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有哪些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0 09:52:47 108 人看过

刑诉法证据标准是;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与本案有关联,并具有合法性,且需经当事人质辩;

2、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4、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事诉讼证据标准及运用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一是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刑事证据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自诉人等依法提供。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人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三点,就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要确认某一证据事实是否可信、可用,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属性。这是保证办案质量的要害和关键。

既然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上三个特征,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运用各种证据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地分析一下。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可以通过人的叙述反映出来,也可以体现在一定的物品上。通过人的叙述反映出来的客观事实,称为人证;通过物品体现出来的客观事实,称为物证。就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各种各样的证据,不是属于人证,就是属于物证。当然,这是粗线条的说法。如果具体一点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物证的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4)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的物品,如犯罪分子在现场丢下的酒瓶、烟头等。

书证是指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例如,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信件;有关案件情况的各种文件等。

物证、书证都是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物质的东西。它们对于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以及查证核实证人证言等其他各种证据,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也需要指出,物证、书证也可能有伪造的,所以对物证、书证必须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只要他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的情况,不管他的家庭出身、政治态度、职业状况、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如何,都可以作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即使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如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仍能作证人。由于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作证,因此,证人只能是特定的人,不能由别人代替,也不能由司法机关随意指定。

证人证言对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也不都是可靠的。证言的真实性,既受证人感受客观事物条件的影响,又与证人的感受力、记忆力、表达力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经过查证,判明真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有意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构成伪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说来,他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受害经过、甚至犯罪分子的特征等,知道得比较清楚,能够提供具体、详尽的案件情况。因此,被害人陈述对于查明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考虑到,被害人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实践中,有的被害人由于情绪激动,容易夸大事实;有的因存在某种顾虑,不愿讲出被害的真实情况;甚至个别有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既要十分重视被害人的陈述,又要根据其特点进行认真的查证核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且说明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说明自己罪轻或有减免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是否实施犯罪,怎样实施犯罪,他心中比任何人都清楚。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忽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常常可以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从而有利于正确决定调查的范围,获取新的证据,并有助于鉴别其他证据,最终查清案情。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就存在着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性: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与政策的教育感召下,或者在确凿证据面前感到无法抵赖,可能供出犯罪的真实情况;另方面,为了制造混乱,他也可能编造情节,随意乱供,或者为了掩护同案犯,而把别人的罪行承担下来。他的辩解同样也有真假两种可能性。有时也可能真真假假、真假混同。因此,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必须持特别慎重的态度,既不能完全不信,又不能盲目轻信,必须经过反复查证核实,才能采用。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某一方面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是依靠科学技术作出的,因此一般说来是可信的。它对于审查其他证据材料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作出正确可靠的鉴定结论也并非易事,它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所依据的材料,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鉴定人本人的条件等等。所以,对鉴定结论也不能盲目相信,应当像对待其他证据材料一样,进行审查判断,而后决定取舍。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以及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勘验,一般是指对死人、物品、痕迹等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如勘验尸体、勘验现场、勘验物证等。检查,则是指对活人(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借以确定其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况。

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办案人员研究犯罪活动、确定侦查范围、揭露犯罪事实以及核实其他证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影响,也可能发生差错。因此,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之后,才能确定它的可靠程度和使用价值。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借助于高科技设备作为信息载体的,这种信息载体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同时,视听资料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声音和图像,信息含量大,能给人以全方位的直观感觉,这一点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同时,视听资料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在一定时间范围持续的声响和形象,再现案件事实情况发生的动态过程,这也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总之,由于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观性、动态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因此,它对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人,正确地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也必须看到,视听资料也有可能是伪造的、被篡改的。比如,录音带、录像带可以通过模仿、消磁、剪接、叠影等手段对内容加以伪造或改变;电子计算机可以改变程序设计,变换输入、输出的数据。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之前,也必须同其他证据一样,认真地对之进行审查判断。除了审查其来源和形成过程外,特别还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加以别,比如,通过音素分辨仪鉴别录音带中的声响是否模仿、伪造的,通过分辨仪勘测录像带中的图像是否剪辑、拼凑的,如此等等。只有通过严格审查,确认其为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之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的标准和具体运用作了简要的分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极重要意义的肯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要实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做到准确地惩罚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既不放纵犯罪,又不冤枉好人,这就需要调查研究,收集证据,用证据说话。证据是正确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事实根据。刑事诉讼中从立案、侦查、起诉到审判,每一个诉讼阶段和诉讼程序,都离不开运用证据。如果不解决证据问题,刑事诉讼就难以继续进行。不论是处理什么案件,要想查明案件事实,弄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如何,除了调查研究证据之外,再没有其他办法。由此可见,刑事诉讼证据是正确认识案情的基础;是正确定罪量刑的依据;是迫使犯罪分子坦白交代、认罪悔罪的有力武器;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重要保证;也是教育广大群众提高对犯罪的认识,增强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信心和勇气的有效手段。

那么刑事诉讼证据应当符合什么样的标准呢?那就是应当具有以下三个特征。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刑事诉讼证据具有三个基本属性:

一是客观性。任何犯罪行为都是在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下进行的。一个人在实施犯罪的过程中,总要与周围的事物发生联系,从而不可避免地会留下一些反映犯罪活动的痕迹和物品,或者为被害人、证人等所耳闻目睹。这些都是不依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无论司法人员是否认识到,它们都是始终存在的。相反,如果不是客观事实,而是主观推测或虚幻的东西,如猜想、幻觉、作梦、迷信观念等,都不能作为证据。

二是关联性。作为证据的客观事实,必须同案件事实有某种联系,能够根据它来了解案件的某一部分或某些方面的真实情况。同案件事实没有任何联系的客观事物,不能反映案件的性质或者情节,说明不了案件的任何问题,是不能成为证据的。

三是合法性。刑事证据只能由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或者由辩护律师及自诉人等依法提供。法律严禁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一切用非法方法获取的所谓证明材料,都不能成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尤其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司法人员只有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审查和运用证据,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以上三点,就是刑事诉讼证据不同于其他事物的质的规定性。要确认某一证据事实是否可信、可用,能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要看它是否同时具备这三个属性。这是保证办案质量的要害和关键。

既然刑事诉讼证据有以上三个特征,那么我们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如何运用各种证据呢?下面我们来具体地分析一下。

作为刑事诉讼证据的客观事实,可以通过人的叙述反映出来,也可以体现在一定的物品上。通过人的叙述反映出来的客观事实,称为人证;通过物品体现出来的客观事实,称为物证。就证据的表现形式来说,各种各样的证据,不是属于人证,就是属于物证。当然,这是粗线条的说法。如果具体一点说,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

(一)物证、书证

物证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物质痕迹。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物证的有:(1)犯罪使用的工具;(2)犯罪遗留下来的痕迹;(3)犯罪行为侵犯的客体物;(4)其他可以用来发现犯罪和查获犯罪人的物品,如犯罪分子在现场丢下的酒瓶、烟头等。

书证是指其记载的内容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例如,能够说明案件事实的信件;有关案件情况的各种文件等。

物证、书证都是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客观物质的东西。它们对于揭露、证实犯罪,查获犯罪人,以及查证核实证人证言等其他各种证据,都有重要的意义。但是也需要指出,物证、书证也可能有伪造的,所以对物证、书证必须进行审查判断,以确定其可靠性和证明力。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情的人就自己所知道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这条规定说明:任何公民,只要他直接或间接知道案件的情况,不管他的家庭出身、政治态度、职业状况、社会地位和文化程度如何,都可以作证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而没有拒绝作证的权利。即使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但如能辨别是非并能正确表达的,仍能作证人。由于只有了解案情的人才能作证,因此,证人只能是特定的人,不能由别人代替,也不能由司法机关随意指定。

证人证言对迅速查明案情,正确处理案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证人证言也不都是可靠的。证言的真实性,既受证人感受客观事物条件的影响,又与证人的感受力、记忆力、表达力密切相关,因此,必须经过查证,判明真伪。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在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上有意作伪证,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就构成伪证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陈述是指被害人就案件事实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叙述。由于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一般说来,他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受害经过、甚至犯罪分子的特征等,知道得比较清楚,能够提供具体、详尽的案件情况。因此,被害人陈述对于查明案件有着重要的作用。但是也要考虑到,被害人同案件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诉讼实践中,有的被害人由于情绪激动,容易夸大事实;有的因存在某种顾虑,不愿讲出被害的真实情况;甚至个别有故意捏造事实,进行诬告陷害的情况。这就要求司法人员既要十分重视被害人的陈述,又要根据其特点进行认真的查证核实。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案件事实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自己犯罪,并且说明犯罪的具体过程和情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解,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犯罪,或者虽然承认犯罪,但说明自己罪轻或有减免情况。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最了解案件情况的人,他是否实施犯罪,怎样实施犯罪,他心中比任何人都清楚。所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不能忽视。通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常常可以发现新的情况和证据线索,从而有利于正确决定调查的范围,获取新的证据,并有助于鉴别其他证据,最终查清案情。但是,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他的供述就存在着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性: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律与政策的教育感召下,或者在确凿证据面前感到无法抵赖,可能供出犯罪的真实情况;另方面,为了制造混乱,他也可能编造情节,随意乱供,或者为了掩护同案犯,而把别人的罪行承担下来。他的辩解同样也有真假两种可能性。有时也可能真真假假、真假混同。因此,司法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必须持特别慎重的态度,既不能完全不信,又不能盲目轻信,必须经过反复查证核实,才能采用。

(五)鉴定结论

鉴定结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和技术对某一方面的专门问题进行鉴定以后所作的书面结论。

鉴定结论是依靠科学技术作出的,因此一般说来是可信的。它对于审查其他证据材料有重要的作用。但是,要作出正确可靠的鉴定结论也并非易事,它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如所依据的材料,科学技术发展水平,鉴定人本人的条件等等。所以,对鉴定结论也不能盲目相信,应当像对待其他证据材料一样,进行审查判断,而后决定取舍。

(六)勘验、检查笔录

勘验、检查笔录是指司法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以及人身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记录。勘验,一般是指对死人、物品、痕迹等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如勘验尸体、勘验现场、勘验物证等。检查,则是指对活人(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身体)所进行的调查研究工作,借以确定其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况。

勘验、检查笔录对于办案人员研究犯罪活动、确定侦查范围、揭露犯罪事实以及核实其他证据,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受到某些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的影响,也可能发生差错。因此,也必须经过审查核实之后,才能确定它的可靠程度和使用价值。

(七)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以及其他科技设备所储存的信息资料,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种证据。视听资料是借助于高科技设备作为信息载体的,这种信息载体能够准确地记录、储存和反映有关案件的各种情况,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同时,视听资料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能够再现与案件有关的各种声音和图像,信息含量大,能给人以全方位的直观感觉,这一点是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同时,视听资料能够反映案件事实情况在一定时间范围持续的声响和形象,再现案件事实情况发生的动态过程,这也是其他证据所不具备的。总之,由于视听资料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直观性、动态性和连续性等特点,因此,它对于司法机关准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人,正确地审查判断其他证据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也必须看到,视听资料也有可能是伪造的、被篡改的。比如,录音带、录像带可以通过模仿、消磁、剪接、叠影等手段对内容加以伪造或改变;电子计算机可以改变程序设计,变换输入、输出的数据。因此,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运用之前,也必须同其他证据一样,认真地对之进行审查判断。除了审查其来源和形成过程外,特别还要借助现代高科技手段加以别,比如,通过音素分辨仪鉴别录音带中的声响是否模仿、伪造的,通过分辨仪勘测录像带中的图像是否剪辑、拼凑的,如此等等。只有通过严格审查,确认其为真实可靠的视听资料之后,方能作为证据使用。

以上对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的标准和具体运用作了简要的分析。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这是对我国长期司法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也是对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极重要意义的肯定。司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法律的规定,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主观臆断,不搞逼供信,才能弄清案件的事实真相,做出正确的处理,实现司法公正,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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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7日 0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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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调取证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一、视频证据什么样才有效视频证据的有效性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当事人出示的视听资料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2、视听资料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则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3、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会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
    2023-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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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证据种类有哪些?刑事诉讼证据基本特征有哪些?
    我们都知道在判决任意案件的时候都需要根据证据来判定结果,若一个案件中没有真实有效的证据就不能判处当事人的责任,因此证据对于一个案件来说十分重要,尤其是刑事案件,因此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刑事诉讼证据。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特别关注: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则既是书证又是物证,理论上称为物证书证同体。例如,在犯罪现场收集到一封书信,内容与被害人死亡原因有关,如果用该书信的内容证明被害人的死亡原因,则属于书证;同时,又需要判明该书信是否为被害人所写,需要作笔迹鉴定,从痕迹的角度看,该书信又是物证。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
    202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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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法律规定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连带责任证据不足法律规定有哪些民事诉讼案件证据不足的,需要承担败诉风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民事诉讼的证据种类有哪些?(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三、民事诉讼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有哪些?(一)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二)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三)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
    202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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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案件调取证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第五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
    2023-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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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哪些,有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
    离婚诉讼的证据有: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事实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资料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以下资料:1、书面起诉状,有特殊规定的除外;2、证明当
    202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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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中有什么证据,刑事诉讼包括哪些证据
    一、刑事诉讼中有哪些证据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有哪些。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五)当事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
    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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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证据
    一、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哪些类型的证据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案件的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情况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2、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合同、书信、文件、票据等。3、物证。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质量不合格的产品等。4、视听资料。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当事人的谈话、用摄像机拍摄的人物活动等。5、电子数据。是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6、证人证言。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7、鉴定意见。是指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对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鉴别和判断
    2023-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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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诉讼案件的证据有哪些法律规定要求
    一、劳动诉讼案件的证据有哪些法律规定要求对于劳动争议诉讼,当事人应当提供以下证据:1.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2.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单等;3.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二、劳动起诉费用是多少劳动争议案件向人民法院起诉应缴纳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预交,败诉方负担。《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第十三条,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第二十九条,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三、劳动诉讼案件超过诉讼期还能起诉吗劳动纠纷过了诉讼时效还可以向法院起诉,虽然劳动纠纷超过诉讼时效,但是劳动纠纷双方符合起诉条件,
    2023-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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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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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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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哪些样?法律对这块有哪些规定?
      海南在线咨询 2023-04-09
      法律未明确规定。一般而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首先在刑事诉讼的框架下进行审判,对缺席的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是附带民事被告)不能适用缺席审理和缺席判决的刑事诉讼证据的作用,但是,在本身犯罪或过错事实比较清楚,而附带民事被告本身又不是刑事犯罪主体,只是一般民事主体或虽然是他案已结刑事案件的被告人、但在本案中仅存在民事赔偿过错分配问题的情况下,如遗产继承人、监护人等,因为某种原因,完全有可能不到庭,但是,
    • 《刑事诉讼法》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1-06-08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 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据包括哪些,有没有规定?
      四川在线咨询 2023-10-24
      根据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有哪些分类,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贵州在线咨询 2023-12-22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八种: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江苏在线咨询 2021-11-18
      刑事证据是指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所有能够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八种:第一种,物证。指所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比如犯罪工具,赃物,指纹,脚印等等。二是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材料。三是证人证言。四是被害人陈述。第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护。第六,