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22:20:31 114 人看过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建设厅转发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

浙劳社工伤〔2007〕24号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建设局(委):

为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4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浙政发〔2006〕44号),实现全省工伤保险基本全覆盖,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实施。

一、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政策。要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和确定工伤保险费率的原则,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合理确定建筑施工等企业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针对建筑施工企业人员流动性大、职工工资收入难以确定的实际情况,在建筑施工等企业参保缴费方式上积极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采取工程总预算造价工伤保险单独列项定额缴费、按工程量提取费用等形式,灵活确定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方便企业参保,具体参保办法由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各地经办机构应为建筑施工企业人员变动申报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以用人单位未在本地参加其他社会保险为由,拒绝为其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

二、劳动保障部门要简化、规范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待遇支付流程,方便建筑施工等企业职工参加和领取待遇。建筑施工等企业农民工工伤认定、一次性工伤待遇支付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工伤保险条例〉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政发〔2003〕52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问题的通知》(浙劳社工伤〔2004〕140号)等文件执行。

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监督建筑施工企业做好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没有参加工伤保险、不能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能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拒不参加工伤保险或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后却不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施工企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逾期未改的,暂扣或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

四、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建设项目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实施劳动监察,对未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手续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建筑企业,责令其限期参保,拒不参保的,依法进行查处。

五、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参保。各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做好用工登记工作,并依法与其全部职工签订劳动合同。项目施工期间人员发生变化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及时调整,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调整情况。

附件:关于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

建筑业是农民工较为集中、工伤风险程度较高的行业。《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国务院5号文件)对农民工特别是建筑行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筑施工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及时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并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按照《建筑法》规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农民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和农民工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标准和规程,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

三、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5号文件和《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9号)的要求,针对建筑施工企业跨地区施工、流动性大等特点,切实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在生产经营地参保,鼓励各地探索适合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特点的参保方式;对上一年度工伤费用支出少、工伤发生率低的建筑施工企业,经商建设行政部门同意,在行业基准费率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下浮费率档次执行;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建筑施工企业办理了参加工伤保险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为企业出具工伤保险参保证明。

四、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在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将参加工伤保险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之一。

五、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交流、通报建设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情况和相关收支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加快推进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探索建立工伤预防机制,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工伤预防工作,充分运用工伤保险浮动费率机制,促进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

二○○六年十二月五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2007年2月15日印发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9日 18:0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农民工相关文章
  • 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方式
    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本市工伤保险方式主要有两种:1、根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规定,按照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工伤保险。2、考虑到建筑施工企业的行业特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可根据国家《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的规定,按建设项目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融资方式包括哪些公司融资的方式有:1.银行借款。信贷融资是间接融资,是市场信用经济的融资方式,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2.P2P融资。P2P,是指个人对个人的贷款模式。借钱人利用互联网发布自己的信息以及借款的多少,而放贷人则利用互联网搜寻可靠的借款对象,借贷双方经过互相匹配认证,便可完成借贷过程。3.证券融资。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最严
    2023-07-12
    153人看过
  • 关于做好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西宁市、海东地区、各自治州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劳务输出工作,使农民工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相衔接,更好地为农民工提供技能鉴定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劳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现就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相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贴近服务,切实做好农民工技能鉴定工作为贯彻中央1号文件精神,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农民工劳务输出和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加大劳务输出工作是促进农牧民增加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城镇化建设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也是我省劳务输出由追求数量的粗放型运作向数量与质量并举的产业化运作转化,由低收入向高收入转化的重要举措。为此,要把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纳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政策规定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范围,实行“五统一”质量管理原则,确保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和信誉。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进村入乡,服务到基层,在坚持职业标准的基础上,采
    2023-04-22
    247人看过
  • 关于搞好建筑工程冬期施工的通知
    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根据《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JGJ104-97)的规定,我市建筑工程已进入冬期施工状态。为了确保我市冬期施工在建工程的施工质量,现将冬期施工有关要求通知如下:1、各冬期施工的工地必须严格遵守《建筑工程冬期施工规程》,制定出符合各自实际情况的冬期施工措施,经监理单位审查签证后,在施工现场公示宣传,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2、凡不具备冬期施工条件或冬期施工措施不完备的工程,一律停止施工。如有违反,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条款进行惩处。3、冬期施工的结构工程应采用负温早强砂浆、砼;根据室外温度的实际变化情况适当提高砂浆、砼的强度等级,无冬期施工配合比设计的工程,不得进行结构工程的施工。4、为了避免工程施工“冬干春返”现象的再度发生,对于受气温影响较大的内外墙抹灰、楼地面、屋面防水、涂料、油漆等分部、分项工程应停止施工。聊城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二○○四年十一月三十
    2023-06-10
    468人看过
  • 海南建筑业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建筑工“保护伞”何时才能保彻底今年,我省启动建筑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根据工作计划,今年内新开工的建筑施工项目必须全部参加工伤保险,在建项目60%以上参加工伤保险,建筑施工企业全部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实施以来,全省已有260个在建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然而,目前全省在建项目有1500个以上,参保项目占全省在建项目的17%左右。工伤保险保了建筑工同样是造价1000万元的建筑项目,购买一份意外伤害商业保险要缴费2万元,但发生工伤事故后,医疗费赔付封顶1万元,工亡赔付10余万元。而参加工伤保险保险费要1.8万元,医疗救治费用不封顶,工亡补助金按2015年的标准约57万多元,并且区别不同的工伤情况还有对应的国家规定待遇项目和标准。今年7月,来琼务工人员郑某在三亚某建筑工地意外受伤,身体多处粉碎性骨折,由于得到及时救治,目前已基本康复,工伤保险共为其发放7万余元。“如果没有工伤保险,我真不敢想象我
    2023-05-04
    404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做好199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江苏、山东省建工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直接管理的总公司(集团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48号令)、《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6〕493号文件)、《工程建设若干违法违纪行为处罚办法》(建设部和监察部联合颁发的第68号部令)和《1999年整顿和规范建设市场的意见》(建设部建建〔1999〕53号文件),现就1999年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的范围今年资质年检的范围包括各类、各级建筑业企业,包括等级企业和非等级企业,包括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建筑业企业和非独立法人的附属施工单位。二、年检的要求1、今年的资质年检工作,各级资质管理部门要组织工程质量、安全、市场、财务、统计等有关部门人员参加,并与我部部署的整顿规范建设市场和工程质量大
    2023-06-10
    194人看过
  • 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妥善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的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劳动保障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劳社部发(2006)15号)精神,现就我省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农民工参加医疗保险的基本政策各统筹地区应根据当地实际,将农民工纳入医疗保障范围。与城镇用人单位签订规范劳动合同的农民工,随所在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以灵活方式就业的,可按照当地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办法参加医疗保险;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地区,可采取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办法,解决农民工进城务工期间住院的医疗保障问题。二、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主要政策(一)保障原则。农民工参加大病住院医疗保险的原则是:低费率、保大病、保当期
    2023-06-09
    239人看过
  • 关于做好省级单位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实施工作的通知
    一、《药品目录》是我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配套政策,事关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用药管理工作。二、《药品目录》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5%;蛋白类制品(人血白蛋白、人丙种球蛋白)个人自理比例为10%,《药品目录》内乙类药品已有个人自理比例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并适当调整部分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一)西药部分编号为1061号的“腹膜透析液”,个人不自理;(二)西药部分分类为16.3利尿降压药、16.4钙拮抗药、16.5β受体阻滞药、16.6作用于α受体的药物、16.7血管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16.9其它血管舒张药,8.5.1胰岛素、8.5.2.1磺酰脲类、8.5.2.2双胍类、8.5.2.3α-葡糖苷酶抑制药中,非限定支付的乙类药品个人自理比例为3%.三、各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
    2023-06-19
    200人看过
  • 关于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省直有关厅、局企业集团公司,各政策性银行省分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省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昆明市商业银行、昆明市**信用社联社:原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24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使用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6〕220号)下发执行以来,对加强企业工资宏观管理,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起了积极作用。云南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云发〔2002〕3号)文件对企业工资总额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企业改革的需要,继续做好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完善企业工资总额备案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企业工资总量宏观调控的工作职责。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企业工
    2023-04-29
    220人看过
  • 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关于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申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施工企业: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规范地做好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核工作,现将建筑业施工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等资质申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出资质升级、增项的施工企业首先须在上海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上海建设网网址:www.shcm.sh.cn。二、申请二级以上资质的施工企业网上申报后,请携带相关表格和资料到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简称"服务中心")一楼受理大厅办理书面受理手续。服务中心地址:小木桥路683号,电话总机:54614788转。三、申请特、一级资质的施工企业,同时须通过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向建设部进行网上申报,信息填写完毕后一并发送至上海市建设行政管理相关的业务部门,中国工程建设信息网网址:www.cin.gov.cn。四、申报相关资质须提供的资料要求和申请程序,请在上海市建筑建材业行政管理服务中心网上办事指南中查阅。服务中心网网址:www.ciac.
    2023-06-10
    272人看过
  • 关于转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湖北省劳动厅办公室鄂劳办发[1996]64号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武汉市人民政府最近以武政[1996]86号下发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供学习、借鉴。武汉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武政[1996]86号(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一日)近十年来,特别是《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以来,我市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取得了明显成效,对保障职工生活,促进生产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九五”期间,我市将进一步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目标是:基本建立起适用于城镇各类职工,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保证《武汉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方案》落实到位,现就加强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采取有效措施,进一
    2023-06-09
    181人看过
  • 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业务办理指南
    一.哪些建筑业企业应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答:从2007年9月1日起,凡在我市承建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拆除等工程项目)的建筑业企业的施工作业人员都必须参加工伤保险。二、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注:工程项目为新建工程的必须先到建设部门核定工程面积,扩建、改建和拆除工程直接到分局办理登记手续。1.办理参保手续要提供的材料①《东莞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②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缴费单位是甲方且是个人的不需提供);③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缴费单位是甲方且是个人的不需提供);④《建筑业企业施工作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一式两份;⑤其他相关资料:a.新建工程的,需提供规划建设办出具的《建筑业企业新建工程项目面积核定表;b.甲方是个人的,需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原件备查);c.拆除工程的,需提供拆除施工人员名单(填写《参加社会保险增员表)。2.如何办理缴费手续步骤一:缴费单位凭社保分局出具的
    2023-05-29
    359人看过
  • 关于做好2023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14年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4〕43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2013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二、调整幅度和办法(一)调整幅度。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及工伤保险待遇保障等情况,各统筹地区2014年调整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平均幅度,要按不低于上年度平均待遇的10%的比例确定。其中,各统筹地区调整伤残津贴的平均幅度要掌握在220元左右。(二)调整办法。为进一步缩小统筹地区间和工伤职工之间伤残津贴的差距,一是继续对伤残津贴偏低的地区倾斜,伤残津贴平均水平低的地区可提
    2023-05-05
    125人看过
  •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设部商务部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做好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04]159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山东、江苏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做好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及有关工作1、对在我国境内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尚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外国企业,为使其已进行的工程承包活动与新规定实施的平稳衔接,在2005年7月1日以前,有关外国企业可以依据其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和《外国企业承包工程资质证》,经省级建设行政
    2023-06-10
    422人看过
  •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建设领域农民工法律知识学习培训工作的通知建法函[2005]102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各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随着我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加快,进城务工的农民特别是从事建筑活动的农民日益增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问题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与稳定。党和国家对此高度重视,采取了一系列行政和法律措施,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了更好地保护建设领域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必须提高农民工的法律素质,使农民工真正懂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用工单位有责任将农民工有哪些权益、怎样维护自已的权利告诉广大农民工,这是建设领域普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落实共产党员先进性要求的重要体现和具体措施。为
    2023-06-10
    364人看过
换一批
#劳动关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农民工
    词条

    农民工是指在本地乡镇企业或者进入城镇务工的农业户口人员,农民工是我国特有的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是我国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出现的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 农民工有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 更多>

    #农民工
    相关咨询
    • 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新规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20
      《济宁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规定,2012年9月1日开始,全市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的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均需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不参加工伤保险的建筑施工企业,将不予核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凡在本市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和维修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均需按规定参加工
    • 建筑工地可以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吗?建筑企业是否参加工伤保险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2-12
      建筑工地可以按项目单独参加工伤保险,具体的参保方式咨询当地人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一、完善符合建筑业特点的工伤保险参保政策,大力扩展建筑企业工伤保险参保覆盖面。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针对建筑行业的特点,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对不能按用人单位参
    • 关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在参加工作中发生十级工伤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1-20
      2012年平均上海社平工资是4692元 2013年的十级工伤可以获得: 十级工伤: 1、停工留薪期: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鉴定伤残等级后: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896×6个月【工伤基金支付】; 3、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
    • 关于发放建筑工程农民工工资的相关法律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2-18
      建设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发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12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第10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筑工程承包企业结算工程款,致使建筑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在线咨询 2022-03-13
      [劳社部发[2007]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审计署关于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办〔1995〕5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 [民险发〔1997〕27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风险管理的通知 [渝劳农保发〔1999〕1号]重庆市劳动局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在机构改革期间认真做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