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仲裁程序的优点和缺点。优点包括灵活、简便、专业化水平高、裁决保密性强、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等;缺点包括程序简单一裁终局、解决纠纷成本高、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等。
优点:1.仲裁程序灵活、简便:首先,仲裁程序具有较高的灵活性和便利性,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最合适的仲裁方式,避免冗长的程序,快速解决争议。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再次,目前法院积案严重,从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2、裁决专业化水平较高: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仲裁员多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他们拥有丰富的专业知识,也知道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惯例,具备多年的实践经验和仲裁经验,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3、不当干预较少: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仲裁员是兼职,是从法律和经济贸易领域里公道、正派的专家、学者中选聘,仲裁裁决由仲裁庭独立做出。仲裁实行协议管辖制度,当事人可不受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的限制,据自己意愿从全国各地仲裁机构中选择自己信赖的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避免了由于体制原因造成的对案件审理的不当干扰。4、当事人自主权较大:首先,在是否仲裁的问题上,法律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其次,在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问题上,当事人自主决定,增加了对仲裁结果的信任程度。再者,在仲裁裁决书的内容上,当事人可以取舍,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这样更有利于化解矛盾,不但解决了纠纷,而且不至于激化矛盾,有利于维护社会和谐。5、仲裁保密性强:仲裁的开庭审理以不公开为原则,公开为例外,只要没有特别的规定或约定,仲裁的进行均不对外公开。这充分体现了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维护当事人商业信誉,同时又尊重当事人的原则。6、仲裁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我国《仲裁法》规定,仲裁裁决与法院判决具有同样的执行力;我国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缔约国。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在缔约的140多个国家、地区得到承认和执行。而法院判决只在本国领域里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法院的判决,如果没有司法互助协议,是不能得到外国法院的承认和执行。二、缺点:1、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没有了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2、解决纠纷的成本较高。由于仲裁程序的规范化,造成申请仲裁的费用过高。3、仲裁协议形式要件过于僵化。《仲裁法》第16条、第18条的规定,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形式要件,即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样过分的约束,使许多当事人本有意愿将纠纷提交仲裁但因非关键性内容的欠缺而导致无效,违背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最初意愿。4、社会上对仲裁法宣传不够,使得人们对仲裁的了解程度远不如对诉讼的了解程度,因而容易使人们产生思维上的定势:有了争议和纠纷就去找法院。同时,仲裁进行之中或裁定作出之后,仲裁机构的强制权力有限,强制程度弱化,容易使人们产生对裁决效力的怀疑。
仲裁和诉讼优缺点对比
仲裁和诉讼是两种常见的法律解决纠纷的方式。仲裁是由独立的仲裁机构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仲裁协议进行裁决,而诉讼则是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状进行审判。这两种方式在解决纠纷方面都有其优缺点。
仲裁的优点在于其快速、灵活、成本低。仲裁庭在短时间内作出裁决,可以有效地解决纠纷。同时,仲裁裁决的执行效率也较高,没有法院那样的繁琐程序,执行效率也较高。
然而,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其次,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可以被上诉,这可能会导致裁决结果不尽如人意。
诉讼的优点在于其程序规范、裁决结果公正。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会依照严格的程序进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法院的裁决结果也更加公正,可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诉讼也存在一些缺点。首先,诉讼需要较长的时间,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其次,诉讼的成本较高,包括律师费、诉讼费等,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较大的经济压力。
综上所述,仲裁和诉讼在解决纠纷方面各有优缺点。仲裁的优点在于快速、灵活、成本低,缺点在于裁决结果可能不够公正;诉讼的优点在于程序规范、裁决结果公正,缺点在于成本较高、时间较长。因此,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仲裁程序灵活、简便,裁决专业化水平高,裁决保密性强,仲裁裁决具有广泛的执行效力。但仲裁也存在一些缺点,如仲裁的程序简单,一裁终局,在快捷方便的同时,又失去了再审的监督作用,没有当事人进一步主张权利的回旋余地;仲裁裁决的执行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来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决结果可以被上诉,这可能会导致裁决结果不尽如人意。因此,在选择解决纠纷的方式时,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三条下列纠纷不能仲裁:(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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