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通知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文号:津政发[2001]35号
发布日期:2001-5-21
执行日期:2001-5-21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随着供求形势的变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行为有抬头的趋势,直接干扰和破坏了全国统一、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体系,阻碍了改革和发展的进程。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地要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3号),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现就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认真做好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清理整顿工作
当前市场经济秩序混乱的状况在我市不同地区、行业和单位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究其原因在于有些领导干部的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思想严重,助长了经济领域不法行为的滋生和蔓延,也影响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必须坚决反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打破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对垄断行业的监管机制,加大对地区和部门垄断行为的惩治力度。
(一)各区县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把培育市场体系、监督市场运行、维护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作为重要责任,明确职责,建立执法责任制。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坚决与各类生产经营活动、中介服务组织彻底脱钩,带头维护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二)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凡市人民政府已经明令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坚决执行,不得改换形式、变相保留。对于依法需要保留的审批项目,要简化手续,公开程序,接受监督,从源头上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
(三)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本部门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对带有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内容的要立即废止,清理结果于6月15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将情况汇总后报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
二、找准目标,突出重点,认真检查纠正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
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会议,对破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作出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抓住时机,对本地区、本部门进行一次认真检查,凡有下列行为的要立即纠正:
(一)以任何方式强令、变相强令单位或者个人只能经营、购买、使用本地区生产的产品,或者只能接受本地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服务的;
(二)对外地产品采取与本地产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产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产品进入本地市场的;
(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
(四)利用行政审批权或者公共事业的行业优势和独立地位,安排、迫使他人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强制交易,或者接受指定服务的;
(五)实行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其他行为。
三、精心组织,落实责任,保障我市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把检查清理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内容,认真安排,精心组织。要全面检查各项清理任务的完成情况,特别是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清理情况。
各级经贸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行为的日常监督,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得姑息迁就。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的,对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主动出击,密切配合,特别要注意选择好典型,抓好突破口,不断推动打破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工作的深入开展。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对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清理检查情况于6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区县或公共事业单位消除地区封锁和行业垄断的情况进行检查。对清理地区封锁、行业垄断领导不力,行业垄断行为得不到纠正,社会反映强烈的,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必要时,市人民政府派工作组进行督查。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00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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