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育医疗费直接结算
根据《通知》要求,生育医疗费结算将一改过往需要自己垫付然后带着相关证件到人社部门报销的方式,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时,生育医疗费定额(目前顺产费用1200元、剖宫产费用2500元)包干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超额部分由职工自行结算。
因生育引起并发症时,其并发症医疗费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行结算。
女职工因生育与并发症同时发生住院时,生育医疗费与并发症医疗费不重复享受;同时发生的医疗费用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规定的部分,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行结算。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低于规定定额包干标准的,由定点医疗机构将差额部分发给生育职工。
二、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
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由用人单位或女职工本人持身份证、《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符合条件的,由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印发《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资格认定通知单》(一式三份,一份留存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份作为出院结算凭证,一份留参保单位或生育职工办理生育津贴时使用)。因特殊原因异地生育的,生育前需按上述规定进行资格认定。
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妊娠28周后)引起生育并发症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需按上述规定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未进行资格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生育并发症患者需到市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需经市内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报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后,方可转院。否则,转院期间的医疗费用自负。
三、异地生育医疗费结算
异地生育人员、并发症市外转院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先由生育职工自行结算;出院后,持《出生医疗证明》、结算发票,剖宫产的还需持诊断证明、住院病例等相关材料,到参保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报销标准与市内直接结算标准相同。配偶无工作的参保男职工,符合领取生育医疗费补助的,仍按原规定办理。
参保单位生育女职工因妊娠(妊娠28周后)引起生育并发症到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时,需按上述规定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资格认定。未进行资格认定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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