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的变更是指不改变合同的主体而仅改变合同的内容的情形。实际上广义的合同变更还包括合同的转让。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合同的变更应具备下列要件:
1、原已存在合同关系;
2、原存及变更后的合同关系应当均为有效;
3、须有合同内容的变更;
4、对合同变更的约定应当明确;
5、合同的变更须依法定形式。
(二)、合同变更的效力在于使合同的内容发生改变,而成为债务履行的新的依据。合同变更后,合同当事人均应受变更后合同的约束,合同变更的效力原则上仅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不溯及已履行部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航空运输合同的变更,不包括合同的转让。因为航空运输合同是记名合同,体现在运输凭证上实名登载了旅客和托运人的名字,而已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填发的运输凭证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是不能转让的,也就是说航空运输合同排除了转让。
一、债的变更需要具备的条件是什么呢
债的变更的条件有:
1.须变更的债为有效之债。
债的变更是建立在原来存在有效的债的关系上的,如果原来并不存在合法有效的债的关系,就不会发生债的变更。
2.须有债的内容的变更。
这些变化包括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品质的改变;价金或酬金的增减;履行期限变更;履行地点变更;履行方式的改变;结算方式的改变;所附条件的增减或除去;单纯之债变成选择之债;担保的设定或消灭;利息的变化,等等。
3.债的变更须依当事人意思表示或者依法律的直接规定以及裁判机构的裁决进行。
(1)债的变更通常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在合同之债中,合同作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当然可以因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变更。不过当事人对于变更合同内容的约定应当是明确的,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并且,变更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
在侵权之债中,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当然也可以变更债的内容。如就赔偿数额、赔偿范围等都可以自由协商变更。
债的变更也可以因有形成权的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而变更,譬如,选择权人依法行使自己的选择权,将选择之债变更为了简单之债。
(2)债的变更也可以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债的变更多发生于法定之债中。如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且债务的履行对债权人已经没有意义时,合同之债就转化为损害赔偿之债。
(3)债还可以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裁决而发生变更。
如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或者撤销,申请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予以变更。
4.债的变更须依法定的方式。
法律要求对合同变更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遵照法律的规定。如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变更,新增注册资本应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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