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担保的实践难题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10-07 04:00:05 383 人看过

该段内容主要阐述了房产作为担保时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以及《民法典》对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其中包括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担保合同内容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以及担保合同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情况。同时,《民法典》规定民事法律行为需要满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背公序良俗的条件才能有效。在抵押权设立方面,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以房产作为担保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

1.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意味着他们并没有真正意图让房产作为担保,或者他们错误地理解了房产的价值或权利。

2.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担保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或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

3.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担保合同的各方之间存在恶意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 房 产 担 保 合 同 】 无 效 情 形 及 处 理 方 法

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 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以及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等。

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

3. 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

4.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

5. 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

6. 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

7.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

此外,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会无效:

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担保。

2.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3.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4.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以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5. 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以房产作为担保时,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1. 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这意味着他们并没有真正意图让房产作为担保,或者他们错误地理解了房产的价值或权利。2. 担保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意味着担保合同中的某些条款与法律规定相矛盾或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合同无效。3. 担保合同的相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意味着担保合同的各方之间存在恶意行为,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该合同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四百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 担保的主体不合格,例如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以及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等。2.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3. 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4. 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5. 以禁止流通物提供担保的合同无效。6. 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7. 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此外,合同在以下情形下也会无效:1. 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的,以及未经债权人同意的担保。2. 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3.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以及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5. 主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四百条第一款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08日 20:0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个人债务相关文章
  • 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难题及完善对策
    为了准确适用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数罪并罚制度,更好地应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促进数罪并罚制度的完善,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特组织课题组先后在金华地区的九个县(市、区)检察院召开了十八个座谈会,分别与公、检、法的办案一线干警就数罪并罚制度实践运作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通过调研发现,当前数罪并罚制度的在实践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五大方面:即法院判决处理数罪时不并罚、少并罚的现象相当普遍;对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有同种数罪的是否实行并罚,存在分歧;普通犯罪与同类别特殊犯罪并存时,数罪并罚难以切实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数罪并罚情形下对于犯罪人能否适用缓刑,看法不一;数罪并罚案件中自首、立功等情节的评价做法不一,参差不齐。现就调研情况进行整理述说,并在行文过程中尝试性给出一些建议性解决对策,以期为数罪并罚制度的实践发展和完善提供一些有益的参考。一、数罪并罚制度概述(一)何谓数罪并罚?数罪并
    2023-06-12
    234人看过
  • 公司兼并重组的原则、实践与难点问题
    公司的兼并重组应当如期完善。企业依法进行兼并重组后,因不符合法律法规的重大事项或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履行兼并协议的,各级政府有权通过仲裁终止兼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合并方行使投资者权利入世后过渡期结束后,钢铁行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形势进一步严峻。在国家钢铁产业发展政策和世界钢铁产业并购浪潮的推动下,我国钢铁产业并购再次提速。这些企业的兼并重组究竟是政府强力干预的结果,还是自愿“联姻”,重组后的文化融合是一个必须面对的严峻问题。这是因为企业兼并重组后的文化整合不是双方原有文化的简单叠加,而是在把握规律的基础上对企业新文化的重构。这种重组是否符合企业的实际情况,指导思想是否正确,操作方法是否得当,关系到企业兼并重组的成败。企业并购重组中的文化整合是一个系统工程。为加强制度设计和整体推进工作,企业在并购之初,应统筹安排文化整合,建立精干高效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组织,规划和推进企业文化整合的运作过程目
    2023-05-07
    482人看过
  • 反担保的实践经验分享
    反担保有以下方式是:1、房地产抵押、国有土地使用权、机械设备、自然人、股权质押、存单质押、仓单质押、专利权质押;2、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担保反担保、出口退税账户监管质押反担保、应收账户监管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账户监管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转让、回购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法律的规定。反担保的意义是什么作为担保制度衍生出的一种特殊形态,反担保的具体作用与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反担保是维护担保人的利益、保障其将来可能发生的追偿权实现的有效措施。这是其最直接的作用;第二,反担保有助于本担保关系的设立。谨慎的第三人在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尤其是在担保人与债务并无紧密的利益关系或隶属关系且对其
    2023-07-02
    363人看过
  •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及其应用实践
    债权担保的担保方式如下:担保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在为合法债权提供担保时,只能提供上述五种担保,而不能创造新的担保形式。债权担保的五种担保方式有以下区别:1、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2、存款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3、抵押、留置、质押取得担保物权,有权优先赔偿担保物及其实现所得价款。民法典可以采用的债权担保方式主要有哪些常见的债权担保形式一般有以下五种:第一、质押。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可以质押的权利有: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汇票、支票、本票等。(一)动产质押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
    2023-07-04
    341人看过
  • 反担保的意义和实践应用
    反担保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要求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以确保其追偿权的实现。债务清偿期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第三人成为债务人的债权人,第三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第三人行使追偿权时,可能会因债务人无力偿还而失去追偿权。为了保证追偿权的实现,第三人在为债务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担保。反过来,债务人为担保人提供的担保称为反担保。反担保是指什么意思反担保是指为保证债务人以外的担保人在未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实现债务人的追偿权而设定的担保。反担保又称求偿担保、还款协议或反担保证书。贷款反担保方式如下:企业担保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和仓单质押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专利质押反担保;车辆质押反担保;股票质押和证券账户监管反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为债务
    2023-07-04
    380人看过
  • 反担保措施的种类及实践
    反担保有下列方式:房产抵押反担保、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反担保、机器设备抵押反担保、自然人保证反担保、股权质押反担保、存单质押反担保、存货质押及仓单质押反担保、专利权质押反担保、商标权质押反担保、企业保证反担保、出口退税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应收帐款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特许经营权收费帐户监管及质押反担保、林权抵押反担保、股权零价格转让/回购反担保。反担保措施是指什么债务的反担保措施是:第三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借款人向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抵押反担保、质押反担保、保证反担保、应收账款质押形式、保证金反担保五种形式。反担保又可称为求偿担保、偿还约定书或反保证书,是指为保障债务人之外的担保人将来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的追偿权的实现而设定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三人
    2023-07-06
    226人看过
换一批
#民间借贷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个人债务包括以下这些: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更多>

    #个人债务
    相关咨询
    • 债的担保在实践中有哪些现实意义
      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12
      1、从实质上讲,资金融通是整个商品流通过程的货币表现。实物运动表现为货币资金的循环。 2、从经济的角度看,资金的闲置就意味着实物的闲置,可见得资金的融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从法律意义上说,资金融通过程主要是指借贷关系的成立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在市场经济社会里,由于种种因素的作用,致使货币与实物在各个经济主体之间的分布总是处于不平衡状态。
    • 属于实践合同的问题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15
      (一)定金合同 定金合同是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主合同时,为了保证主合同的履行,签订从合同约定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的一种担保合同。在定金合同中,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保管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将物交付他方保管的合同。
    • 如何实践践践中提早减少经济负担
      青海在线咨询 2022-03-22
      利用假期参加社会实践,既是可以参加社会实践,又可以通过自身的劳动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何乐而不为呢?当然更多的是想通过亲身体验让我自己更进一步了解和认知这个社会,开阔视野,增长见识,更为重要的是想检验一下自己是否能够融入这个社会的大家庭。并通过社会实践找出自己在社会中存在的差距,不断提升自己的社会竞争力。“艰辛知人生,实践长才干”.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社会实践活动,使我逐步了解了社会,开阔了视野,增长
    • 离婚实践中财产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四川在线咨询 2021-01-14
      离婚实践中财产处理中的几个问题 1.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实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可通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理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3.婚后一方伤害另一方人身,不构成刑事犯罪
    • 逾期交房交房实际损失怎么证明实践问题
      上海在线咨询 2023-03-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如果合同中对逾期交房违约金未作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最高人民法院在合同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明确将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作为确定逾期交房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赔偿额的依据。之所以如此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