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目前的损害后果主要是脑瘫、癫痫。主要表现为:重度智力障碍;肌张力增高;尖足;足内、外翻;下肢大腿内收,行走时足尖着地;髋关节屈曲、内收、内旋;膝关节屈曲;双眼不能视物;听力损害;语言障碍;饮食困难;感染问题;大便困难等。
大量医学文献均认为,脑瘫儿的治疗是一个长期、系统的工程,需要专业医疗机构、家庭乃至其他社会机构的全面参与,并应坚持以下原则:
1、综合治疗。根据功能障碍的表现和康复的需求,脑瘫儿常需同时或先后接受多个专业的康复治疗(如运动疗法、言语治疗、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中医康复治疗等);
2、康复、教育与游戏玩耍相结合。小儿时期是成长发育和接受启蒙教育的重要阶段,互相结合有助于身心潜能获得最大可能的发展。
3、家长参与康复疗法。脑瘫康复是个长期的过程,仅靠治疗师每天1-2小时的训练不可能解决全部问题,为保证患者得到切实有效的治疗,必须让家长学会并参与部分常用的康复方法,脑瘫儿的护理和管理主要由家人承担。
4、辅以必要的辅助器具使用。必要的辅助器具能够预防和矫正肢体的痉挛、畸形,促进康复治疗和训练,改善功能障碍。
5、坚持长期治疗。脑瘫康复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必须持之以恒,切忌中断。
结合上述脑瘫治疗原则,下面逐一阐述各项损失如何计算。
(一)康复费指后续的医院的康复费用。原告在中大医院、儿童医院、瑞海博都经行过康复治疗,要求每日持续康复,其最少费用是80元/天,如果增加其它训练项目如言语训练、药物治疗等,还需另行增加费用。因此,原告主张80元/天是客观的、必须的,并且随着时间的前移,物价的上涨,将来80元/天是肯定不够的。
(二)后续治疗费指后续的抗癫痫治疗费用。癫痫合并脑瘫抗癫痫治疗较一般癫痫患者的治疗有它的特殊性,用药原则应是两种或两种以上药物的联合使用,并定期进行脑电图等检查,观察用药效果。原告先前在中大医院、儿童医院、复旦大学附属儿童医院都治疗过癫痫,医生当时处方都是仅仅用妥泰,事后证明治疗效果不好。后来,再到儿童医院治疗,医生考虑到先前效果不好,增加了开浦兰,目前原告癫痫控制得相对较好,这也恰恰验证了上述治疗原则。因此,原告使用上述两种药治疗癫痫是符合医疗常规的、客观的。
(三)护理费包括损害后果发生之日至定残前发生的护理费用和定残后必然需要发生的护理费用。本人咨询了南京市各大医院目前护工市场的价格,一般在75-100元/天,脑瘫儿护理内容比普通患者的护理项目多很多,并且还要参与一些康复训练,因此,原告主张护理费80元/天是比较客观的。目前,原告双眼不能视物、四肢无意识活动、不能独坐、不会翻身、不会行走、无语言表达、重度智力障碍,脑瘫的治疗是一个系统工程,脑瘫儿的家庭护理是脑瘫治疗的重要环节,是取得治疗效果的保障,脑瘫的护理不仅仅需要像普通患者一般饮食起居等基本生活护理,还需要进行其它许多训练如:不正确姿势纠正、头部控制训练、支撑抬起训练、翻身训练、坐位训练、站立和立位训练、步行训练、进食训练、大小便训练、更衣训练等其他生活动作训练。因此,原告的护理工作一人无法完成,主张两人护理是客观的、合理的。
(四)残疾辅助器具费首先,从大量的医学文献来看,脑瘫的治疗须使用相应的辅助器具;如不使用辅助器具,不但不能达到促进康复治疗的目的,而且原告的目前功能将逐渐减退、丧失。其次,从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出具的适配意见来看,原告确实需要辅助器具。再次,至于具体辅助器具的价格和维修费,庭后,本人咨询了江苏省伤残人康复中心,其负责人表示,辅助器具是根据个人具体情况定制,不属标准产品,不存在保险期。另外,本人也咨询了其他多家残疾辅助器具装配机构(包括被告提供的材料显示的江苏省残疾人辅助器具服务中心),这些机构认为,残疾辅助器具属定制产品,不存在保险期,需要一定的维修费。最后,原告装配了相关辅助器具后,再结合医院的专业康复治疗,目前身体状况较先前有所好转。此外,对于辅助器具使用期限,从相关法律法规来看,应当参照装配机构的具体意见,本案中装配机构的意见是终身配置;如果相应的康复治疗和护理到位,脑瘫儿的预期寿命和正常人没有区别。因此,残疾辅助器具费对原告来说是客观需要的。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依法采纳,谢谢!
代理人:江苏苏泽律师事务所丁久阳律师
一、交通事故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1、挂号费。挂号费的次数、科别与审核认定的治疗伤害所就诊的次数、科别一致的挂号费应当赔偿。
2、检查费、治疗费。根据伤残的需要,经治疗医院同意进行的检查、治疗费用应当予以赔偿。未经治疗医院同意,受害人自行治疗与伤疾无关的费用或者自行重复检查所花费的费用不计入赔偿范围,但却系治疗医院误诊而遗漏的伤疾除外。
3、医药费。必须确系治疗因伤害人的侵权行为所致的伤害的药物。需外购药品的,应当有治疗医院开具的处方,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不应计入赔偿范围,一般来说,其中医药费所占的比例最大,其数额也最高。
4、住院费。受害人根据治疗医院要求需住院观察治疗的费用应予以赔偿,但治疗单位发出出院通知后,受害人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住院时间而发生的费用不予赔偿;
5、后续治疗费用,包括器官功能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
6、其他医疗费用,如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器官移植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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