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票据代理的严格显名主义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9:55:33 388 人看过

票据行为属于法律行为的一种,因此,民法上关于代理的法则,也适用于票据行为。但票据法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又对民法代理的有关规则作了变更或例外规定。

一般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方式,按民法理论,主要有三种情况:

(1)明确指出被代理人是谁,并以其为一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

(2)仅说明代理他人为民事法律行为,但并不指明被代理人是谁;

(3)既不披露被代理人是谁,也不表明自己是代理人,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大陆法系国家只承认前两种情况为代理关系,把第三种情况称为间接代理,被代理人不得直接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后果,除非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进行了一项转移有关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之后,被代理人才可向第三人主张权利或履行义务。英美法系则把代理区分为显名代理和隐名代理,既承认大陆法系中直接代理的效力,又承认间接代理的效力。显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对民事代理方式的解释存在着原则性的分歧。而对于票据行为的代理,两大法系的票据法则均采取严格的显名主义,即要求代理人必须表明其与本人的代理关系。这样规定的基础来源于票据的权利外观理论。根据这一理论,交易相对人对于成文法规或交易观念上的一定权利、法律关系和其他法律上视为要素的外部事实要件予以信赖,从而进行法律行为时,其信赖应受法律保护。因此,票据法上的代理制度,要求行为效果更加确实,且表现于外观上,使任何善意第三人对于票据上的代理关系一目了然,以更好地保护持票人的利益,保障票据的安全流通。基于此,票据法要求票据代理行为应具备三项形式要件:

1、应载明本人于票据

票据为文义证券,票据债务人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以该债务人在票据上签名为前提,否则,该债务人即使与票据债权人约定愿负责清偿票款,也属民法上的另一关系,而不能据以要求他依票据法规定清偿票款。因此,仅以口头或票据以外的书面行为表示其以本人名义而为意思表示的,在其未记载于票据上之前,不产生票据代理的效力,本人不负票据上的责任。代理人只有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明确记载于票据,才能使有关票据行为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直接归属本人。至于如何记载本人的名义,从国外票据法的有关规定来看,一般不对此作出限制,仅以能够识别其为特定人就可以了。如美国统一商法典第3—401条规定:票据上的签名,可以使用任何名称,包括任何商业或通用的名称,或者用任何文字或标号等代替书面的签名。而我国票据法第7条第三款则规定: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当事人的本名。在解释上,所谓本名,即与户籍上的本名或者企业登记机关的名称相一致。当然,无论是本名还是别名,都必须是实在之人,如果票据上记载的被代理人为非实在之人,应认定为无权代理,因为根本没有人授予代理人代理权,所以由行为人自负无权代理的责任。

2、应在票据上载明代理的意思

票据代理,除代理人须将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载明于票据上之外,还应记载为本人代理的意思,否则根据票据之义,代理人与本人应共同承担票据上的责任。关于该项记载的方式,各国票据法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般作从宽解释,认为并不一定要求记载代理人字样,只要从整个票据的记载内容、票据交易习惯以及法律规定,足以认为是代理人代理本人实施有关票据行为的记载,即可视为有效的记载。如在票据上盖有商号印章,并加盖了经理图章,虽未写明代理字样,依一般社会观念,得认为已有代理意思的载明。

3、应由代理人自己签名于票据

票据行为有其法定的形式与效力,不允许行为人任意加以选择或变更,其中行为人的签名或盖章是票据行为绝对生效要件之一。票据代理属于票据行为的一种,当然也需要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才能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代理人未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即使在票据上已载明代理的意思,仍不发生票据代理的效力。

但是,有两种欠缺代理方式的情形应引起注意:

(1)代理人直接签本人的姓名或盖章而为票据行为,在票据上并不表明代理关系,也即在票据上并无代理人的签名,这在票据理论上称为签名的代行。这种代为签名的行为是否有效,在学理上有争议,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根据签名为事实行为与票据行为重在外观的原则(从外观无从辨别代理行为),应认定该行为无效;持肯定观点的学者则认为,签名的代行实际上是代表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名或盖章,只要行为人有代理权,就应发生代理的效力。笔者认为对此不能一概而论,应作具体分析。如被代理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则应认定该欠缺代理人签名的代理行为无效;如根本没有被代理人的授权,他人在票据上记载被代理人姓名或名称的,则构成票据签名的伪造;如被代理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理人确有代理权,那么即使欠缺表明代理的意思,签名的代行也应生效,这也符合票据为文义证券的法律特征。

(2)代理人未载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而签名于票据者,应自负票据上的责任。这一点无论在学理上还是在各国票据法的具体规定上都没有分歧。但是,如果在票据上的记载既可解释为代理资格的表示,又可解释为附记署名者个人的头衔时,应如何看待?如作为出票人的A公司B董事长(签章)。按日本法院的判例,持票人对A公司或B个人都可以请求票据金额,其中错误地受到请求者,对知道是否确实开出的直接相对人可以主张对人的抗辩。也就是说,对间接相对人来说,A公司与B个人应承担连带票据责任。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5日 00: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代理相关文章
  • 什么是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
    (1)显名代理: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的代理形式。显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2)隐名代理:核心是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在被代理人的授权范围内进行代理活动。隐名代理的突出特点是代理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直接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民事活动。隐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与显名代理的法律后果承担有不同的规定。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分别是什么呐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的对称。又称'露名代理',通常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的代理。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但表明自己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被称为显名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故又称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
    2023-08-04
    228人看过
  • 关于相关性证据规则的规定
    相关性证据规则又称为关联性证据规则,是指只有与本案有关的事实材料才能作为证据使用。美国联邦证据法第403条规定:证据虽然具有关联性,但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偏见、混淆争议或误导陪审团的危险大于该证据可能具有的价值时,或者考虑到过分拖延、浪费时间或无需出示重复证据时,也可以不采纳。英美证据法还专门对一些证据的关联性作了限定,大体包括以下的内容:1、有关被告人的品格没有关联性,但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告人提出有关其本人的品格证据,那么控方可以提出相反的品格证据进行反驳;二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品格证据不受相关性规则的限制;三是如果提出品格证据的目的不是为了证明案件事实,而是为了影响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也可以不受限制;2、被害人品格一般也不具有关联性,但庭审中如果出于准确确定被告人刑事责任之需,可以存在某些例外:一是如果被害人主张在犯罪过程中是无过错一方,而被告人持反对意见,这时可以允许被告人提出有关被害
    2023-06-06
    492人看过
  • 显名代理和直接代理的区别
    它们都需要通过委托和授权才能产生,这种委托和授权构成了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发生联系,形成真正的代理关系。代理人只有根据委托授权从事代理行为,该行为的后果才能对委托人产生拘束力。显名代理与隐名代理分别是什么呐显名代理,'隐名代理'的对称。又称'露名代理',通常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的代理。代理人不公开被代理人姓名身份但表明自己具有代理人资格的情况,在大陆法系国家,也被称为显名代理。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直接承担,故又称直接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与客户签订合同,如电器产品的代理商制度。如果被代理人的产品给买受方造成损失,则被代理人显名,承担法律责任,代理人也要承担连带责任。当被代理人无力赔偿或无法赔偿,由代理人垫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一条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
    2023-07-31
    331人看过
  • 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
    一、国内外关于中期票据的定义。20世纪80年代早期,在美国等成熟债券市场中,中期票据(Medim-termNotes)作为连接短期商业票据和长期债券之间的桥梁性产品出现,其期限通常在2-5年之间。在欧洲货币市场发行的中期票据,称为欧洲中期票据(EMTNs)。随着市场的发展,中期票据逐渐突破了期限的限制,10-30年期限之间的中期票据变得更为普遍,中期票据已成为企业代替中期贷款的又一融资形式。在我国,所谓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本论文由无忧整理提供据业务,是继短期融资券之后推出的又一项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中期票据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中期票据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经监管当局一次注册批准后,在注册期限内按照计划连续、分期地以公募形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债务融资工具。二、中期票据的分类。中期票据是一种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者通过发行票据在
    2023-06-06
    424人看过
  • 关于业主自治的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执行吗
    是需要严格的去执行的。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我国对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业主自治是指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民主原则建立自治组织、确立自治规范,管理本区域内的物业的一种基层治理模式。一、业主自治需要遵循的原则是什么?1.主权原则主权在业主,一切权利属于业主,业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决定,重大问题由全体业主决定。2.程序原则制定议事规则,一切决定要依法和依规则来作出。3.分权制衡原则建立业主自治组织,实行议制,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分别设立,相对独立,相互制衡。4.保护少数原则采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表决机制,但要防止多数人作出侵害少数人利益的决定。如果为了公共利益而无法避免,必须给受损失的少数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补偿。5.直选原则业主委员和业主代表均由业主直
    2023-02-23
    385人看过
  • 关于严格执行《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物价局(委员会),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部直属及双重领导港航单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港口外贸运输正逐步走向市场。在经济转轨的过程中,港口外贸费收在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诸如为争夺货源竟相杀价;不严格执行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批准交通部颁布的《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任意更动国家规定的价格标准等。一方面严重扰乱了港口对外贸易运输生产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损害了国家改革开放的形象,导致国家外汇收入的流失。为严肃物价纪律,保证港口外贸生产正常秩序,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外贸港口费收属国家定价范畴,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未经国家计委和交通部批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变动,无权解释《港口费收规则》(外贸部分)并变通。二、各地交通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接本通知后,应对各港口外贸港口费收执行情况进
    2023-06-08
    373人看过
  • 证据规则关于鉴定的规定
    鉴定人应当签署承诺书,故意作虚假鉴定应被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鉴定开始之前,人民法院应当要求鉴定人签署承诺书。承诺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人保证客观、公正、诚实地进行鉴定,保证出庭作证,如作虚假鉴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等内容。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怀疑伤残鉴定是假的怎么办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首先,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其次,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最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二)鉴定
    2023-06-25
    457人看过
  • 什么是证据裁判主义规则
    即人民法院裁判行政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53条)。虽然只有这短短的一句话,但它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以客观事实作为裁判依据时代的结束,开创了以法律事实为基础“证据裁判主义”的新纪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个几乎家喻户晓的口号,并同时为我国三大诉讼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确认(刑事诉讼第6条、民事诉讼第7条、行政诉讼法第4条),被奉为诉讼的基本原则。该原则本无可厚非,但过去一般都认为,“以事实为根据”就是要求司法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以客观存在的案件事实为依据。由于案件都是发生在过去的事情,法官通过证据“重建”的案件事实,只能是带有主观色彩的“虚拟”的事实。因此,“客观事实”在诉讼中是不能实现的,诉讼也没有必要达到客观真实。德国学者KarlLarenz(拉伦兹)在《法学方法论》中,将案件事实分为“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即客观事实、“作为陈述的案件事实”即主观
    2023-06-12
    485人看过
  • 票据代理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票据法》中关于票据代理规定的内容主要有三方面:票据代理的特殊形式;无权代理;越权代理。第一、票据代理的形式及其要件票据代理必须以书面形式,不得以口头形式,并且应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如果票据代理人在代理他人(被代理人)为票据行为时,没有依法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那么即使代理人为真正的代理人,在为票据行为时出具了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代理人仍应自己承担票据上的责任。第二、无权代理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第三、越权代理越权代理是指代理人超过代理权限,致使被代理人增加票据义务的代理行为。票据法对签章是怎样要求的?(一)关于票据上的签名方式。我国票据法规定采取由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方式,既可以是行为人的手书签名,也可以是由行为人盖章,也可以要求签名加盖章。(二)关于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签章时,有如下限制性规定:法人在票据上签章,首先要求有代表该法人的
    2023-06-06
    341人看过
  • 票据出票人的资格规定
    票据出票人的资格要求包括有: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支票出票人的资格要求则包括建立账户;存入足够支付的款项;预留印鉴等。我国《票据法》规定,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本票的出票人应具备何种资格(1)本票出票人的资格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票据法对本票的出票人资格没有具体限定,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审定,授权其根据现实的和发展的需要来确定本票出票人的范围。票据法这样规定是有一定灵活性的,既全面考虑了本票的功能,又考虑了今后可能有的安排。而中国人民银行在其发布的《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这样对本票出票人的限制是比较严格的。(2)本票的出票人必须有相应的资金保证。《票据法》规定,本票的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本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因为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本票,就是承诺自己在见票时要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
    2023-07-06
    456人看过
  • 关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分类的规定
    法条: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释义:本条是关于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分类的规定。应当记住,对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必须是记名股票。而向投资者发行的股票,则可以是记名股票,也可以是无记名股票。而且记名有明确要求;记名时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发起人股除记名外,还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记名股票是指明确记载了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姓名,而且必须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无记名股票是指在股票上不记载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当然也就不会将其持有者姓名或名称附于股票,凡持票人均可主张其股东权利。
    2023-06-09
    432人看过
  • 关于挂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区别
    一、挂名股东不参与公司股东会决议,显名股东直接参加股东会相关决议;二、挂名股东不分取红利,个别情况有收一定的借名费。显名股东参与公司分红;三、挂名股东,无实际上的出资行为,挂名,往往是规避目前法律上禁止性规定。显名股东,有实际出资,即便是与隐名股东存在协议约定,但不排除显名股东之身份;四、挂名股东,退股权难以操作,因无实际出资行为,如要求退股,除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和公司章程的例外约定外,即便是有工商登记或名册记载,如不能提供其实际出资证名,一旦公司或其他股东反证,法院也难以支持。显名股东,无论是在形式上抑或实体上,与其他股东一样享有转股或退股的权利,当然有另外规定除外。五、挂名股东,法律上暂无正名,一旦发生争议,挂名股东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处于不利境地。显名股东,虽然也未写入法律文件,但实践中已在积极探索,公司法解释三的出台,已为显名股东在实务中发生争议时提供了解决的途径,公司法的下次修订,
    2023-04-13
    326人看过
  • 代理显名和隐名的区别是什么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体地表明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吗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代理行为有效吗:得具体分析:第一,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实施了代理行为,被代理人没有追认的,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无效。若被代理人进行追认,则无权代理成为了有权代理;第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被授予有代理权的假象,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此时与之成立民事法律关系,代理行为有效。二、和律师签合同注意事项注意事项:1、代理费的数额,给付时间;2、案件代理期限,是一审终结还是包括二审的代理,是否包括执行阶段;3、代理的权限范围。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依据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效力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三、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责任,如果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
    2023-03-15
    177人看过
  • 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第37条第三款规定:“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密。“这些规定从宪法的高度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但是,关于财产的规定,以“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代替的财产,使得不具操作性。因为财产是否合法应由法院裁判,在此之前,任何财产都不受侵犯;由于所有权的权能可与财产本身分离,因而侵犯具体的财产未必涉及财产的所有权。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华
    2023-04-02
    126人看过
换一批
#民法典总则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代理
    词条

    代理是法律术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人以被代理... 更多>

    #代理
    相关咨询
    • 关于票据承兑和保证罪的相关罪名
      重庆在线咨询 2022-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否有严格的法律依据?
      香港在线咨询 2022-03-14
      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是有着严格的法律依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第一百
    • 隐名代理跟显名代理有什么不同吗
      北京在线咨询 2023-10-20
      律师解答 显名代理是指代理人在实施代理行为时具体地表明被代理人身份的代理。隐名代理,又称间接代理,是指在代理关系中,被代理人隐名,直接由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代理。
    • 有关显名股东和名义股东的定义区别是什么呢?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8-11
      公司法对隐名股东没有规定。公司中的隐名投资是指一方实际出资,但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记载的投资人却为他人的法律现象。其中实际出资人为隐名股东,公司章程等材料中记载的股东为显名股东。如果隐名投资人未直接以股东的名义行使权利的,则以显名投资人为股东。至于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的关系,则依一般民法原则解决。公司法律关系要求具有稳定性,若以隐名投资人为股东,则会导致以显名投资人的名义所形成的
    • 公安机关关于严格办理诽谤有什么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4-06
      1、《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