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谋杀85名病人,终身监禁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5:52:36 305 人看过

近日震惊德国的护士谋杀患者案日前在德国奥尔登堡法院宣判,德国男护士尼尔斯·赫格尔因谋杀85名患者被判处终身监禁,且不得在服刑15年后提前释放。今天来看看护士谋杀85名病人,终身监禁是什么及相关问题。

一、护士谋杀85名病人,终身监禁是什么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问题的司法解释中对于2015年10月31日以前实施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不能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而根据修正后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可以罚当其罪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修正前刑法判处死刑缓期执行足以罚当其罪的,不适用修正后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

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里对终身监禁用的是决定而非判处,而且将其起始时点规定在死缓期满减为无期徒刑之时,进一步表明立法者并非将终身监禁作为刑罚种类。

二、终身监禁的主要类型是哪些

(1)绝对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一些国家在立法上规定了绝对终生监禁,法官没有任何刑罚选择权,比如英国的谋杀罪。

(2)裁量终身监禁。

对于某些犯罪终身监禁是选择刑,具体是否适用由法官决定。大部分终生监禁立法采用此种方式。

(3)无假释终身监禁。

要求终身犯必须服刑终身,不能适用假释,但允许减刑或赦免,美国和澳大利亚一些地方采用此种规定。

三、我国首例终身监禁

2016年10月9日,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曾任云南省委书记)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白恩培犯两罪:1、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表决通过后,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而白恩培则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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