、第三人承担债务原则上不需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发出债务承担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后,得以原债务人对抗债权人的事由对抗债权人,
    • 债务加入的含义究竟是哪些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6-12
      1、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
    • 债务加入的含义具体是什么?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1-08
      1、债务加入的含义是指第三人加入债权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合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第三人加入债务债权人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