言词证据是指以人的语言陈述形式表现证据事实的各种证据,是实物证据的对称,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言词证据的形成过程相当复杂,如果我们将其形成过程加以分解,就会发现,任何一个言词证据,通常要经过感受、判断、记忆、复述四个阶段才能形成。
1、感受。当事人、证人、被害人等等,他们看到、听到或者经历了案件中的某些事实或程,立即反映到大脑里,形成某种印记,这是他事后对案件作证的基础。无论任何人,如果他没有经历过对案情事实的感受阶段,那么他就绝对不可能提供出有关案件事实的真实证言。但是,亲身感受过案件经过的人,也不一定能够提供出准确的证言。这是因为,每个人的感受能力不同,在感受阶段所处的位置、环境、光线、角度等也不尽相同。对于同一事物,有人看得真切,听得清楚,在脑海里留下了深刻的印记;而有人则感觉迟钝或由于某种生理缺陷,无法感知到周围发生的事件;有的人当时正专心致志地从事其他工作,未留意周围发生的事件;或者由于光线昏暗,眼前有障碍物而未看清当时的情况。尽管人们对同一事件都经历了感受阶段,但每个人的感受程度却可能大不相同。有的还可能形成错觉,在特殊情况下,有人甚至对眼前的事物熟视无睹、充耳不闻。这是一部分言词证据不能准确地反映案件情况的重要原因之一。
2、判断。任何言词证据中都包含有判断的成分。但是,由于人们的社会经历、生活经验、文化素养、专业知识等等各不相同,每个人对于事物的判断能力是大不相同的。正是由于人们的判断能力存在差异,这是造成某些言词证据出现误差的重要原因。
3、记忆。人的记忆能力同年龄、健康状况,职业习惯等存在密切关系。一般说来,青少年的记忆能力较强;年老体弱者的记忆能力相对较差。从事某一种职业的人,对本专业或有关业务方面的问题,记得牢靠,而对平时很少接触的事物则不大容易记住。多数人对于常见的事物容易淡忘,而对平时少见的异常现象往往会保持长久的记忆。司法实践中还常常遇到这样的现象:当人们的精神高度紧张时,对当时发生的情况或某些情节,有可能完全失去记忆。通常记忆又和时间成正比。即:人们一般对刚刚发生的事情记忆清晰,随着时间的推移,记忆会逐渐模糊;时隔久远则记忆也许会完全消失。总之,由于人的记忆能力悬殊很大,因而在事后作证时,提供的证言就难免会出现种种误差。
4、复述。任何留在人们大脑里的印记,待到在诉讼中作证时,都必须通过语言的表达,才能把它们复述出来,最后形成为证据。但是,由于人的生理、性格、文化程度等等的差异,每个人的表达能力也是大不相同的。有人善于讲话,能够完整地把案件的经过和具体情节,用准确、简明、生动的语言表达清楚,使业已发生过的事件再现于眼前;有人则平时寡言少语,作证时用语模糊,对事情的经过和关键的问题说不明白;还有人则是由于年龄或生理方面的缺陷而发生语言障碍。如小孩子对很多的事情由于不能理解而无法表达;哑巴不会讲话必须用手势比划,可见,人们对案件作证时,其语言表达能力往往成为至关重要的一环,这也是许多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大不相同的重要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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