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罚款强制执行程序
强制执行告知书下来,就会要求被执行人申报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对于环境保护违法行为,由环保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如果处罚后,被处罚人或者单位不执行,环保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接到强制执行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如果行政处罚合法,会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规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帐户等强制措施,直至罚款,拘留。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等规定,环保部门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有以下环境行政行为:
一是环境行政处罚决定。这是环保部门最需要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按照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除警告外,环保部门经常性实施的行政处罚主要形式是罚款等。
二是环境行政收费决定。根据有关环境法律、法规和标准,环保部门具有征收排污费的权利。如果排污单位和个人拒绝或者拖延缴纳排污费,环保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征收。
三是环境行政强制措施。环保部门依法享有部分行政强制权力。如《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生活饮用水源受到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包括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减少或停止排放污染物。如果有关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强制性措施,环保部门还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四是环境行政复议决定。按照《行政复议法》,如果环保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经过行政复议,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被处罚人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关于规范行政案件案由的通知》,“行政行为”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命令、行政复议、行政征收等,这些行为均可以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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