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享有什么权利
公安交管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时,交通事故当事人享有哪些权利?
公安交通事故管理部门处理事故中,事故当事人的权利包括: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表明执法身份,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同时,交通警察还应具有处理事故的相应资质。
2、有权申请工作人员回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和有误之处有权要求更正。当事人应当认真对照现场情况看现场图,如有证据证明现场图中有误时,有权要求更正图中的错误,因为现场图是现场状况的忠实记录,是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当事人认为现场图无误时,有在现场图上签字的义务,这表明当事人对现场图所示现场状况的认可。
4、对检验、鉴定不服的,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5、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当事人、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可以查阅、复制、摘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复制的证据材料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事故处理专用章。
6、事故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申诉和申请复议的权利。
7、事故当事人认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正当权益时,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二、处理交通事故需注意什么
1、出事后立即报警,以固定证据,分清责任。
2、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进行财产保全,以防肇事者提车后转移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扣留的事故车辆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也就是说,车辆不可能长久存放在存车场,一但交警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肇事者就可提车。
3、在交警调解时,不要轻易签定比法定数额低很多的调解书。一旦肇事者不支付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起诉时就只能按调解书上确定的数额索赔,不能再按法定数额要求。
4、若在诉讼中,依法赔偿的数额较大,而肇事者不愿赔偿或事故车辆的价值不足以支付,应及时申请法院对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的保险金进行财产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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