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由谁向股东追索其出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17:33:57 309 人看过

原告:同济工程机械维修租赁公司

被告:山阳工程建设(集团)公司

案由:出资纠纷

原、被告双方合资组建了同济工程机械维修租赁××有限公司(下称合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被告应向合资公司投资价值40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和设备,但被告未履行投资义务。原告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合资公司补缴该40万元股本金。诉讼中,原告另增加一项诉讼请求,如被告不能履行前项义务,则由被告直接向原告给付股本金20万元。原告提供了合资公司章程、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审计事务所复验报告各1份作为证据。被告对其与原告共同出资成立合资公司的事实无异议,但提出:合资公司的股东不仅限于原、被告,还有其他自然人;被告已依公司章程缴纳了股本金;合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原告无本案主体资格。被告为此提供了固定资产验资清单及审计事务所验资证明、项目审批表、工商年检审计报告、核发企业营业执照通知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1999年9月28日,合资公司已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所举之证只能证明其系合资公司的股东之一,无法证明原告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原告主体不适格,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且1999年9月28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吊销合资公司营业执照,合资公司的经营资格已被剥夺,理应进入清算程序,如要求被告补缴股本金,也应通过公司的清算程序完成,在清算程序之外,股东并无代公司行使追索股本金的权利。原告另一诉讼请求完全依附于第一项诉讼请求,亦应驳回。故裁定驳回原告起诉。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黄礼勇张哲)

点评:

从原、被告各自的诉讼主张来看,被告是否依公司章程履行了股东的出资义务,首先是个事实问题。如果被告已履行了出资义务,则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因没有事实根据而应当被驳回。如果被告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其出资义务,才可能发生原告对被告出资义务违反的责任追究问题。

依照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股东不按照公司章程中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该规定是将公司章程视为是股东之间的合同,股东的出资义务及其大小,是由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合同义务,公司章程的当事人为签署章程的各股东,公司则是章程所要追求和实现的目的,所以,公司不享有追究股东出资违约责任的主体资格和权利。依照该规定,原告是否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即是否具有股东出资违约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应取决于其是否为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但在本案情况下,还特殊的发生原告是否为惟一的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的问题。即如被告所主张的,公司除原、被告两个法人股东以外,还有其他自然人股东。被告的该主张意在即便原告是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如果还有其他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则本案诉讼也不是原告一个股东就可以提起的诉讼。所以,如果说“原告主体不合格”,也只能说是在本案事实下所产生的权利不是原告一人可独享的权利这个意义上的。

除此之外,本案还有一个特殊的法律问题,即原告起诉时,股东所设立的公司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承认原告有单独的诉权,则原告请求被告履行出资义务,也已无法向公司补缴。因为,在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公司已然丧失法人资格,依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解散时应由股东成立清算组在法定时间内进行公司清算。在此情况下,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应作为公司财产向该股东追缴,即作为公司财产中的债权由清算组负责追缴,并纳入到清算的公司财产整体中去。也就是说,此时不再发生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究违约责任的问题,而是由清算组通过清算程序直至诉讼程序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公司财产的问题。故而在这种情况下,原告是无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的。

【浏览次】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17: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土地使用权相关文章
  • 股东及其出资入股情况
    公司由甲、乙及其他各方股东共同投资设立,甲乙作为股东代表显名于工商注册资料,其余股东股份由甲乙代持,不登记于工商注册资料。1、公司前期开支。(1)公司前期开支,包括租赁、装修、购买办公设备、办理公司注册费用及其他公司成立前开展正常经营所需之必要开支。(2)本协议所列各股东都将参与公司的经营,公司成立前所有股东组成公司筹备委员会。筹备会根据需要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所有股东都应参加,经代表三分之二股份的表决权同意,可决议通过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3)各股东根据筹备委员会决议通过的关于公司前期开支的使用方案,各司其职,先行垫付相关费用,待公司成立后,根据公司的正常的财务制度进行实报实销。2、注册资金(本)100万元。(1)该注册资本主要用于公司注册时使用,并用于公司开业后的流动资金,股东不得撤回。(2)甲,乙等各出资股东均应于公司账户开立之日起三日内将各应缴纳的注册资金存入公司账户。3、
    2023-02-22
    478人看过
  • 股东的追偿权可以向谁行使
    股东的追偿权可以向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或者是向实际出资的股东行使,当然行使追偿权是需要满足一定条件的,具体股东行使追偿权需要满足条件的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条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3-03-26
    352人看过
  • 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怎样的
    1、股东抽逃出资案由是股东出逃出资损害债权人利益之诉。因股东虚假出资而引起的公司向股东提起的履行出资义务的诉讼。2、因股东抽逃出资而引起的公司要求股东承担返还出资责任的诉讼。3、瑕疵出资的股权转让及其民事责任承担引起的诉讼。一、虚假出资的常见表现是什么?1、利用估价不当的方法虚假出资。在我国,出资方式除了货币之外,还有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方式。而后几种出资方式,由于不是货币形式,是需要估价的。往往授意估价机构高估价格,以达到需要虚假出资的目的。2、利用虚假验资的方式虚假出资。由于验资是由中介机构实施的,投资人往往通过中介机构出具的虚假的验资报告来达到虚假出资的目的。3、抽逃出资。投资人在利用向他人借贷、租赁的财产和设备等方式出齐注册资本,公司成立之后,则以各种名义抽走资金,使公司成为买空卖空的皮包公司。二、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是什么?1、企业法人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
    2023-04-05
    330人看过
  • 股东实际出资的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关键字】股东出资【案情简介】原告:刘某某。被告:北京某某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01年2月1日某某达公司章程载明,公司股东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刘某某,货币,15万元。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2001年1月31日,某某达公司与刘某某签订借款协议书,约定某某达公司董事长叶翔燕代表董事会与某某达公司职工刘某某就借款事项达成协议,某某达公司同意将15万元借予刘某某,此款必须用于购买某某达公司股份,在刘某某工作岗位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此款可以用于刘某某在某某达公司服务年限折算还款,还款比例为,服务满一年后,折此款的10%;服务满两年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交存入资资金凭证显示,2001年2月7日,刘某某入资15万元。原告刘某某诉称,刘某某于2001年出资15万元成为某某达公司股东,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某某达注册资本为1500万元。但某某达公司一直未向刘某某签发股东出资证明。刘
    2023-08-17
    173人看过
  •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由谁保护
    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保护: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指的是股权转让的最终条件,即出让方与受让方最终成交的价格与份额。有限公司股权继承转让中与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1、有限责任公司因为股权继承转让、被强制执行等非因股东本人的意思发生变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受让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当事人不能就转让价格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评估方式确定。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因被强制执行等原因予以拍卖的,公司股东可以主张以拍卖底价行使优先购买权。股东未行使优先购买权,非股东竞拍成交后,其不得请求以拍卖成交价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流拍重新确定底价,公司股东主张以新确定的底价主张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继承人、财产析得人或受赠人因继承、析产或者赠与可以获得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财产权益,但不当然获得股东身份权,除非其
    2023-08-09
    124人看过
  • 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否认其股东资格
    能否以出资未到位为由主张股东资格否认,我国立法并无明文规定,司法实践和学术界均未一致结论。肯定说最主要的理由就在于:出资是取得股东资格的对价,出资是股东最主要的义务,没有出资或出资有重大瑕疵,当然就不能称其为股东。乍听起来,肯定说的理由似乎非常充足。但由此引发的一系列问题却得不到很好的解释。首先,越来越多的司法实践都主张“当公司有股东出资不实的情况时,可要求该股东在出资范围内向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既然出资未到位而应被否认其股东资格,他缘何又要向公司的债权人担责呢?其次,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在只有两个股东的情况下,股东之一因为出资未到位而被否认股东资格,此时的有限责任公司还能合法存续吗?公司成立后、股东资格被正式否认前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否受此影响?股东资格被正式否认前股东权已行使和享有的,效力如何?再次,在出资义务履行不完全的情况下
    2023-02-14
    113人看过
  • 股东大会提议由谁提出
    一、股东大会提议由谁提出1、召开股东大会的提议可以由董事会、监事会或者是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提出。2、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二、谁可以主持股东大会1、董事长、副董事长以及董事、监事等都可以主持股东大会。2、召开股东会之前,需要提交将召开的时间、地点等事项告知股东。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23-06-19
    335人看过
  • 股东转让股份时,资本金的提取由谁负责?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而转让其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由谁承担股东转让股权的责任,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权转让协议是受让人明知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抽回出资的有效合同,受让人应当对公司及其债权人承担责任。因股权转让人仍具有股东资格,在出资不足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有权转让自己的股权,股权转让合同不无效。但是,股权受让人不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转让人未足额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受让人可以以欺诈为由请求解除合同。受让人考虑公司良好的经营前景不愿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法院应当确认转让合同的效力。受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出资瑕疵仍接受转让的,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有效,股东的出资是公司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抽逃资金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公司有权依法要求返还财产。股东抽逃出资的,应当按照出资额和出资时间承担返还出资和支付利息的侵权责任。抽
    2023-05-07
    434人看过
  • 股东未出资应向出资股东承担那些违约责任?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是指没有按照约定完成出资,需要向其他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023-04-14
    495人看过
  • 股东瑕疵出资能够认其股东资格吗
    当股东瑕疵出资,经公司催讨后补足,可以认其股东资格。未补足的,即使该股东未抽逃全部出资,公司章程中可规定股东会在保留其股东资格的前提下,解除与其抽逃出资额相应的股权。一、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承担什么责任一般情况下,公司注销后,股东对原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即使公司财产不够偿还公司的债务,公司股东也不受公司债权人的追索。公司经合法注销程序以后,丧失法人主体资格,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但股东在公司被注销后在特定条件下存在承担股东责任的情况。1、股东瑕疵出资,即使公司注销,也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司法实践中股东瑕疵出资主要是指股东出资不实,如注册资金不到位、虚假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等情况。2、股东抽逃出资,应在抽逃原公司资产的范围内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股东出资不足的处理股东出资不足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足额补缴出资责任。即股东未按照规
    2023-06-24
    439人看过
  • 股东代表诉讼权由谁提出?
    股东代表诉讼权由股东提出,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了确保责任者真正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司法》对股东代表诉讼作了如下规定:(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股东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80日以上连续持股期间,应为股东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已期满的持股时间;规定的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是指两个以上股东持股份额的合计。(2)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
    2023-08-16
    469人看过
  • 股东如何转让其出资额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后,应当办理哪些手续?股东依法转让出资的,应当在股东名册上记载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和转让的出资额,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是否须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目前,除涉及国有资产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股权转让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必须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生效外商投资公司。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股东股权转让的有效条件是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和/或股东名册变更登记手续的,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前,股权转让不具有法律效力工商登记簿和/或股东名册变更完成。如果不符合这样的条件,即使受让人已经支付了定金、预付款甚至全部转让款,也可以要求返还,而不必接受可能存在权利瑕疵、尚未转让的股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份,变更股东名册登记程序,对当事人的权益有何影响?当公司错误地认为由于股东的过错导致出资转让尚未进行或完成,且未变更股东名册时,公
    2023-05-07
    491人看过
  • 公司股东向股东出资的方式有哪些
    公司股东的出资方式由货币财产以及非货币财产。比如实物、技术等。但是不能用劳务出资,合伙企业可以用劳务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进行财产转移手续。一、有限合伙企业不需要注册资本吗合伙企业中有合伙人对企业负无限责任,且可以以劳务出资。企业的财产不独立,责任不独立。如果有注册资本,那么,应该该企业有独立的责任、独立的财产。那么,注册资本就是该企业独立的责任。《合伙企业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
    2023-06-22
    412人看过
  • 其他股东对抽逃出资的股东的诉讼
    一、诚实出资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股东代表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利益.二、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股东等主体侵害了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追究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代表公司提起诉讼。相应的,胜诉后的利益归于公司。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监事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若股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其他股东可请求监事会或董事会提起损害赔偿诉讼。四、若股东提出的请求而监事会、董事会拒绝时或者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诉讼的时,为了公司的利益,股东可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提起诉讼。在例外情况下,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的利益遭受难以拟补的损害时,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一、小股东如何维权小股东的权益遭到侵害时
    2023-06-27
    221人看过
换一批
#土地管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使用权中的一种,是国家向土地使用者发放的,用于开发、经营、使用土地的一种特有权利。 这种权利可以是由土地使用者自行使用土地,也可以是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给他人,甚至是进行抵押贷款。 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土地使用者可以对... 更多>

    #土地使用权
    相关咨询
    • 债权出资的如何向股东追债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3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其次要看是什么债权。顾名思义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司法上权利,债权是一种典型
    • 自然人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谁继承?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28
      《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以公司名义向股东出资验资,对公司造成的损失由谁来承担,由谁承担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2-15
      出资与验资的规定,在我国《公司法》中予以强制性规定,并率先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揭开公司面纱”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体现了对资本信用的强制保障。 公司的缴纳出资是股东对公司的最基本的、法定的义务,即资本确定、资本规范和资本不变的三原则。如果出资和验资不规范,损失应当由股东来承担。 【防范策略】 公司在公司成立时,必须根据章程和法律的规定,及时出资,同时还应当及时办理验资与登记的相关手续。如果因为属于办
    • 什么情况下公司向股东追缴出资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6-01
      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
    • 有关公司股东向股东追缴出资属于什么范围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5-17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