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离婚协议当中有对于不动产物权权属的一个合意,但是,这仅仅是发生物权变动的一个原因行为,如果当事人依此进行了物权登记,那么自然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动产物权变动原则上以登记完成为生效要件。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并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一方仅可基于债权请求权向对方主张履行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的契约义务。在不动产权利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物权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
如果法院做出确权判决,那么该判决一旦生效,就发生了物权变动的效果,无需再进行物权的登记。所以如果当事人依照离婚协议的相关约定,让法院做出确权判决的话,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当事人的一方就已经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利,当然是可以去对抗第三人的债权了。
律师补充: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当事人申请登记,应当根据不同登记事项提供权属证明和不动产界址、面积等必要材料。
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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