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权的行使与限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16 09:40:16 420 人看过

1、亲权行使的基本原则

(1)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原则。

随着社会文明的发展,当今的亲权已从一种父性统治权利发展成为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的权利义务的结合。未成年人年幼无知,无论从身体到其他方面均易受到伤害,影响其身心健康发展及其合法利益的享有。父母是子女一出生就与其生活在一起的,最亲近的人。也是其最初的启蒙老师和利益的保护人。父母教养、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责任是不可推卸的。特别是在当前我国现有经济发展状况下,父母养育、管教、保护子女的责任更为重大,关系到子女能否健康发育,顺利成长为未来社会主人的问题。因此,亲权行使必须从保障未成年子女利益为出发点及目的,并自始至终贯彻这一原则。

(2)共同亲权原则。

共同亲权原则是亲权行使的另一重要原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体现,反映了人类法律文化的进步。台湾学者林菊枝先生认为:所谓共同亲权,乃指亲权之共同行使,即亲权的内容的行使,均应由父母之意思决定,并对外共同代理子女之谓。由此可知共同亲权原则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亲权是父母平等的权力,不是专属于某一方;第二,亲权为父母共同的权利,它作为一项整体权利,父母是共同亲权人,而不意味将亲权分割,由父母分别享有;第三,亲权的内容应以父母意思表示一致来决定,父母一方违背另一方的行为,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撤销;第四,共同亲权的主体除法定事由外,不受婚姻关系解除的影响。

2、亲权的形式

(1)共同行使

除法律另有规定,原则上由父母共同行使或负担,父母对亲权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时,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父母有一方不能行使亲权(如外出、生死不明、患精神病、滥用亲权、被剥夺亲权等)时,由另一方单独行使。

父母双方均不能行使亲权或负担义务时,应依法为子女另行设置监护人。

父母违反对未成年子女人身与财产管护义务的,其亲权将会被依法剥夺。

(2)单独行使

即离异父母对未成年子女义务之负担。

①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不因离婚而改变。

父母离婚并不影响双方仍为未成年子女的亲权人,仍有抚养、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亲权的行使应由当事人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和有利于子女的原则判决。

②离婚父母可协议变更或轮流行使亲权。

在有利于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可协商变更或轮流担任亲权人。

③未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享有探视权。

父母离婚后,不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享有探视未成年子女的权利。探视权包括探望、交往、教育、与子女短期共同生活等权利,他方或其他人不得干涉或限制。

④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享有探视权。

祖父母、外祖父母对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也有探视的权利。但也必须以有利于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健康成长为前提。

3、亲权的限制——包括人身照护和财产照护

(1)转让或设定负担,但对将灭失或损坏的财产有偿转让不在此限;

(2)在子女入股的公司的股东大会上投解散票(即会引致公司解体的投票);

(3)取得子女以继承或受赠得来的商业或工业场所或继续其营业;

(4)以子女财产为股本入股无限责任公司、简单两合公司或股份两合公司等;

(5)缔结票据债务或其它可通过背书转让的证券债务;

(6)担保或承担别人的债务;

(7)举债借贷;

(8)设定要等到子女成年后才履行的债务;

(9)让与债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1月10日 13: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监护权相关文章
  • 诉讼代理资格的行使与限制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发现,有一些公民以个人身份从事民事诉讼代理,甚至还有公开申请注册某法律咨询服务部,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从事民事诉讼代理,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故对公民代理应当从严审查。根据《律师法》第13条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该条是针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限制性规定,主要包含两个方面:一是禁止假冒律师执业;二是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主要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8条规定,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规定:除律师、当事人的近亲属、有关的社会团体或者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之外,
    2023-06-11
    164人看过
  • 表决权的亲自行使
    有限责任公司
    表决权可由股东亲自行使。在股东持有无记名股票的场合,股东必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一定日期将其股票交存公司,以使公司确认其股东身份;在股东持有记名股票的场合,得以行使表决权的股东则为股东名簿上记载的股东。若转让人将记名股票转让于受让人,但未将受让人名称记载干股票并将受让人之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簿,则不得以其转让对抗公司,公司可不承认该受让人的股东身份,从而该受让人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但此与股份转让契约的效力无涉。在以股份设定抵押之场合,抵押权设定人与抵押权人谁可行使表决权,颇值研究。对此,主要有两种立法例:一种以法国为代表,认为股票为用益权(sfrit)之标的,应由用益权人(Usefrtier)行使表决权,《日本商法典》第207条亦同之;另一种则以德国为代表,认为抵押权人不得妨害股东表决权之行使,应将作为抵押权的股份交付于有信用的第三人,如银行或股东的代理人,经该股东之同意代为行使,违者负损害赔
    2023-08-17
    390人看过
  • 关于著作权行使范围的限制
    限制著作权权利行使范围,就是对著作权人享有的著作权规定一些例外。在例外情况下,对著作权人作品的使用不受其专有权利的限制,也不构成侵权。关于权利行使范围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指由法律规定,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支付报酬使用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世界各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条件不同,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理使用包括以下情况:①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作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③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④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⑤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
    2023-04-23
    68人看过
  • 代位权的行使是否受到限制?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条件是: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3、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4、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应怎样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且代位权应通过诉讼形式行使,当然,债权人以非诉讼形式直接向次债务人行使代位权,次债务人同意直接向债权人清偿,并由此而了结其与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也应当允许;还要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
    2023-07-06
    177人看过
  • 集体土地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受到法律和政府管理的限制:(1)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用于房地产开发。若用于房地产开发必须先由国家征收转变为国有土地后,再出让给房地产开发商或者划拨给具备规定条件的单位。(2)集体所有的土地也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作为自然资源的土地,在土地法中强调的是用途管理,土地分为三类: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农用地,严格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合理开发未利用地是土地法的基本精神。集体所有的土地一般用途是农业生产,所以不能转让、出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3)集体土地所有者不能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其向用地者提供土地使用权,须经人民政府批准。
    2023-06-05
    211人看过
  • 肖像权的行使限制问题释疑
    肖像权的行使,在某种场合下要受到限制,这主要是基于国家、社会的公共利益的需要。肖像权的合理使用可以大致归纳为以下几种情况:1、使用具有新闻价值的人物的肖像,如政治家、外交官、人大代表、知名学者、社会活动家、作家、艺术家、运动员等各类社会知名人士,其活动往往为社会公众所普遍关注,而其活动本身,通常也同时体现国家的政治生活、国家活动、社会焦点或公众兴趣。2、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而强制使用公民的肖像。3、使用在特定场合出席特定活动的人物的肖像,例如机会、游行、仪式、庆典等活动的人的肖像。4、为了自然人本人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而使用其肖像。5、为了科学研究和文化教育的目的而在一定范围内使用他人肖像。6、基于肖像作品著作权的使用。肖像是以作品形式存在的,因此在肖像上同时存在着肖像权和肖像作品作者的著作权。
    2023-06-08
    332人看过
  • 抵押权行使期限与担保物权期限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一、担保的范围有哪些1、保证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2、抵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3、质押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4、留置担保范围: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二、工程担保是什么工程保证担保引入保证人作为第三方,对建设工程中一系列合同的履行进行监督并对违约承担责任,是一种促使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守信履约的风险管理机制。开发商、承包商、保证人三者之间形成保证担保关系。开发商和承包商是合同的主体,在不同的担保品
    2023-03-22
    339人看过
  •  限制性辩解权如何行使
    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有互相承担给付义务的关系。如果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先履行抗辩权可以被使用。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包括:必须是双务合同、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或者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先履行一方应提供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发生了这些情形。在同一双务合同中,双方有互相承担给付义务的关系。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二、先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1、必须是双务合同。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三、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1、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在订立合同后,丧失了履行义务的能力。2、中止履行的适用事由是对方发生下列情形: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
    2023-11-14
    290人看过
  • 限制所有权行使是公权力的职能
    理性的经济人所追求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又恰好迎合经济人的需要。于是,在追求最大化的过程中,所有权绝对自由的权利本位所导致的成本外摊,市场的价格引导在经济外部性的内在化方面失灵,看不见的手显得无能为力。这种市场失灵的最重要的事例之一是发生在存在外部性的时候。只要一个人或一家厂商实施某种直接影响其他人的行为,而且对此既不用赔偿,也不用得到赔偿的时候,就出现了外部性。市场的局限性依靠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里关于市场失灵的讨论,目的是想为市场的政府管制定位政府干预所有权行使的限制方式主要是政府的一般管制和直接管制。一般管制是科学界定产权。界定产权是政府普遍的制度性行为,是宏观控制的内容之一。产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及如何受损,因而谁必须向谁提供补偿以修正人们所采取的行动。政府管制是建立一套有关各种可通过市场交易进行调整的权利明晰的法律,明示所有权的行使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采
    2023-04-26
    306人看过
  • 近亲属代理的限制与责任
    可以近亲属代理。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民事诉讼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内容(1)名称。应写明授权委托书。(2)委托人(被代理人)和受委托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基本情况。即: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受委托人可以是当事人的近亲属,即夫妻、父母、成年子女和同胞兄弟姐妹,也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和当事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或是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未成年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能
    2023-07-07
    232人看过
  • 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无期限限制
    对于破产企业的债权人来说,如果破产企业存在无偿或者超低价转让财产等财产转移行为,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增加自己债务负担的行为,或者提前清偿或者放弃债权等减弱自己清偿能力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之诉,但应当注意法定的期限,避免超过期限而无法得到支持的状况出现。需注意的是,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规定的期间为六个月,而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是1年。可见,破产法的撤销权行使有期限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第32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2023-03-05
    491人看过
  • “无限”防卫权行使并非没有限制
    关于无限防卫权的构成条件,目前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主张的三个构成条件是:(1)针对的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主要是暴力犯罪;(2)防卫的主体是任何公民;(3)防卫人杀伤不法侵害人或损害其利益,仍是制止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另一种观点主张的三个条件是:(1)防卫的范围必须是针对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2)防卫的时间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暴力侵害;(3)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这两种观点均存在着缺陷,仅仅在客观方面考察无限防卫权的构成,而忽略了这种权利在主观方面对防卫人的要求,违背了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均存在不足。笔者根据无限防卫权的概念及其特征,认为无限防卫权主要由以下四个前提条件构成:1.行使无限防卫权的前提是必须有某种特定暴力犯罪存在。这类特定暴力犯罪主要包括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只有在这种情
    2023-05-31
    248人看过
  • 票据权利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吗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律师补充:1、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2、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3、票据上其他记载事项被变造的,在变造之前签章的人,对原记载事项负责;在变造之后签章的人,对变造之后的记载事项负责;不能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者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法律依据】《票据法》第十七条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
    2023-05-06
    391人看过
  • 代位权行使的条件有哪些限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该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务人本身的权利;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4、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无法实现的危险;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得超过其对债务人的债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代位权其行使要件是什么债权人代位权是中又一种新确立的重要制度,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的权利,而对债权人的债权造成危害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向第三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代位权
    2023-07-02
    383人看过
换一批
#子女抚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监护权
    词条

    监护权是监护人对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所享有的监督、保护的身份权。是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实施管理和保护的法律资格。... 更多>

    #监护权
    相关咨询
    • 2022年形成权的特点与行使限制
      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5
      一、形成权的行使表现为单方行为; 二、单方意思表示一经到达对方即为生效(是故,行使形成权的意思表示可以撤回但不得撤销); 三、效力的产生不需要另一方作出一种辅助行为或共同的行为,按一方意志即可形成法律关系; 四、形成权不能与所依附的原权利分割而单独转让; 五、形成权的存在有一定的除斥期间,形成权不得附条件和期限。
    • 保险代位权的成立要件与行使限制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6-13
      保险代位权,又称权益转让,是指由于第三人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事故造成损害,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后,可以在赔偿金范围内取代被保险人而享有向该致害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权是民法代位权在保险法领域的应用。
    • 行使限制所有权的原因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9-06
      所有权受到限制是因为权利的社会化需要,社会成员在社会中获得自我和实现权利就必须受到社会约束,这是普遍性的权利约束理由。具体到所有权的行使,所有权不仅仅是所有权人获取私人利益的工具,而且要承担相应的社会义务。所有权人的义务是权利利用中在满足个人利益的同时也要满足社会整体利益:一是为私人增加财富同时要为社会增加财富,二是为私人增加财富时不得损害社会他人的公众利益,让每一个人都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因此,“
    • 代位权行使方式的限制
      浙江在线咨询 2021-11-08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务人的到期债权。除债权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还应包括以下权利:1、实体权利,具体包括物权.物上请求权.形成权.撤销诉讼.代位权。接受权.继承恢复请求权.继承中特留份权利人的扣除权2、诉讼权利,如中断诉讼时效、提起诉讼、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强制执行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
    • 董事长职权与地位如何行使和限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22
      一、董事长的职权如何行使 根据法律规定,董事长可以行使如下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 1.《公司法》第四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