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了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个体工商户陈立江于2007年5月22日开办滁州市南谯区担子塑料颗粒加工厂。在既未经过环评,又无环保设备的情况下开工生产,工厂废水直接向农田排放。2008年6月27日,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通过调查,对其违法开工和生产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今年,相关农户持行政处罚决定书起诉陈立江,要求赔偿污染损失。直到此时,陈立江才知自己受到过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陈立江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3月,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接到群众举报。随后,于6月19日取出水样,送滁州市环境监测站检测。结果显示,该厂所排废水污染严重超标。据此,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陈立江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原告企业停止生产,定期补办环评手续;限期完成环评手续并申请环保部门验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但行政处罚决定书,未对陈立江不服行政处罚提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期限、途径等加以明示告之。在送达处罚决定书时,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未找到原告本人,而将处罚决定书塞进工厂大门内,即视为送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陈立江申请开办的企业,没有履行环评手续即开工作业并造成污染事实存在,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行政处罚正当。但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未依法告知陈立江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及期限,明显违反我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同时也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据此,认定南谯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所作具体行政行为程序严重违法。原告要求撤销,理由成立。
法院随即依法撤销处罚决定,并判决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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