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发布文号:国检检函[1994]158号
各直属商检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
为了维护与我国食品贸易相关的生产者、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我国进出口食品贸易顺利进行,特制定《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一九九四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试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一日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证进出口食品贸易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以下简称《商检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品标签是指食品销售包装容器上或附于销售包装容器上的一切文字、图形、符号、附签及一切说明物,是展示食品质量等综合信息的媒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一切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以下简称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管理。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下简称国家商检局)依法管理进出口食品监督检验工作的同时,负责管理进出口食品标签的登记、检验工作,并制定、发布《进出口食品所附食品标签检验管理规定》。
第五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中有关食品质量的说明内容、格式等进行登记、检验。
第六条进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首先取得登记证书及批准编号,方可使用。
第七条进口食品标签必须随进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有关食品不准销售。出口食品标签必须随出口食品接受检验,未经检验合格,有关食品不准出口。
第八条进出口食品标签登记、检验工作按下列原则办理:
一、进口食品标签按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的要求进行登记、检验。
二、出口食品标签按进口国有关规定、贸易双方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登记、检验。
第九条商检机构对进出口食品标签的检验结果作为签发进出口食品商检单证或在《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商检印章的依据。
第十条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商检机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一、伪造、变造、盗用食品标签登记证、印章。
二、违反本办法的其它行为。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商检机构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商检机构或者其上级商检机构申请复议。
第十二条国家商检局、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循私舞弊,伪造证书、检验结果或者玩忽职守,延误检验的,依照《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商检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
关于食品检验与进出口
255人看过
-
国际贸易进出口品检验的程序
205人看过
-
进口食品检验标准发布
126人看过
-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流通领域进
311人看过
-
进出口商品检验
134人看过
-
辽宁省检验检疫局关于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出口免税食品化妆
465人看过
消费者应当是公民为生活目的而进行的消费,如果消费的目的是用于生产,则不属于消费者范畴。 国家对消费者给予了特别的保护,体现在法律规范上,即国家通过立法形式,站在消费者的立场上,对经营者的活动进行一定的限制与约束,偏重其义务规范,对消费者偏重... 更多>
-
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什么管理香港在线咨询 2022-01-20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实施备案管理。进口商应当事先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制准确完备的进口商备案申请表;(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等的复印件并交验正本;(三)企业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四)与食品安全相关的组织机构设置、部门职能和岗位职责;(五)拟经营的食品种类、存放地点;(六)2年内曾从事食品进口、加工和销
-
国际贸易商品进出口合同范本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22所谓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其条款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贸易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的内容有1、实行标准时工作制,每周工作五天,每天工作八小时。2、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乙方上下班时间根据工作需要和甲方的安排而定。甲方采用集中工作、集中轮休、集中休息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
-
-
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51条上海在线咨询 2022-09-28出口属于国家实行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注册登记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
-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49条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29伪造、变造、买卖或者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