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一)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股转中心对企业无形资产出资的要求
(一)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权属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
如果属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应考虑知识产权的剩余保护年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商标则分别是10年;著作权是作者终身及死后50年,如果作为核心技术的发明专利在出资时剩余保护年限过短,企业设立后不能继续使用,必然对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造成影响。如果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属于非专利技术,则不存在保护年限的问题,但是无论出资技术是否为专利,均应关注职务发明问题,确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即股东必须对其出资的无形资产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如果作为出资的无形资产其性质是职务作品、合作作品、专利技术,或是其他非独占的知识产权时,出资股东必须获得相应的授权或许可。
(二)用以出资的无形资产价值不存在高估或者对公司无价值等情形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求,股东不得以知名度、自然人姓名、商誉、思想等作价出资。而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应能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并能产生一定收益,该无形资产必须经评估后对公司具有价值且评估价值公允,一旦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出资后公司从未使用或者估值过高,则可能构成出资不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无形资产出资一般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以及验资等程序。无形资产价值评估应由依法设立的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并且评估一般首选采用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等指标的收益法。而所有权转移即无形资产出资应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将财产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如果无形资产出资缺乏上述程序要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评估/验资的中介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质,均属于出资瑕疵,将对公司在新三板挂牌造成障碍。
(四)无形资产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得超出法律法规规定的限额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有过不同的规定,因此必须结合出资当时的法律法规予以规范。
三、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常见法律问题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1.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反之,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3.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
(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
(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
(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
(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四)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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