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内容讲述了业主在完成房屋入住之前需要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相应的账户。业主需要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在业主完成房屋入住之前,他们需要提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相应的账户。
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公 共 维 修 资 金 的 交 纳 时 间 与 金 额 有 何 规 定 ?
根据《浙江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与金额有以下规定:
1. 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比例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
2. 业主按照房屋建筑面积交纳的公共维修资金,不得低于房屋建筑面积的百分之二十,具体交纳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3. 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交纳使用管理规约,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管理事项。
4. 公共维修资金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综上所述,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时间与金额在《浙江省城市房地产管理实施办法》中已有明确规定。
业主在入住前需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相应的账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比例按照业主拥有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摊。业主大会成立后,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可以制定交纳使用管理规约,规定公共维修资金的交纳和使用管理事项。公共维修资金的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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