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已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7:52 107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强乡镇渡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内河、湖泊、运河、水库及沿海岛屿设置的乡镇口,按本办法管理。

城市的渡口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三条县(市)交通局是乡镇渡口的主管机关。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及交通管理站(或交通管理,下同)负责辖区内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教育、检查督促渡口及渡般人员遵守有关规则。

企业、事业单位,农林场所设的渡口,由主办单位负责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县(市)交通局进行业务指导。

第五条县(市)以下各级公安机关应协助交通部门维护渡口秩序和治安管理。

第六条船舶检验部门负责渡船的检验发证工作。

港航(务)监督机关负责渡船人员(包括驾驶员、轮机员及非机动船的渡工,下同)的考试证及海损事故及调查处理。

第七条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直接经营单位或个人对渡口和渡船的安全负责,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渡船实行承包必须落实安全措施,无证人员不得投标和承包渡船营运。

第八条设置渡口必须报当地港航(务)监督机关、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市)交通局批准(跨县的由有关县交通局共同批准),并报县(市)公安局备案。

第九条渡口必须设置:码头或台阶,牢固的缆桩、跳板及便于上下渡船的安全设备,“渡口守则”牌,候船设施等,夜晚营运的渡口还应设有照明设备。

第十条洪水期、假日、圩日或集会日等渡运繁忙期间,经营单位应增派人员,当地乡(镇)政府、交通管理站和公安派出所等应视情况派员到渡口,共同维护秩序。

第十一条渡船(包括机动船和人力船)必须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按航区核定船舶干舷,勘划载重线,核定乘客定额,领取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营运。

渡船必须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并按规定办理营运检验,严禁无证和超期渡运。

第十二条营运渡船的船主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三条营运渡船的船主应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船舶保险和乘客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新造或改造机动渡船,须将设计图纸及稳性等资料送船舶检验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第十五条需要用非渡船临时运载乘客,应向船检部门申请检验,领取临时乘客定额证书方可渡运。

第十六条渡船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年满十八周岁,身体健康,经港航(务)监督机关考试合格并领有合格证书。

第十七条渡船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调换人员须经交通管理站同意并到港航(务)监督机关办理任(解)职手续(人力渡船的渡工除外)。

第十八条渡船驾驶人员必须遵守驾驶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夜航必须按规定显示号灯。

第十九条渡船应在明显处标明船名及乘客定额,按船检部门核定的载客额及载重线装载,不得超载。

第二十条渡船停稳靠牢后方能上下乘客,渡船人员应维持乘客上下船秩序,为乘客过渡提供方便。不得随意停航罢渡,不得刁难乘客。

第二十一条渡船航行中发生危险或乘客落水,渡船人员必须积极抢救,不得回避;发生海损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港航(务)监督或主管机关如实报告。

第二十二条渡般人员必须做好渡船的经常性检查、保养和维修。

第二十三条渡船人员应注意水情及天气变化,洪水期应适当减载,并增加渡工,发理雷雨大风征兆时应暂停渡运。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渡运:

(一)乘客超载或超重超干舷的;

(二)无船舶检验证书或适航期已满的;

(三)船体严重漏水或属具不全的;

(四)渡船人员未有牌照的;

(五)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和乘客同船混载的;

(六)遇大风大浪、大雾等恶劣天气及洪峰、水流湍急等有碍安全渡运的;

(七)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碍安全航行的。

第二十五条乘客守则:

(一)渡船停稳后,依次序上下船,不得争先恐后,上船后按指定位置坐好。

(二)船满载时,应立即停止上船;船超载时,后上者应自觉离船,渡工有权责令后上者离船。

(三)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及剧毒等危险品乘船。

(四)听从渡船人员指挥,渡运遇有危险时,应配合保持船身平衡,不得惊扰骚动。

第二十六条对执行本办法成绩显著者,乡(镇)人民政府或经营单位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由主管机关或港航(务)监督机关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警告及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由发证机关扣留、吊销责任人的证书和营业执照;属领导玩忽职守者,应追究领导责任;触犯刑律者,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罚款标准按《广东省水上交通违章处罚暂行规定》执行。罚款收入上缴当地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原广东省人民委员会1960年8月10日颁布的《广东省渡口及渡船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广东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2:1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营业执照相关文章
  • 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保障流动人员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和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的管理。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流动人员,依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员系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进入本省和在本省内跨市(市政府所在地的市区,下同)、县(含县级市,下同)劳动就业人员。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是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主管部门。公安、计划生育、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做好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工作。第二章招用与就业第五条用人单位招用流动人员须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发招用流动人员许可证。跨省、市招用流动人员,
    2023-06-10
    85人看过
  • 上海市乡镇船舶管理办法(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郊县的乡镇企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所有的各类船舶(以下简称乡镇船舶)。乡镇船舶中从事田间农业生产的,为农业船舶;从事营业性运输(包括企事业自用)的,为运输船舶。第三条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内河交通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本办法的实施。第四条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船舶的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乡镇船舶管理员,具体负责辖区内乡镇船舶的管理,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领导。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船舶的保管使用。第五条非机动农业船舶,凭船舶来源有效凭证向乡镇船舶管理员申请登记,领取《农船登记证》和船名船号牌后,方可使用。除前款规定之外的其他乡镇船舶须持船舶合格证书和船舶保险凭证,经乡镇船舶管理员审
    2023-06-08
    380人看过
  • 安徽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改善村镇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村庄和农村集镇的规划建设管理。城市规划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执行。第三条村镇建设必须坚持统一规划、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的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二)组织编制、申报和实施村镇建设规划;(三)负责村镇环境保护;(四)建立并管理村镇规划建设档案。乡(镇)人民政府应有专人负责
    2023-06-10
    295人看过
  • 广东省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装企业跨地区施工活动的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安装企业”是指从事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建筑物装饰、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活动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跨地区施工”包括:(一)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直属建筑安装企业、广东工程承包公司和广东建设承包公司出省承包建设工程;(二)省厅(局)所属的建筑安装企业和基地在本省的中央部属建筑安装企业承包本系统以外的建设工程;(三)市、县属建筑安装企业(包括乡、镇集体企业)承包本市以外的建设工程;(四)外省和中央部属二级以上(含二级,下同)的建筑安装企业进入本省承包建设工程。第四条跨地区施工的企业经营活动,按工程项目隶属关系由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建委)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省物价局粤价费字〔1991〕239号文规定收取管理费。第五条属第三条(二)、(三)项的企业跨地区
    2023-06-10
    285人看过
  • 印发《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知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渡口设置管理第三章渡工、乘客管理第四章渡运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通知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广州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口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河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辖区内的村镇渡口、渡船、渡运及乘客的安全管理。第三条广东省广州港务监督局是本市村镇渡口安全监督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区、县级市交通局(科)负责辖区内村镇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其设置的港务监督机构对辖区内的渡口实施安全监督和指导。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对辖区内设置的渡口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第二章渡口设置管理第四条渡口的设置、迁移由镇人民政府或村委会提出
    2023-06-08
    266人看过
  • 黑龙江省城镇公有房产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公有房管理,充分发挥房屋的效用,为四化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城市、建制镇公有房产的管理。第三条全民所有制单位购建和依法收归国有的房产,为全民所有;集体所有制单位购建的房产,为集体所有。全民所有的和集体所有的房产均为公有房产。第四条省、市、地、县设置的房产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的房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房产事业,组织监督实施本条例。第五条房产主管部门的房产,产权属于归口经营单位,由其经营管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在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自行经营管理。第六条及时修缮公有房产,保证基本使用功能,是产权单位应尽的责任。爱护公有房产及附属设备,是承租人应尽的义务。第二章产权第七条公有房产实行产权登记。产权单位应持产籍资料、证件,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2023-06-10
    58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对运输市场运力投放的宏观调控,有计划地发展运力,适应国民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道路、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部队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是营运车、船投放的主管机关。全省营运车、船投放的调控管理由省交通厅负责。第四条营运车、船的投放,实行额度计划管理。省交通厅和各市、县交通局应在各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计委、经委做好调查研究和预测工作,制定下年度的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划。第五条营运车、船投放额度,是指新投入运输市场的车、船控制额度,包括新购进和新增加的车、船,以及车、船更新后净增的运力。第六条营运车、船额度计划,应根据国民经济的发展,客货流量、流向和运力分布情况,结合道路、航道、港站设施通过能力以及车船效率、燃油供应等情况,按照合理调整运输经济结构、运力结构和运力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第七条全省营运车、船投放额度计
    2023-06-08
    361人看过
  • 广西壮族自治区收据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发布日期:1996-5-28执行日期:1996-5-28失效日期:2003-7-1第一条为加强对收据的管理,保障合法收费,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收据,是指行政性收费收据、事业性收费收据和专用收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一般收款收据以及罚没款收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依法生产经营性收入所使用的收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印刷、发放、使用、保存、销毁收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是收据的印制和监督管理机关。第五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有特殊要求的专用收据,其印制格式可由使用收据的主管部门或者单位向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提出样本。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收据。第六条收据由自治区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印刷企业负责印制。承
    2023-06-06
    236人看过
  •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
    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广东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正)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3年7月15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4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条例。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必须进行招标:(一)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融资的建设工程;(二)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建设工程;(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
    2023-06-07
    64人看过
  • 江苏省乡镇福利企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乡镇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指导,促进其巩固和发展,根据宪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乡镇福利企业是社会福利性质的集体企业,它以安置农村和集镇中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盲、聋、哑、残人员的生产劳动为主要目的,同时为当地发展社会保障事业提供必要的基金,为社会创造物质财富。乡镇福利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各地其他乡镇企业应积极安置残疾人员就业,解决他们的生产和生活问题。第三条残疾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比例必须符合规定,管理人员不得超过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二十。招收残疾人员年龄一般为男四十五岁以下,女四十岁以下。在招收健全职工时,优先照顾符合条件的扶贫对象及子女。第四条各级乡镇要从解决残疾人就业的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决定办厂的规模和数量。设立乡镇福利企业,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后方可经营,并取
    2023-06-09
    196人看过
  • 关于修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的决定附:修正本
    修改决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天津市渡口安全管理办法》(1991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确保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二、将有关条款中的“交通主管部门”和“市交通局”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三、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通航水域内设置或迁移渡口,均需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按管理权限分别报区、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跨区、县渡运的应先征得对岸区、县人民政府同意。公安、工商、河道等主管部门对渡口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四、将第十二条中的“郊区”改为“区”。五、将第十三条中的“《天津市水上治安管理暂行规定》”修改为“水上治安管理有关规定”。六、将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的,由港监部门给予警告、吊扣有关证书,并可处1000元以下
    2023-06-08
    342人看过
  • 辽宁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展我省水路运输事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乡镇船舶,是指我省乡镇和农村中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联户、承包经营户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以及用于农林业生产、测量、挖沙、采金、防洪等船舶。第三条凡在我省境内的乡镇船舶制造者、所有者和经营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港航监督机构是对本辖区乡镇船舶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五条乡镇船舶的安全管理工作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指定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在业务上接受港航监督机构的检查、指导。第六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船舶的日常安全管理以及渡口、码头现场安全的管理工作;(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三)组织督促辖区内船舶经营者或
    2023-06-08
    131人看过
  • 海南省渡口渡船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维护本省乡镇渡口、渡船水上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内河、水库、湖泊、港湾及沿海岛屿设置的渡口、渡船(琼州海峡轮渡码头和渡轮除外)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第三条省、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渡口、渡船的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港务监督局及其所属机构依据本规定对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根据本规定对辖区内渡口、渡船实施监督管理。企事业单位在可航水域设置的趸墩、渡口、渡船、自用船、亦渔亦渡船舶由其所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或者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负责管理,并接受省交通安全机构和辖区港务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四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或者撤销应当由设置单位或者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经当地港务监
    2023-06-08
    402人看过
换一批
#公司设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营业执照是企业或组织合法经营权的凭证。《营业执照》的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营业执照分正本和副本,二者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正本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营业执... 更多>

    #营业执照
    相关咨询
    •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乡镇违章处理流程
      安徽在线咨询 2021-10-08
      第一步:非法处理。1、路面上工作的警察当场发行的简易处罚决定书,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者必须持有第三银行联),从发行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银行缴纳罚款,过期不缴纳罚款的,每天罚款金额的3%不得超过罚款金额。2、因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被路面上班的警察依法拘留汽车的,违反交通规则行为者必须持有汽车拘留证明书。本人的驾驶执照(依法拘留驾驶执照和没有驾驶执照的本人的身份证)和汽车驾驶执照(或收据和合格证)15天内
    • 广东省东莞市东城镇户口如何落户?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8-05
      东莞南城户口迁到东城属于市内迁入,办理材料和流程如下: 办理材料 1.申请入户报告; 2.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16周岁以下可不用提供); 3.《房产证》,未办理《房产证》的提供已备案的购房合同或三个月内的《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单》; 4.申请人属已婚(或离婚)的,需提供相应的婚姻登记证件(或婚姻关系法律文书);申请人已生育小孩的,需提供未成年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或《收养证》、《收
    • 同省同乡镇的邻村修房需要城镇户口吗
      山西在线咨询 2022-07-08
      不麻烦的。结婚后可申请解决夫妻投靠迁移户口,具体需要多少时间以当地公安机关为准。以山西省为例,根据《山西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限定》: 第六十五条户口迁移通常应先在迁入地公安机关解决户口准迁证,凭户口准迁证到迁出地公安派出所解决户口迁移证,再凭户口迁移证等手续到迁入地公安派出所解决落户(网迁除外)。解决经过中发现疑问的,迁入地与迁出地公安派出所应当及时沟通联系,核实有关情况。第六十八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 广东省省内的交通违章管理办法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11
      广东省交通法对广东省省交通违章规定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一次记12分。
    • 广东省身份证可以异地办理吗? 广东省可以在广东省户口所在地办理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3-22
      目前已经有很多省份开通异地办理身份证业务。有的地区暂时还不行。今年7月份基本能够国内全面开通。4种情况不能异地办理。广东人可在异地办理身份证【4种情况不能异地办理】有以下4种情形的,公安机关不接受异地办理: 1.申请人提交的身份信息与人口系统中信息登记不一致的; 2.对因部级、省级人口信息系统没有申领人照片,或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3.对伪造、变造、买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