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可以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的,可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工程量。本条规定,从实际出发,从证据的角度平衡双方的利益,有利于维护施工单位的合法权益。在实践中,根据工程惯例,除工程签证表外,确认工程量的证据一般包括:双方的信函、会议纪要、变更通知、设计变更图纸、施工日志、工程费用定额等。在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要保存证明自己实际完成工程量的证据,一是要保存完整,二是要记录清楚,防止诉讼证或提交的证据被误读。
道路施工工程量纠纷起诉流程
(一)当事人起诉,首先应提交起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当事人是公民的,应写明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写明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起诉书正文应写明请求事项和起诉事实、理由,尾部须署名或盖公章。
(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
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七)开庭审理,法官在事实清楚,公证审判的基础上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判决。在法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没有进行上诉的,判决书生效。
所以不管是遇到了什么问题,都可以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的话,那么就只能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情况还是非常多的,所以不是到万不得已的情况都不愿意打官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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