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亲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的亲权已从一种父性统治权利发展成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权利义务的结合。未成年人年幼无知,无论从身体到其他方面均易受到伤害,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及其合法利益的享有。父母是子女一出生就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最亲近的人。也是其最初的启蒙老师和利益的保护人。父母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现有经济发展状况下,父母养育、管教、保护子女的责任更为重大,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发育,顺利成长为未来社会主人的问题。因此,亲权行使必须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及目的,并自始至终贯彻这一原则。
(2)共同亲权原则。
共同亲权原则是亲权行使的另一重要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反映了人类法律文化的进步。台湾学者林菊枝先生认为:所谓共同亲权,乃指亲权之共同行使,即亲权的内容的行使,均应由父母之意思决定,并对外共同代理子女之谓。由此可知共同亲权原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亲权是父母平等的权力,不是专属于某一方;第二,亲权为父母共同的权利,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父母是共同亲权人,而不意味将亲权分割,由父母分别享有;第三,亲权的内容应以父母意思表示一致来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第四,共同亲权的主体除法定事由外,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2、亲权的形式
(1)共同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父母对亲权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父母有一方不能行使亲权(如外出、生死不明、患精神病、滥用亲权、被剥夺亲权等)时,由另一方单独行使。
父母双方均不能行使亲权或负担义务时,应依法为子女另行设置监护人。
父母违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与财产管护义务的,其亲权将会被依法剥夺。
(2)单独行使
即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义务之负担。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改变。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②离婚父母可协议变更或轮流行使亲权。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人。
③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包括探望、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他方或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限制。
④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探视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探视的权利。但也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3、亲权的限制——包括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
(1)转让或设定负担,但对将灭失或损坏的财产有偿转让不在此限;
(2)在子女入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解散票(即会引致公司解体的投票);
(3)取得子女以继承或受赠得来的商业或工业场所或继续其营业;
(4)以子女财产为股本入股无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等;
(5)缔结票据债务或其它可通过背书转让的证券债务;
(6)担保或承担别人的债务;
(7)举债借贷;
(8)设定要等到子女成年后才履行的债务;
(9)让与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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