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物权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法
1、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动产占有人,将该动产让与第三人,若第三人取得动产系出于善意,则确定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能追夺的法律制度。
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所有人遗忘于某处,不为任何人占有的物。
3、发现埋藏物,埋藏物,是指包藏于他物之中,不容易从外部发现的物。
4、因主物转让从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孳息所有权的归属,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5、添附,添附一般是附合、混合的通称,广义的添附还包括加工在内。
6、时效取得,时效取得,是指依取得时效的规定取得所有权。
7、先占,先占是指最先占有无主财产。
二、物权争议是否有时限
物权纠纷如果涉及到返还动产或者不动产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如果是其他物权纠纷,诉讼时效是三年。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三、物权纠纷案由有哪些
(一)不动产登记纠纷案由。
1、异议登记不当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异议登记不当给权利人造成损害引发损害赔偿纠纷的案件。
2、虚假登记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不动产登记簿上关于不动产的记载存在瑕疵产生纠纷的案件。
(二)物权保护纠纷案由。
3、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物权的成立、内容及物权的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1)所有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所有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2)用益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用益物权的成立、内容及归属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3)担保物权确认纠纷:适用于因担保物权的成立、内容、归属及效力顺序等所产生纠纷的案件。
4、返还原物纠纷:适用于因权利人请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人返还该物而产生纠纷的案件。
5、排除妨害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他人的妨碍而引发以排除妨碍纠纷的案件。
6、消除危险纠纷:适用于因他人的行为或者某一事实状态危害到物的安全而要求消除危险引发纠纷的案件。
7、修理、重作、更换纠纷:适用于因造成物的损毁,权利人请求修理、重作、更换而引起纠纷的案件。
8、恢复原状纠纷:适用于因物受到毁损,物权人要求侵害人采取措施将物恢复到原来状况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9、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于因财产受到损害,权利人请求赔偿损失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三)与所有权纠纷有关的案由
10、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适用于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集体所有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以及管理决策等权利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1)业主专有权纠纷:适用于因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专有权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纠纷的案件。
(2)业主共有权纠纷:适用于业主之间因建筑物共有部分的权利归属、使用、收益和处分等内容产生纠纷的案件。
(3)车位、车库纠纷:适用于业主与开发商或者业主与业主之间就车位、车库的权属、使用、收益产生纠纷的案件。
12、业主撤销权纠纷:适用于业主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而引发纠纷的案件。
13、遗失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所有人或者其他权利人在遗失其财物后,请求拾得遗失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遗失物的人予以返还遗失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4、漂流物返还纠纷:适用于漂流物的所有人或者其他物权人请求拾得漂流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归还漂流物产生纠纷的案件。
15、埋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埋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埋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埋藏物的人返还埋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16、隐藏物返还纠纷:适用于隐藏物的权利人请求发现隐藏物的人或者其他占有人返还隐藏物引发纠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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