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险管[2001]37号
省各商业银行:
近来,我省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在流动到其他单位时,出现部分原所在银行不予办理其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现象,致使流动人员不能在新单位及时续交养老保险费。这种做法与国家社会保险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违背。为了理顺现有的养老保险关系,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用人单位都应以《劳动法》为准绳,认真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性条款,企业职工在流动时应主动与原单位办理完相关手续,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对合同到期正常终止劳动关生活费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及时出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证明,并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对违反劳动合同约定和管理规定擅自离职的职工,用人单位要区分不同情况,依法进行处理,直至追究有关职工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在接收流动人员时应所履行与原所在单位的劳动合同作为接受条件,并要求其及时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二、各商业银行必须尽快清理流动人员的劳动关系,同时在3个月之内(2002年2月底前)到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办理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三、原所在银行超过3个月仍未办理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则应继续为其缴纳养老保险费,并补缴所欠养老保险费。
四、在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流动统筹范围内流动的职工,其原所在银行在3个月内既不为流动人员转移其养老保险关系又不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催办无效的情况下,我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将根据接受单位的意见直接把流动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划入现所在单位,由接受单位为其缴纳及补缴养老保险费。转出和接受单位须尽快交接这部分人员的缴费台帐等档案,以便及时接续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享受相应权益。
养老保险是劳动者在年老退出劳动岗位以后,由政府提供物质帮助,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的一项社会福利制度。 政府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并以税收优惠的形式负担部分费用,职工和用人单位按工资收入的不同比例,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费。...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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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台湾在线咨询 2021-10-25参保人员在跨统一地区流动之前,参保人员或其所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移地)经营机构中止参保手续,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发行参保证(合)证明。转移地经营机构应验证参保人在当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计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发行参保证明书的未付参保人员,通知未付情况,注意及时偿还。转移地的经营机构必须保留保险信息,准备检查。投保人丢失投保(合)证明书,转出地经营机构应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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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关系续接程序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311、在转入地就业并参保缴费。2、由本人或者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的经办机构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申请转移接续、,并出示原参保地开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缴费凭证》。3、对符合转入条件的,由转入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向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4、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联系函后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转移基金,向转入地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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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跨地区转移关系续接的问题北京在线咨询 2022-11-02《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失业保险关系随之转迁。单位成建制跨统筹地区转移和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其已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是否与失业保险关系一并转移的问题,《条例》没有作出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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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死亡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如何处理山东在线咨询 2022-11-1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