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7 22:15:09 223 人看过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和构成

共同危险行为在英美法系中被纳入共同侵权行为中,在大陆法系则与共同侵权行为分别作出规定。由于我国继受大陆法系,在民法理论上也承认共同危险行为,并与共同侵权行为加以区别。2001年12月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款规定:“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实施危险行为的人就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这个司法解释首次正式使用了“共同危险行为”这一概念,尽管当时存在很多争论,但这已经表明我国司法实践已开始认同共同危险行为理论。新颁布的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立足司法实践,吸收了侵权法的有关理论,在该条对共同危险行为做出了规定。

共同危险行为又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也就是说损害事实已经发生,并可判明损害确系数人的危险行为所致,但不能判明确为何人所致,这就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具有下列构成要件:

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

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

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

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客观的因果关系。共同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没有因果关系的,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第四,损害结果不是共同危险行为人全体所致,但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

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必须确认,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的行为所致,如果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即为共同侵权行为人;但是在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之中,又不能判明谁是真正的加害人,如果已经判明谁是加害人,再应由已经判明的加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只有损害结果不是全体共同危险行为人所致,又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才能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该构成要件是该解释规定的共同危险行为很特殊的要件,与以往草案的规定都不同,只有在“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七条规定:实施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各行为人视为共同侵权人并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提出证据证明损害后果不是由其行为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人以上分别或者共同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其行为为共同危险行为。从该条看出征求意见稿认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之一为“难以确定实际侵害人”。从“难以”到“不能”的改变说明共同危险行为的确定标准变得更加严格,只有在不能确定加害人的情况下,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

前段时间,媒体连续报道了二则与建筑物有关的人身损害案件。一则是重庆市民万某,路过某楼前巷道时,被楼上飞来的一个砂轮砸成重伤。万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生活补助费等。该楼有10家住户,砂轮从哪家飞来无法查明,10家住户也不能举证证明不是自己的责任。法院遂判决楼上10家住户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一则是重庆市綦江县倪某从家中出门上街,当他走到底层楼口时,一个泡菜坛子从天而降,砸中他的头顶,经医治无效身亡。倪父将楼上26家住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倪某的医疗费、死亡补偿费等。庭审中,倪父放弃追究3家承租户的责任。法院认为,由于不能确定谁是泡菜坛子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该幢楼所有实际住户均不能排除伤害的可能。虽然损害结果的发生不是该楼住户共同所致,但根据过错推定原则,事发时该楼房屋所有实际管理使用人都应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原告撤回对3家承租户的起诉,法院作出了倪家及其他23户均分责任的判决。一般说来,法院在对案件作出判决时都把引用的法律条文写得很清楚,但上述两个案例的判决书中,却没有写明所依据的法律规定。在这两个案件中,是否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进行进一步分析。

由上述构成要件分析前述两个案例,可以发现:前述案例并不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共同危险行为的最重要的特征是行为人共同实施了某种危险行为,而实施高空抛掷物的只可能是一个人,其他人没有实施该行为。德国学者有一种理论认为,居住在建筑物里,是一个人生命需要的一部分,它并不带有任何特殊的危险。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时没有理由偏离一个基本的理念,那就是对赔偿负有责任的人必须而且只能是引起损害发生的人。不能让一个可能是无辜的第三人承担责任,否则是完全不公平的。尽管受害人在起诉状中列了多个被告,但谁侵犯了他的权利,实体法意义上的被告并没有找到。因此,前述案例的判决是不适当的。

在司法实践中,马金林诉曹斌、傅敏吉、吴梅一案可以认为是典型的共同危险行为。1992年2月22日,上海市民马金林怀抱二周岁的儿子马超从某高楼的底层大门往外走,一只酒瓶凌空而下,正好砸中马超头部,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马金林夫妇收集证据后,以三小孩为被告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日,该楼住户小孩曹斌、傅敏吉、吴梅在15楼向外各扔酒瓶一只,其中一只击中马超,但无法查清是谁扔的酒瓶击中马超。法院遂判令三被告的监护人赔偿原告的损失。三被告的行为完全符合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判决就运用了共同危险行为原理。

二、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共同危险行为的种类:

1、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主体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2、加害人在一个相对明确的范围之内,但不能判明。

3、共同危险行为具有导致他人权利受损的危险,并且造成了致人损害的后果。

4、共同危险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原因。

三、共同危险行为的特征

共同危险行为,作为侵权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自应当具备侵权行为主客观四个方面的要件。但是,共同危险行为作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同于一般的侵权行为,其构成要件有自己的特殊性。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主体具有复数性,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一人实施的侵权行为是不能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

(二)数人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共同危险性质。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和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申言之,数人的危险行为都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对于这种致害可能性的分析,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首先,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没有致人损害的可能性的行为就不是危险行为。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10: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共同危险行为相关文章
  • 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及责任是怎样的
    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第一,行为是由数人实施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主体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这是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基本条件之一。一个人实施的行为即使造成他人损害,也只是一般侵权行为,不是共同危险行为。第二,行为的性质具有危险性。侵权行为法中的共同危险行为的这种危险性,指的是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可能性,从主观上,行为人没有致人损害的故意,既没有共同的故意,也没有单独的故意,只存在疏于注意义务的共同过失;从客观上,数人实施的行为有致人损害的现实可能性,这种致害他人的可能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加以判断;此外,这一行为没有人为的侵害方向,共同危险性不针对任何特定的人。第三,具有危险性的共同行为是致人损害的原因。在共同危险行为中,就行为而言,共同危险行为的危险性虽然是一种可能性;但就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而言,这种危险性已经转化为现实的、客观的损害结果
    2023-06-14
    226人看过
  •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怎么划分的
    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是主观方面的不同、客观方面的不同以及内部责任分担的不同。在共同危险行为中的责任划分,是各危险行为人应平均责任数额。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主体的复数性、实施的行为均具有危险性以及无法判明真正加害人是谁。一、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共同危险和共同侵权的区别存在三个方面的不同:1.从主观方面看:共同危险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并且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主观心态必须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并且这种过失不是共同的过失,而是相似的过失。而共同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有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事实上,行为人不存在意思联络是共同危险行为区分于共同侵权行为的最主要特点。2.从客观方面看:共同危险的实际加害人是不明确的,损害结果只是其中一个或部分人造成的,其他非实际致害人基于推定的过失也被纳入责任范围内。共同侵权的实际致害人是清楚的,每一个人都是侵权行为的实施者。3.从内部责任分担来看:共同危险由于
    2023-07-01
    99人看过
  •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什么是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毒罪改名为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成过失投毒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二、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构成要件: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引起中毒,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是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构成本罪,必须实施引起中毒,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如把喷过敌敌畏的蔬菜未冲洗净,到集市出卖,致购食者多人中毒;误将毒药投入饲料中,致使大量牲畜食后中毒等。在日常生活中有的把装过农药的口袋与粮食口袋混杂在一起,把瓶装敌敌畏与瓶装食油放在一起,因不慎误用农药口袋装粮食,误用敌敌畏炒菜,以致造成多人中毒死亡的严重后果,就构成过失投毒罪。如果没有引起中毒的行为表现,或者致人中毒的行为并不危害公共安全,均不
    2023-04-13
    437人看过
  • 如何理解行贿罪的概念和构成?
    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行贿罪的构成要件: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和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犯罪对象是公务人员个人。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1、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2、用钱财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3、违反国家规定,给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费、手续费;4、数额较大。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行为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贿人对于自己行贿行为的目的、性质都十分清楚,但为了谋取私利而仍然为之的故意行为。受贿罪与行贿罪的概念受贿罪和行贿罪联系:行贿罪、受贿罪是一种以财物与掌握国家权力的人用公权进行非法交易的行为。行贿一方以取得某种利益为目的,给予掌握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一定的钱财,以换取受贿方利用国家权力为其谋利益。
    2023-07-05
    391人看过
  • 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
    一、如何认定是共同危险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共同危险行为:1.行为的实施主体是二人以上,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2.行为在性质上具有危险性。这种危险性可以从行为本身、周围环境以及行为人对致害可能性的控制条件上进行判断。3.一般而言,危险行为之间应具有时空的一致性。各行为人的行为,虽不在同时、同地发生,但数个行为人都有可能是侵害行为人,却无法确定到底谁是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下,法律也有必要推定行为人全体为共同危险行为人。4.从行为的指向看,一般情况下,行为没有特定的指向。但也不排除特定情形下数人的行为偶然巧合共同指向特定的目标。注意,此时一人或数人的主观方面应为故意,且无意思联络。二、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是指共同危险行为人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
    2023-06-07
    96人看过
  • 职务犯罪的概念和行为
    职务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利用现有职权、贪污、贿赂、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侵犯公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破坏国家公务活动规章制度、应当给予刑事处罚的犯罪。职务犯罪量刑标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本单位的财产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非国有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依照规定定罪处罚。什么是职务犯罪?职务犯罪的种类和类型是什么?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
    2023-07-03
    327人看过
  • 要约承诺的概念和构成
    一、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人与人之间,一个人对另一个人所说的具有一定憧憬的话,一般是可以实现的.二、承诺受要约人按照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在国际贸易中,也称“接受”或“收盘”,任何有效的承诺,都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和承诺是一种相对人的行为。因此,承诺必须由被要约人作出。被要约人以外的任何第三者即使知道要约的内容并对此作出同意的意思表示,也不能认为是承诺。被要约人,通常指的是受要约人本人,但也包括其授权的代理人。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其承诺都具有同等效力。(2)承诺必须是在有效时间内作出。所谓有效时间,是指要约定有答复期限的,
    2023-04-29
    155人看过
  • 实害犯、危险犯、行为犯、结果犯的法律概念
    1、实害犯、危险犯是一对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成立与否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实害犯,就是危险犯。两者的区别就是,犯罪成立的标准不同。对实害犯来说,必须产生某种特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如果没有产生危害结果,就压根儿不构成犯罪。对危险犯来说,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的危险,不必出现实质的危害后果,就能成立犯罪。常见的危险犯,比如放火罪、故意杀人罪。只要造成了某种现实紧迫危险,就成立犯罪。常见的实害犯,比如过失致人重伤罪、滥用职权罪、非法拘禁罪。必须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2、行为犯、结果犯是一对把它俩划归为一对,是为了解决犯罪既遂标准的问题。所有的罪名,不是行为犯,就是结果犯。行为犯和结果犯区别就在于,既遂标准不同。对行为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危害结果立即出现,犯罪就既遂。对结果犯来说,行为实施完毕后,危害结果不一定马上出现,只有当结果出现时,犯罪才算既遂。常见的行为
    2023-04-12
    452人看过
  •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基本概念及其构成要素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意思是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的犯罪。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客体要件: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2、客观要件:该罪客观表现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包含着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危险,其伤亡、损失的范围和程度往往是难以预料的。3、主体要件:该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构成。此外,该类犯罪中有的犯罪可以由单位构成,有的犯罪只能由单位构成。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该罪主体。4、主观要件:该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犯罪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所谓故意,就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有可能造成不特定的多数人伤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并且
    2023-07-16
    268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
    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之间是没有意思联络的,是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结果的发生,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承担是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一、共同危险行为有意思联络吗共同危险行为行为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共同危险行为与其他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一样,行为人彼此之间都没有意思联络,非常相似,二者都不要求共同侵权人在主观上存在共同意思联络。其仅要求各侵权人的独立行为共同引发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2023-07-10
    307人看过
  • 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是什么,危险犯能否构成犯罪中止?
    一、抽象危险犯的概念是什么行为对于法律上所保护的法益具有立法者判断的危险的犯罪。特征:这种危险不是对于行为对象的危险,同时这种危险也不是这一犯罪的构成要件。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属于法律上构成要件论中危害结果的构成要件类型下实害犯与危险犯这一分类方法中危险犯的两种类型。抽象危险犯,“具体危险犯”的对称。是指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中规定的犯罪行为,即具有产生某种后果的危险,无须再结合具体案情加以判断的犯罪。危险犯的一种。如盗窃枪支罪,立法者认为盗窃枪支的行为具有抽象危险,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实施盗窃枪支的行为,就构成犯罪,不要求枪支被盗后足以造成现实具体的危险才构成犯罪。抽象危险犯与具体危险犯的区别,在于行为人实行的行为有无发生严重后果的危险,是否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判断。前者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即具有这种危险,无须再结合案件具体事实来加以判断,而后者则必须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才能
    2023-04-13
    473人看过
  •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什么是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在于前者属于多人实施行为,需要因果关系的推定,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后者可能是个人实施行为,需要根据行为的推定。共同危险行为即准共同侵权行为,指的是多人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利的行为。一、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共同危险行为与高空抛物的区别如下:1.共同危险行为是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而高空抛掷物致人损害则只有一人实施侵权行为,但该人混杂在一定范围内,无法确认究竟是谁实施了侵权行为。2.共同危险行为是因果关系的推定,而高空抛掷物致害是行为的推定。3.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高空抛掷物致害人承担的责任具有多样性。4.共同危险行为人若想免责,必须证谁是真正的加害人,若只证明因果关系不存在,不能免责。但高空抛掷物致害责任人若想免责,可以通过不文明因果关系不存在免责,也可以通过不文明加害行为不存在免责,不需证明谁是真正加害人。坠物没有人的意识,坠落时无人知道或者不能
    2023-07-18
    488人看过
  • 投放危险物质罪罪行概念
    投放危险物质罪所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对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禁止性管理秩序及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及公私财产安全。本罪行为人务必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抑或投放了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投毒案件的直接后果是致受害人受伤或死亡,直接影响家庭。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立案标准是什么怎么处罚犯投毒罪(已修正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一般在有投放危险物质的情况下,造成的损害往往都是比较严重的,而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其实在我国也是要以此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时候往往是在3-10年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处罚。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
    2023-03-15
    167人看过
  • 有什么共同的概念和特点
    共同所有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在共同关系的基础上共同拥有一个事物的所有权。其法律特征是:第一,共同所有权是以共同关系为基础的,必须以共同关系的存在为基础。这种共同关系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如夫妻关系、家庭关系,或由合同规定的,如合伙合同。没有共同关系的前提,就不会产生共同所有权。没有这个前提,共同所有制就会解体。第二,是否有普通股。共同所有权是不确定股票的共同所有权。只要共有权存在,共有人就不能分割财产份额。只有消除共有关系,分割共有财产,才能确定各共有人的份额。因此,在共同所有权中,每个共有人的份额都是潜在的份额。第三,共有人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占有、使用、受益和处分的权利,并承担同等的义务。但是,在合伙企业中,依照法律或者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伙人可以按照一定份额享有表决权。对于共有财产,有些共有人声称共有,有些共有人声称共有。不能证明该财产为股份共
    2023-05-02
    243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共同危险行为
    相关咨询
    • 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过失以危险方法罪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什么叫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过失以失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
    • 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概念和构成特征是什么?
      陕西在线咨询 2022-07-06
      犯罪构成 犯罪客观方面,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为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即构成本罪。 犯罪主体,自然人。
    •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和构成是如何的?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8-05
      中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列举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四种属于限制竞争行为,另外七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分别包括市场混淆、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商业毁谤。
    • 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能说下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08-05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特征,即成立条件为: 必须是二人以上; 必须有共同故意; 必须有共同的行为。
    • 行贿罪的概念与特征, 构成行贿罪的概念, 行贿罪的构成和特征是什么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3-14
      一、行贿罪是什么(一)行贿罪的概念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行为。(二)行贿罪的构成特征1、犯罪客体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主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次要客体是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2、犯罪客观方面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3、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