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国内的电子商务规模正在逐渐的扩大,大量的电子商务平台不断的涌现,大量的传统企业先后加入到了电子商务建设队伍中。随着电子商务平台和企业的不断融合,在共同发展过程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需要平台和企业共同面对,尤其是电子商务平台。众所周知,电子商务有三流——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三者缺一不可,信息流是依附于平台本身,平台上提供了最全最新的资讯和信息,充分满足了广大用户的需求;资金流也因为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出现而得到了较为妥善的解决,目前有关于第三方支付的规定已经公平,第三方支付产业正在稳步的超前发展;而物流,是链接买卖双方的纽带,也是商业交易最终完成的关键之一。物流的问题不解决,电子商务就无法为客户提供最好的服务,就会制约电子商务的发展。
国内B2B,B2C和C2C的电子商务平台众多,对于物流也有各自不同的方法。以代表C2C的淘宝为例,淘宝上的卖家一般都是与国内各大快递公司比如圆通,ems,申通之类的公司合作,买家在淘宝网上拍下的商品都是经过卖家各自达成合作的快递公司完成的。而京东商城,则是自建物流平台,而不依附于别的专门物流公司。
对于B2B电子商务平台来说,涉及到的都是以企业为主的服务对象,在物流处理的问题上肯定要比C2C网购平台的物流要谨慎的多。像淘宝这样的网购平台面向的大多数是个人,大部分涉及的商品价值都是比较低的,即使在运输过程中产生了一些差错,那么造成的损失都不会很大。但是仍然需要出台相关的政策进行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规范物流企业的行为。
对于以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电子商务平台,在物流建设方面主要有两个渠道,一是自建物流平台,另一个就是与物流企业合作。
自建物流平台对于电子商务平台来说是完全可能的,但是就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情况来看则又是非常困难的。原因呢,有很多。首先电子商务在我国发展还没有稳定下来,也还在探索当中。许多电子商务平台目前都是亏本运行,投入大量的金钱时间和精力,但是却还没有达到获得收益的那一步。除了阿里巴巴这样的老牌电子商务网站之外,目前国内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都是赔本经营。所以说,有人称电子商务是一个烧钱的行业。但是广大电子商务平台无须丧气,因为还有一句话是这么说的——电子商务:做时烧钱,做好省钱。
基于这种状况,让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物流系统显得有些勉强。其次,就是物流公司自身的发展所造成的。因为物流行业在我国还没有形成一个健全的系统,或者说是一个比较混乱的行业。各个地区各个物流企业都自己的托运标准,运行体系,并没有达成绝大部分的统一,存在一小部分差异的局面。那么对于这样一种物流局面,电子商务平台是很难将物流系统建设好,使其在为客户服务时不产生问题,不给买卖双方企业造成损失。
电子商务平台自建物流是完全可以可行的,只是局限于两者目前发展的形势。相对于自建物流,选择与物流企业合作则是现阶段大部分电子商务平台应该走的一条渠道建设之路。电子商务平台与物流企业合作达到资源优化配置,双方达成共识共同为企业服务,开创一个双方共赢的局面。只是目前,物流企业自身管理需要加强,这一点从网购的一系列事件中就可以反映出来。相比于淘宝之类的网购平台,面向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所产生的交易则是产生大量的贵重的物品托运,一次小差错可能就会带来巨大的损失。这不仅影响到物流公司的声誉,对电子商务平台造成的影响也不小。所以,电子商务公司在与物流进行合作的时候,签订的协议最好要极其的详细和周全,以求万无一失,将损失降到最低。
物流,是目前困扰电子商务发展的又一难题,针对于主要面向企业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也许在物流方面有另外的解决方法,那就是买卖双方自己商议确定货物托运的物流公司,就想目前网购上的运输服务一样。通过这样的方式,如果有问题出现可以将问题简单化。当然,电子商务平台提供一套完整的电子商务服务是广大企业最希望看到的,才能算是是客户真正享受全面的电子商务服务。只不过目前条件都还不具备,相信会有那么一天的。
物流业发展不够完善,随着物流与电子商务平台的单个合作,逐渐会在业内产生一些约定俗成的行业准则,慢慢的就会形成一个大家都支持的规范,那么物流市场就会完善起来,那是电子商务既可以选择自建渠道,也可以继续和物流公司合作,达到共赢。就目前来说,有实力的特别是资金基础足够强的电子商务平台可以尝试自建平台,比如京东商城。至于国内大部分的电子商务平台还是选择与物流公司合作以达到利益最大化。
电子商务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概述
1、电子商务及其发展
电子商务,简称E-C的概念,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式,所进行的商业活动。1997年4月15日,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委员会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做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做生意。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像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1
对电子商务可作广义与狭义两种划分。广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一切以电子技术手段所进行的与商业有关的活动。这里所指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通讯与电子计算技术。狭义的电子商务,是指以因特网为运行平台的商事交易活动,即,简称I-C。本文所指的电子商务,即是狭义的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是21世纪商事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它包括了从原材料的查询、采购,产品的定购、储运,以及电子交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除了货物贸易之外,电子商务还包括许多服务贸易,如数字化信息的联机传送、资金的电子划拨、股票的电子交易、电子提单、网上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施工、远程联机服务以及文件共享等等。它既涉及到产品的买卖(如各种生产物资、消费品等),又涉及到服务的提供(如信息服务、金融服务、中介服务等);既有传统的社会专业服务内容(如医疗保健、教育等),又有新兴的交易形式(如虚拟商店、虚拟贸易社团等)。
近年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根据美国资讯业的权威机构IDE估计,1997年到2003年之间,全球上网人数的年增长率高达56%,上网交易金额将超过875亿美元。2原有的电脑公司以及一些传统商业企业纷纷转向商机无限的因特网,以谋求更好的发展。然而在网络世界中,公司的高速成长不再仅仅依赖于硬件系统或者说单纯的技术,而在于其不断创新的商业方法()。并且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对利用这些技术所产生的新的商业方法发明的专利申请也表现出了浓厚的兴趣。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商业方法发明也导致了各种问题的出现,其中包括传统的专利法一般只保护工业方法,商业方法能否构成法定专利客体,如何判定其新颖性和创造性等,亟待我们研究。
2、商业方法与商业方法专利
美国法院至今尚未有判决对商业方法做出明确定义,对商业方法的概念通常以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为参考。
美国专利分类第705类对商业方法的定义是: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商业运作、行政、企业管理或财务资料报表的产生,其能使资料在经过处理后有显著的改变或完成运算操作,装置及对应的方法,用于货物或服务之提供改变时的资料处理或运算操作。3
欧洲专利局(EPO,简称EPO)认为:商业方法是涉及人、社会与金融之间关系的任何主题,具体可以包括以下内容:调查用户习惯的方法;市场营销方法;引导用户消费方法;商品及服务的方法;记账方法;开发新市场和新交易的方法;产品及服务的分配方法;产品与制作方法的利用(例如一种集装生产线使用的想法,快速生产的方法等);在金融服务和与互联网有关的电子商务活动中有更多的商业方法的专利。4
那么什么是商业方法专利呢?
在美国众议院议员RB和HB提出的《2000年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的提案中有这样的表述:商业方法专利是指下列方法之一:
(1)一种经营、管理或其他操作某一企业或组织,包括适用于财经信息处理过程的技术方法。
(2)任何应用于竞技、训练或个人技巧的技术方法。
(3)上述(1)和(2)中所描述的由计算机辅助实施的技术或方法。5
日本特许厅(JPO,简称JPO)第四审查部部长井上正的观点是:单纯的商业方法由于缺少技术特征被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尽管我们现在称为商业方法专利,这并不意味着我们突然开始保护那些传统专利法不保护的纯粹的商业方法和商业模式。技术随着时代的改变而变化,专利权也会授予那些使用现代技术产生的发明。例如那些使用在银行操作系统上的自动柜员机(ATM)一类的支持商业活动的设备。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使用计算机和网络来完成整个商业活动的操作,比如定货、销售、财务结算以及广告都成为可能,这使得创意()可以通过计算机系统以一个有形的方式加以解决从而可以获得专利,这就是那些极具有吸引力的所谓的商业方法专利。可以说,商业方法专利是一项通过计算机系统完成创造的发明。6
通过了解美日欧对商业方法和商业方法专利的界定,我们知道商业方法的外延非常广泛,几乎包括了企业管理与营销的每个重要环节。
商业方法专利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实施的商业方法发明,这些发明包括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发明和与计算机系统无关的发明。
3、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与计算机系统有关的商业方法专利通常以计算机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我们将其称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
笔者认为,所谓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是指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运作的用于管理或营销的发明,是由特定的装置(计算机及网络)、特定的应用软件和商业方法组合而成的技术方案。
由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与电子商务具有密切联系,因此又可以称为电子商务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有学者直接将其称为电子商务专利。7在本文中,笔者将其视为表述不同、含义相同的概念。
因为商业方法专利是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来实现,以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因此本质上它是一种计算机软件专利。
4、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与商业方法专利、软件专利的关系
国内学者在论及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时,没有对商业方法软件专利与商业方法专利、软件专利的联系和区别进行说明,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关系进行澄清。
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只是商业方法专利的一部分,只有那些通过计算机系统和网络来实现,以软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商业方法专利才属于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同样,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只是软件专利的一部分,只有那些与商业方法相结合的软件专利才可能成为商业方法软件专利。商业方法软件专利既属于商业方法专利又属于软件专利,是二者的交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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