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明码标价管理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10:12:15 427 人看过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实现公平竞争、公平交易,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有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在收购、销售商品或收取服务性费用时,均须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第三条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明码标价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明码标价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四条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码标价工作的管理,组织落实其系统、其行业的明码标价工作。

农贸市场、滩群市场的明码标价工作,由主办单位按本规定负责落实。

第五条商品和服务性收费的明码标价,实行统一的标价签、价目表等形式。商品标价签内容包括: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量单位、价格及物价员签章等。收费价目表内容包括:收费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计量单位等。

第六条标价签、价目表由市物价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发行。其他单位不得擅自印制。

需要使用有行业或企业自身特色的标价签、价目表或特殊商品不宜标价的,须经市物价检查机构批准,并到所在区、县物价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明码标价必须使用法定计量单位。专营涉外商品的商店、涉外饭店和宾馆的标价签、价目表应分别使用中、英文。

第八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做到价签齐全、一货一签、标价明确、字迹清晰、摆放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换。

第九条收取服务性费用的,应在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价目表。

第十条在城乡贸易市场的固定摊位销售商品的,应当明码标价。

第十一条收购农副产品或废旧物资的,应当在收购地点公布收购价目表。

第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二)不如实标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三)实际售价或收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或收费标准;

(四)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

第十三条对有第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由物价检查机构分别处理:

(一)对不实行明码标价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处以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部分商品或收费项目未实行明码标价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三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缺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三百元;

(三)对明码标价内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一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中商品单价在二十元以上的,每悟一种或一项,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但每次罚款不得超过一百元;

(四)对不使用统一监制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标价高于国家规定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和标价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收购价格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其退还,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六)对高于已标明的价格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消费者;不能退还的,由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并处以二十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擅自印制、销售标价签、价目表而获取的非法所得,责令违法单位或个人退还购买者;不能退还的,由市物价检查机构予以没收。

本条所称处以某某元之以下罚款,均含某某之本数。

第十四条被处罚的单位和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申请复议。上一级物价检查机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申诉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复议通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0日 15:4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明码标价相关文章
  •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修正)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印制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制版、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商标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防伪商标印制企业,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和外商投资商标印制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对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第四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的
    2023-06-05
    420人看过
  •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如下: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法律依据:《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六条
    2023-04-05
    229人看过
  • 监督明码标价减少价格违法
    近日,媒体从平度市物价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农贸市场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市场价格环境,该局于近期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农贸市场明码标价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市场开办经营单位向经营业户收费公示执行情况,以及经营业户明码标价执行情况。据了解,此次专项检查以价格政策宣传、批评教育和提醒告诫为主,行政处罚为辅,以点带面逐步推进和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提高明码标价普及率。同时,按照《山东省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要求市场开办经营单位或经营业户在经营场所或收费地点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或品名、计价单位、价格等;鼓励经营单位采取电子显示屏、价目表、价格公示栏、标价签等多种标价形式,公开价格信息,增强价格透明度,便于消费者监督。通过本次检查,帮助市场开办经营单位加强农贸市场的价格管理工作,提高经营者价格自律意识和价格政策水平,减少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共同维护农贸市场价格秩序。
    2023-06-07
    144人看过
  • 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7-8-30【实施日期】2007-10-1【发布单位】【文号】津政令第122号《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8月1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七年八月三十日天津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耕地资源,提高耕地质量,保障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57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耕地是指达到一定基础地力标准,并经常进行耕作的土地(含新开荒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果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本办法所称耕地质量是指耕地地力和环境、设施水平及对农作物的适宜性等综合因素的优劣程度。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耕地质量管理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
    2023-04-22
    459人看过
  • 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房地产管理局拟定的《天津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管理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二○○五年九月三十日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保证物业管理项目的正常管理服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商品房项目中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和使用等活动。第三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规划、设计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建设的监督管理。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登记、移交和使用活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新建商品房项目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三至千分之四确定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一)建筑规模在5万
    2023-04-22
    456人看过
  • 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
    第60号《天津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市长戴相龙二OO四年六月三十日第一条为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应用放射性同位素和辐射技术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放射性废物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卫生、公安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放射性废物的安全防护和安全保卫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下列放射性废物属于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一)受放射污染的各种材料、容器、工具、设备、动物尸体或植株;(二)废放射源;(三)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四)其他放射性废物。第五条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建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放射性废物暂存室(库)。放射性废物暂存室(
    2023-04-24
    163人看过
换一批
#价格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明码标价是指公开标明商品价格或收费标准的方式。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 更多>

    #明码标价
    相关咨询
    • 没有明码标价可以办理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30
      1.依据价格法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 物业管理费是否需要明码标价?
      山东在线咨询 2021-09-28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日常生活当中可能很多的人员,他们居住在一个小区内部,所以都是有一些专业的物业公司来为他们提供一定的服务的,这样的一种服务的话都是有费用方面的收取的,并且必须要明文的标明价格,否则的话会存在着一些错误和不规范的行为。
    • 物业管理费是不是要明码标价
      西藏在线咨询 2021-09-28
      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如今我国也是将物管公司进行了等级划分的,对应不同的等级,自然此时的收费标准就会不一样。另外,考虑到个给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因而最终物业费的标准其实也是结合了本地的实际情况之后确定的。
    • 明码标价的法律依据
      河北在线咨询 2022-05-15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如下: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5-24
      明码标价的法律规定如下: 明码标价的标价方式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对标价方式进行监制。 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