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不侵权之诉及其完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0:13:57 286 人看过

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诉讼类型,和所有的新生事物一样,人们对它的认知须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笔者将以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现状为视角,研究此制度的来源、我国法上的依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要件、管辖及处理等问题,并提出关于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的若干意见。

一、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来源

确认之诉,亦称确认判决或宣告式判决,是通过请求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者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予以判决确认的诉讼类型,其最大的特点是法院对确认之诉的判决只存在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美国早在1934年即制定了联邦确认判决法。该法规定,在存在实际争议的案件中,若双方当事人请求确认各自权利或其他法律关系,法院有权作出相应判决,而不论当事人是否请求给予进一步的救济措施。在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领域,被指控侵犯专利权者得以援引该法第2201条及第2202条之规定,主动提起请求法院确认其行为不构成专利侵权的诉讼。英国专利法(1977)第70条、英国商标法(1994)第21条,均对无端的侵权威胁规定了类似的救济途径。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法上的依据

我国法律并无关于确认不侵权之诉的任何规定。2002年7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作出的《关于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与苏州郎力福公司请求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案的批复》,被认为是我国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法律依据。该批复认为,该案已经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批复进一步明确,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只是针对被告发函指控其侵权的行为而请求法院确认自己不侵权,并不主张被告的行为侵权并追究其侵权责任,因此,以请求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案由,更能直接地反映当事人争议的本质,体现当事人的请求与法院裁判事项的核心内容。然而,该批复并未明确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制度设计目的,这也为以后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产生分歧埋下了伏笔。自2008年4月1日施行的《民事案由规定》中的第152个案由为确认不侵权纠纷,最高法院并将此类纠纷定义为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至此,确认不侵权纠纷作为三级案由正式为最高人民法院所认可。

(三)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确立的必要性

曾有人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上没有依据,并对此种诉讼制度的必要性提出质疑。笔者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本质上属于对被指控侵权者的救济。通过确认不侵权之诉,可以使知识产权权利人与被指控侵权者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地确定下来,减少侵权指控行为对被控侵权者的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影响。在一产品被指控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下,通常涉及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如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销售者甚至使用者的利益。侵权与否的法律关系若不能尽快确定,必将影响被控侵权产品制造者的市场前景,加大其市场风险,波及其与产品销售者、使用者之间的商业关系。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不仅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而且是市场竞争的利器与法宝,有时会被权利人所滥用。而确认不侵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下来,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机制,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因此,在知识产权领域,确认不侵权之诉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必要的。

(四)我国法院已经受理的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案件类型及存在的问题

自最高法院民三庭就苏州龙宝案作出批复以来,各人民法院纷纷以此批复为依据,已受理并审结了若干以确认不侵权为诉由的知识产权案件,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以及侵犯商业秘密等不同的知识产权领域。《民事案由规定》所明确的诉由包括: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以及确认不侵犯著作权纠纷三个。确认不侵权之诉,丰富了我国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为被控侵权人提供了必要的救济途径。但由于此类案件在立案条件、管辖及审理方面均无明确法律依据,各地法院的法官往往依据自身对此制度的理解来断案。因此,便形成了立案条件不统一、管辖确定不明确、案件审理思路不清等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一步探讨,在制度设计上进一步完善。

二、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和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法院民三庭认为,确认不侵权之诉与普通的民事案件无异。在上述条件中,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的认定至关重要。在就苏州龙宝生物工程实业公司一案的批复中,最高法院民三庭认为,由于被告郎力福公司向销售原告龙宝公司产品的商家发函称原告的产品涉嫌侵权,导致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产品,使得原告的利益受到了损害,故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向原告的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函,导致该经销商停止销售原告的商品,是认定原告的利益受到损害,其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关键。

在认定原告与案件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时,外国法上的成例可以给我们一些启示。

美国最高法院在2007年初裁决的一起案件中重申,法院对宣告性判决诉讼的管辖应满足案件或者争议的要求,即(原告)所声称的事实,能否证明在存在法律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实质性争议。此种实质性争议是现实存在的、即将发生的,需要获得救济。宣告性判决的作出,要和对一些虚拟的事实提出的法律咨询意见相区分。这就表明,现实存在的实质性争议,是美国法院对宣告性判决行使管辖权的前提。此种实质性争议的标准,与我国法上所规定的原告与本案是否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相比,更为明了。因此,在认定法院是否应该受理一确认不侵权之诉时,我们可以借鉴美国法上的规定,审查依据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即能够有初步证据证明的事实,看在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现实的、实质性争议。若存在此种争议,则可认定原眚和本案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从而满足了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要件之一。那么,在何种情况下应视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现实的、实质性争议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中国科学出版社诉英国费德里克·沃恩公司确认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可以给我们某些启发。该院在判决书中明确了被警告人若想证明其权利受到了侵害,具备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原告主体资格,尚须证明或者说明如下三点:

第一,知识产权人已向其发出了侵权警告,而被警告人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如果权利人所寄信函的内容仅仅是提出授权的要约,或者是告知相关知识产权的存在,或者是出于调查专利侵权者的目的而进行相关的询问,其并无将立即提起侵权诉讼的意思表示,则在知识产权人与信函的接收人之间并无实质争议,那么,信函的接收者尚不具备提起确认之诉的条件。因此,信函的性质到底是侵权警告还是寻求合作,常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例如,在奇瑞汽车有限公司与被告赵申苓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赵申苓于2005年11月14日向奇瑞公司寄出了一封告示信。该信的第二段末写道:而就我所知,贵公司在市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20日 06:2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要约相关文章
  • 论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及其制度之完善
    关键词:结论/质证制度/鉴定人/出庭内容提要: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目前,对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尚存认识上的分歧,诸多原因导致对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流于形式,应正确认识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完善司法鉴定结论的质证制度。一、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和证据效力(一)司法鉴定结论的法律性质司法鉴定结论是一种特殊的证据形式。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将司法鉴定结论规定为一种独立的证据形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司法鉴定结论具有证据方法的功能,其具体表现为:1、鉴定结论是一种必要的证据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证据之一,但同时又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由此可见,作为法定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包括未经查证属实的鉴定结论。人们常常混淆法定证据
    2023-06-06
    77人看过
  • 股权转让无效确认之诉及返还之诉
    依《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如股权转让未经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在公司成立三年内转让股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任期内转让股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股东转让股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未经变更登记;股东可以提起诉讼。一、股权转让的限制有哪些股权转让有以下限制:1、股东向非股东转让出资时,不仅要经过其他股东一半以上的同意,还要享有其他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2、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3、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4、即公司不得受让公司股份的法律主体。法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股权可以转让吗股权可以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股权,股权转让后,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和相应手续。股份有限公
    2023-04-11
    283人看过
  • 浅议我国司法赔偿确认程序之完善
    司法赔偿是指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刑事诉讼及其他的司法活动中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论是司法赔偿还是行政赔偿,确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违法性是请求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确认程序是赔偿请求人获得司法赔偿必经的基础性程序。较之行政赔偿程序中的确认程序,司法赔偿确认程序由于法律规定的十分含糊、粗糙以及缺乏诉讼程序的支持,从而成为制约《国家赔偿法》立法宗旨实现的瓶颈。基于此本文试图从现行确认程序存在的问题入手,对其立法完善方面作一些探讨。一、确认的内涵及意义(一)确认的内涵确认,从字面意义上讲是明确承认(事实、原则)的意思,是主体对某些事实、某些原则的一种主观心态。《国家赔偿法》第二十条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
    2023-04-24
    461人看过
  • 立功认定标准之完善
    本文介绍了立功认定标准之完善系列相关内容,鉴于我国单一化认定标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有学者对我国立功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合理化构想。鉴于我国单一化认定标准所造成的种种弊端,有学者对我国立功认定标准提出如下合理化构想。2、主观上具有悔罪性。具有悔罪性是指犯罪分子要想自己的立功行为受到法律的肯定评价,首先必须对自己所犯罪行有悔罪表现,这是成立立功的主观要件。在对犯罪分子量刑的过程中,量刑情节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决定着量刑的轻重,而主观悔罪性则是判断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重要依据之一。主观悔罪性要求犯罪分子在到案后能够及时如实的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悟,其人身危险性和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已经基本消除,这才是真正具有刑罚从轻化的正当性理由,符合立功制度的正义价值要求。强调立功的主观悔罪性,能够有效的防止一些异化立功现象的发生。比如在羁押场所内,由于犯罪分子想
    2023-06-11
    143人看过
  • 罚金刑适用现状及其完善
    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的缴纳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纳措施有查封、变卖
    2023-06-11
    189人看过
  • 何为请求确认不侵犯知识产权之诉
    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纠纷,是指利益受到特定知识产权影响的行为人,以该知识产权权利人为被告提起的,请求确认其有关行为不侵犯该知识产权的诉讼。请求确认不侵权之诉的构成要件包括:1.被告发侵权警告,原告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侵权;2.原告的利益已经受到了损害,损害与被告的行为有有因果关系,3.被告不在合理期限内主动甚至回避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4.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的立案条件。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同一性是否存在确认之诉与给付之诉诉讼标的同一性是存在的,确认之诉是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诉。其特征1、就其目的而言,只是请求法院对当事人之间争议的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肯定或否定的确认,并不需要法院裁判一方为一定的给付行为,确认之诉最终并不发生执行问题。2、所请求确认的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既可以是原告已经受到实际侵害的民事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原告尚未受到实际侵害
    2023-07-31
    402人看过
  • 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人民法院确认自己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的请求。确认之诉就是要求确认权利关系或法律关系之诉,承认这种请求的判决被称为确认判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批复,确认不侵权之诉的受理条件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之规定,即原告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条件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023-04-21
    326人看过
  • 我国票据签章规则之不足及完善
    由于我国在立法上一直持保守态度加上传统和社会的原因,所以整个票据法的基调定位于以保证交易安全和市场秩序稳定为根本原则,而忽视了票据重要的经济效用和信用职能,一定程度上妨害了票据的流通,也造成了我国票据市场与国外票据市场的巨大差距。而票据签章规则作为票据责任产生的基本依据,该体系的不科学性直接影响了票据的应用、流通和发展。首先,关于自然人是否在票据上绝对签本名的问题。各国和地区对于行为人能否在票据上签发本名之外的名字并未做禁止性规定;而我国《票据法》从维护交易安全出发规定,行为人仅能在票据上签本名。我们认为,票据签章之作用在于确认票据行为当事人,使其依票据记载承担票据责任,而并不关心当事人的本名为哪一个。所以只要通过签章能辨别确定票据债务人,所签名字究竟是否为行为人的本名也就无足轻重了。票据立法强调签本名对于规范票据形式、一定范围上保证交易安全有积极意义。但是,一方面因当事人本名可以改变,并
    2023-06-06
    197人看过
  • 刑事不起诉救济途径之完善
    通过以上分析研究,我们可以看到,《刑诉法》关于不起诉救济制度的规定确实仍存在诸多的问题与不足,需要尽快加以完善。(一)修改和完善《规则》第303条的规定。由于该条规定存在某些缺陷,为了切实保护相对不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不起诉权的正确实施,因此建议从以下两方面进行修改或补充:一是将上诉不加刑原则引入到对不起诉申诉的处理之中。我国《刑诉法》190条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即对被告人和其他为被告人利益而提出的上诉,上诉审法院不能加重其刑罚。确立上诉不加刑的意义主要在于有效地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免除被告人害怕上诉后被加重刑罚的顾虑。因此,笔者认为,上诉不加刑的规定,同样也要适用于对被不起诉人的申诉,故应取消《规则》第303条中提起公诉的规定;二是增设人民检察院自我纠正错误的条款。从完善人民检察院自我监督机制来说,相对不起诉适用错误完全可以由人民检察院自身进行改正。如本应作出绝对不起诉的,现在却错
    2023-06-21
    388人看过
  • 简述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之特殊及其完善
    一、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表现形式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取不正当手段争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利用互联网为工具,其中许多不正当竞争手段在网络空间有了新的表现形式。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大类:1垄断经营。在域名注册市场,少数独占机构利用控制服务器与数据中心的地位,阻碍其他竞争者进入的不正当竞争现象一度非常严重。2.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网络环境下侵犯商标权及商业混同行为主要表现在将他人的注册商标尤其是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利用他人商标的知名度进行不正当竞争。3.域名纠纷。网络域名争议是近年来最新,最突出、法律规制最为复杂的网络纠纷类型之一,这是伴随着国际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而出现的,其中与不正当竞争行为联系最密切的领域当属域名抢注。4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电子邮件的普及、国际信息网的运用与电子商务的开展使得商业秘密时时处于岌岌可危的状态之中,而且通过
    2023-04-12
    62人看过
  • 浅谈正当防卫制度及其完善
    正当防卫是我国刑法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是法律赋予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权利和手段,其目的是鼓励公民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从而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及公民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本文通过对正当防卫的概念、特征进行评析,并阐述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具体内容,由此而提出关于正当防卫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正确运用的相关问题。并结合我国刑法关于正当的防卫内容的规定,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关键词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要限度一、正当防卫的目的和意义:(一)、正当防卫的目的正当防卫作为国家机关公力救济的补充,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从正当防卫的法定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正当防卫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在正当防卫的要领中占有主导地位,它对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正当防卫的本质以及确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条件都具有重要
    2023-06-14
    385人看过
  • 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之诉合理吗?
    恶意抢注商标确认不侵权属于合理说法。商标抢注是一种事实认定行为,一般为撤销该商标的所有权,重新认定原始拥有人的商标所有权。一般不会承担其它的侵权责任。可以提出异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收集对方属于恶意抢注的证据2、收集材料证明您品牌的影响力,倘若您品牌在当地已经家喻户晓,而注册人与您在同一地区,那么您的胜率是很高的3、证明注册人与您存在利益关系《商标法》第六十五条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商标法》第三十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
    2023-08-17
    120人看过
  • 略论行政诉讼证据交换制度及其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次规定了行政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这是近几年来我国司法制度改革,尤其是行政诉讼制度进一步完善的重要成果。证据交换制度在改变行政诉讼中的证据随时提出主义,进一步确立证据适时提出主义;实现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提高行政诉讼效率;促进行政诉讼从现行的超职权主义模式向以当事人主义为主的模式转变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有的规定在交换的范围、交换的原则、交换的程序、交换的方式、交换的时间等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
    2023-06-06
    376人看过
  • 试谈罚金刑的执行及其完善
    我国刑法对罚金刑的修订,进一步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与种类,从而有利于更好地惩治经济犯罪和其他贪利性质的犯罪。此外,罚金刑的种类得到进一步明确,罚金刑的运用由原来的选择性法定刑或独立适用,而改为与其他主刑并处适用,强化了罚金刑的执行措施及缴纳方式,这无疑为罚金刑的正确适用和顺利执行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笔者认为,还要在以下方面完善罚金刑的规定。一、罚金刑的执行方式。根据修订的刑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一)自动缴纳。这是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笔者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允许。如果被判处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情节适当考虑。(二)强制缴纳。这是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强制缴
    2023-06-11
    427人看过
换一批
#合同订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要约
    词条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而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一个意思表示只有符合以下条件才构成一个要约,一是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具备合同的必要条款;二是必须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并表明经对方... 更多>

    #要约
    相关咨询
    • 我国现代婚姻要件及其完善
      澳门在线咨询 2023-11-24
      结婚的实质要件表明确法律对结婚当事人的自身情况和双方的关系的要求,形式要件表明了法律对结婚方式的要求。 1、实质要件: (1)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双方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没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2、形式要件:结婚登记。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 对于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完善完善的主要措施及完善措施有哪些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2-10
      当前税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风险管理理念有待更新。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作为国际上一种先进的管理理念,引入我国税收管理实践的时间还不长,税务人员对税收风险管理理念的学习和认识还有一个过程,税收管理工作仍然停留在原有的思维模式中,风险管理还没有普遍运用到税收征管中去,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还没有从根本上树立起来,纳税人忽视税法遵从和风险管理的现象依然存在。税收征管程序有待规范。现行税收征管程序是根据原
    • 确认之诉涉及哪些诉讼请求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7-23
      1、确认之诉 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分为肯定或积极的确认之诉与否定或者消极的确认之诉。 2、变更之诉(也称形成之诉) 请求法院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诉。 3、给付之诉 请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身合法权益的诉。行为给付之诉通常分为积极行为给付之诉与消极行为给付之诉。
    • 侵权之诉中是否包括确权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6-10
      侵权之诉包含确权的。 侵权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诉讼请求可以主张确权。例如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不动产,要求侵权人返还财产时,可以进行确权。 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经过房地产申报、权属调查、地籍勘丈、审核批准、登记注册、发放证书等登记规定程序,确认某一房地产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
    • 债权确认之诉的上诉状
      福建在线咨询 2023-08-05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