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性质上看,通过并购东道国银行进人东道国金融市场是外资银行准人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市场准人法律制度的组成部分。准入体现了国家法律上的一种含义,是国家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制度对本国市场向外开放程度的一种宏观掌握和控制。②对金融监管法而言,金融市场准人监管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它是各国预防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就并购来说,准人监管的作用如下:
首先,通过对并购主体资格条件的规定,将不合格的、有可能损害东道国存款人利益及对东道国金融体系造成威胁的外资银行拒之门外。
其次,外资银行并购直接涉及到东道国金融业的集中和竞争政策。东道国政府通过规定并购前的审批和报告制度,在准人阶段就并购的规模、市场份额和市场集中度进行审查,对有可能形成垄断、限制竞争的并购不予批准,保证国内银行业有序、公平的竞争。
有鉴于此,《管理办法》着重规定了境外金融机构的主体资格条件,包括总资产、国际上的信用等级、盈利状况、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母国监管制度及经济状况以及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据此,只有那些资产雄厚、信誉佳、内控及母国监管制度皆健全的外资金融机构才能入股中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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