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3 10:55:08 196 人看过

抽逃出资的连带责任是:

1、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股东抽逃出资,公司债权人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抽逃出资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

股东抽逃出资的方式主要包括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等六个方面。

1、设立公司时利用过桥贷款作为注册资金。待公司注册成立后,将过桥贷款部分或全部抽走;

2、伪造虚假的基础交易关系。如公司与股东间买卖关系,公司将股东注册资金的一部分划归股东个人所有;

3、将注册资金的非货币部分。如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工业产权、专业技术、场地使用权等在验资完毕后,将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4、未提取法定公积金或者制作虚假会计报表虚增利润。在短期内以分配利润的方式提走出资;

5、抽走货币出资。以其他未经审计评估且实际价值明显低于其申报价值的非货币部分补账,以达到抽逃出资的目的;

6、通过对股东提供抵押担保而变相抽回出资等。

股东抽逃出资行为不仅导致公司资本缺陷,损害到公司及公司其他认股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其欺诈性和隐蔽性使得公司在营运过程中,公司的信用病态膨胀,对公司债权人和市场交易安全及整个社会构成巨大威胁。所以如果公司的股东或债权人发现其他股东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一定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以期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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