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继承何时开始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同时,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宣告死亡时开始。
失踪人被宣告死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死亡的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当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人,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如果继承发生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判决,但是要注意不要超过诉讼时效。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二、房屋遗嘱继承如何写
房屋遗嘱继承应当这样写:
1、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口头遗嘱应当是在危急情况立的,危急情况结束后,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3、遗嘱人想理公证遗嘱的,应当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遗嘱就立好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三、遗嘱何时生效
遗嘱在立遗嘱人去世后正式生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n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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