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伙债务诉讼中如何确定被起诉方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04 22:39:13 228 人看过

一、在合伙债务诉讼中如何确定被起诉方

一般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的法律性质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起字号的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并由合伙负责人为诉讼代表人。我国民诉法进一步规定合伙企业为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合伙企业的负责人进行诉讼。因此债权人可以直接以合伙企业为被告提起诉讼,合伙企业亦可以以自己名义进行应诉或起诉。

二、合伙债务的清偿怎么承担责任

合伙债务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按照约定承担了超过自己需要承担的比例的,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

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九条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顺序是怎样的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

4.退还合伙人的出资。

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则按约定或法定比例在原合伙人间分配。

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的,由原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原合伙人间的连带责任承担是有期限的,债权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原合伙人提出偿债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6修订):第四章 债务人财产  第三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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